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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9524/2025-0005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民发〔2025〕7号 公开日期: 2025-01-24
发布单位: 杭州市民政局 统一编号: ZJAC10-2025-0001
有效性: 有效 主题分类: 社会福利
杭州市民政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杭州市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未成年人国内送养和收养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 01- 31 10: 56 浏览次数: 来源:杭州市民政局

各区、县(市)民政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残联,钱塘区民政文旅体局、西湖风景名胜区社发局:

现将《杭州市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未成年人国内送养和收养工作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杭州市公安局

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5年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杭州市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未成年人国内送养和收养工作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部分 总  则

一、为规范杭州市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未成年人送养和收养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收养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民福〔2021〕6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二、本规程所称的儿童福利机构是指民政部门设立的,主要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的机构。

儿童福利机构包括按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儿童福利院、设有儿童部的社会福利机构以及承担相关职责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以下简称“机构”)。

三、本规程所称的收养登记机关是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二部分  送养对象和要求

四、送养的未成年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本市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弃婴(儿童)或被公安部门确认为打拐解救儿童身份,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本市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未成年人;

(三)经人民法院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本市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未成年人。

五、送养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本市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弃婴(儿童),根据《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儿童)相关工作的通知》(浙民儿〔2022〕196号)规定,做好打拐比对工作。未比中的弃婴(儿童),且办理正式进入机构的手续后可以送养。若发现涉及拐卖、失踪儿童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公安部门应立即立案侦查,并同步通报检察机关。

六、送养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根据《民政部 公安部关于开展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收养工作的通知》(民发〔2015〕159号)规定,从儿童被送交机构之日起满12个月,公安机关未能查找到儿童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机构应当对符合收养条件的儿童及时进行国内送养,使儿童能够尽快回归正常的家庭生活。

七、送养经人民法院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未成年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的有关规定:

(一)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侵害人,自监护人资格被撤销之日起一年内未书面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的;或者虽在一年内提出书面申请,但经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申请的,承担抚养职责的儿童福利机构可以送养。

(二)送养未成年人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监护人资格判决一年后进行,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侵害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一年后送养的限制:

1.性侵害、出卖未成年人的;

2.虐待、遗弃未成年人六个月以上、多次遗弃未成年人,并且造成重伤以上严重后果的;

3.因监护侵害行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三)检察机关对督促、支持起诉的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中,被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监护的未成年人的送养情况依法开展监督。

第三部分  送养流程

八、送养前评估。机构安排社会工作者组织养育、教育、康复、医疗、心理等至少3名以上专业人员,召开儿童安置需求评估会议,结合儿童日常体检报告和生长发育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填写《儿童安置需求评估报告表》,提出是否适合送养的评估意见。评估后符合送养条件的,列入拟送养儿童名单。

九、送养前体检。机构应建立拟送养儿童体检标准,安排儿童到设有儿科的三级(含)以上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填写《被送养儿童体格检查表》(附化验检查报告单),体检有效期为6个月。若超过6个月,除HIV抗体和梅毒抗体检查项目外,其他项目应重新检查。

十、准备送养材料。经体检,各项指标符合送养条件的,由机构准备相关送养材料,具体包括被送养儿童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进入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成长情况报告(含生活照片)、体格检查表及化验检查报告单,以及机构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其他相关材料。其中,被送养儿童应按0-1周岁每月一次、1-3周岁每季度一次、3-6周岁每半年一次、6-18周岁每年至少一次的频率开展成长发育评估,并提供《送养儿童成长发育状况报告表》。年满8周岁的被送养儿童还应征得其本人同意。

具有下列情形的被送养儿童,机构还需准备以下材料:

1.送养民政部门监护、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丧失父母的孤儿,需提供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及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材料。

2.送养民政部门监护、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弃婴(儿童),需提供《弃婴(儿童)入院登记表》、寻亲公告,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弃婴(儿童)捡拾证明》《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说明》(含DNA比对结果)。

3.送养民政部门监护、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打拐解救儿童,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证明》。

4.送养经人民法院指定民政部门监护、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未成年人,需提供经人民法院审判后,法定监护人监护资格撤销的未成年人进入儿童福利机构的基本情况、入院登记表、监护人监护资格撤销判决书,以及人民法院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相关材料等。

十一、报送送养材料。送养材料准备完成后,机构应建立被送养儿童“一人一档”,包含目录清单和相关送养材料,并按相关流程报所属民政部门审核。民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将被送养儿童“一人一档”转到儿童福利机构所在地收养登记机关(以下简称“收养登记机关”),由收养登记机关开展后续收养相关工作。儿童福利机构继续做好该未成年人的抚养照料工作。

