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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9524/2025-0005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民发〔2025〕7号 公开日期: 2025-01-24
发布单位: 杭州市民政局 统一编号: ZJAC10-2025-0001
有效性: 有效 主题分类: 社会福利
关于《杭州市民政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杭州市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未成年人国内送养和收养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的政策解读(文字版)
发布日期: 2025- 01- 31 11: 10 浏览次数: 来源:杭州市民政局

一、文件制定的背景及必要性

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收养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民福〔2021〕62号)相继实施。为更好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有效解决收养登