第四部分  收养流程

十二、收养信息发布。以被收养人为中心开展前置配对工作。收养登记机关收到被送养人资料后,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逐例公布被送养人基本信息、受理收养申请。自公布信息后60天内,接受中国公民(以下简称“收养申请人”)咨询国内收养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登记“收养申请人”收养意愿,根据受理先后顺序逐例建立收养意愿信息库。收养信息一般应在所在地民政部门官方网站公开发布。

十三、收养登记公告。收养查找不到弃婴(儿童)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并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未成年人,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以下简称“寻亲公告”)。公告应当刊登在收养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市级及以上地方报刊上。

十四、收养需求备案。自发布寻亲公告之日起满60天,弃婴(儿童)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由收养登记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启动对收养申请人基本情况的审核,并通知符合条件的收养申请人对照《浙江省收养评估实施办法(试行)》中的《收养家庭评估指标》进行自我评估。收养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7天内,将自评结果反馈至收养登记机关,同时附上如实评估的承诺书。逾期未反馈自评结果的视同自主放弃收养申请。

收养登记机关对自评分达到80分以上的收养申请人,进行收养需求备案记录,并填写《收养需求备案记录台账》。

十五、收养前宣传告知。收养登记机关应联合机构共同将收养法律法规基本知识、收养人的权利义务、收养登记办理程序及注意事项、弃婴(儿童)的特点和心理需要、育儿知识等归集制作成《收养宣传告知书》,向收养申请人发放并开展宣传。

十六、收养能力评估。收养登记机关根据《浙江省收养评估实施办法(试行)》,按收养申请先后顺序和提供有效收养需求备案信息情况,一般以1个被送养未成年人对应3个家庭(含无配偶者收养申请人)的比例(以下简称“1﹕3”)进行筛选,以3户为一组进行依次轮候评估。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或收养登记机关自行组织的评估小组对收养申请人抚养教育能力进行评估,并形成收养能力评估报告。

对收养申请人超过3户的情形,前3户收养申请人经评估有符合条件的,其余申请收养人不再进行首轮评估配对;评估后仍未配对成功的,其余收养申请人按3户为一组进行轮候评估。

申请人不足3人的,按照实际人数进行收养评估。没有申请人的,将另行公告公开征集。

十七、收养需求配对。收养登记机关根据收养申请人收养需求及年满8周岁儿童个人意愿进行配对。儿童未满8周岁的,需征求机构送养意愿。

十八、试养融合跟踪。收养登记机关依据收养能力评估情况,对评估得分80分以上且最高的收养申请人发放《融合通知书》,并同步将收养人情况及融合流程告知机构。机构自收到收养登记机关融合通知后30天内,对收养人进行个别化、针对性的培训,开展家庭监护指导,介绍儿童性格特征、生活习惯、养育技巧等。经培训后,收养申请人与机构签订《融合期间委托监护协议》,接被送养未成年人回家试养融合不少于30日。试养融合期间,第三方评估机构或收养登记机关自行组织的评估小组对收养申请人和被收养人的融合情况进行跟踪反馈,并将试养融合情况报告反馈至收养登记机关。

十九、办理收养登记。试养期满且融合成功的,收养登记机关通知收养申请人、机构按有关规定办理收养登记手续。融合不成功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及时终止收养程序。

二十、收养后回访。在完成收养登记手续后3个月内,机构应对收养家庭开展跟踪回访服务工作,了解掌握被送养儿童融入家庭生活和成长情况,跟进家庭监护情况,必要时可提供专业帮助。

第五部分  其他规定

二十一、区、县(市)民政部门委托市儿童福利院代养的儿童,由所在地儿童福利机构依法开展送养工作。针对已落户至市儿童福利院的儿童,可由市儿童福利院依法开展儿童送养工作。

二十二、儿童被送养前,机构应做好拟送养儿童的日常照料、教育康复等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儿童安置在机构外养育。

二十三、全市收养登记机关应加强收养登记管理,每个收养登记机关至少配备2名收养登记员,落实AB岗责任制,严把评估关、审核关、登记关。收养登记员经培训取得《收养登记员证》后方可开展收养登记工作。

二十四、被送养人为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孤儿的,按照上级部门有关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的政策执行,保障被收养人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权益。残疾孤儿通常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其中疑似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或多重残疾且未满7周岁的机构儿童,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为凭证,评定表开具时间应为申请日近3年内。孤独症儿童和未满3周岁的言语障碍儿童,可依据《医学诊断证明书》为凭证,证明书开具时间应为申请日近2年内,需加盖医师执业所在医疗机构诊断专用章,诊断内容中不得含有“考虑、疑似、拟诊、倾向”等模糊表述。

二十五、本市各区、县(市)民政局可在本规程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福利机构抚养的未成年人国内送养和收养工作操作措施。


第六部分 附   则

二十六、本规程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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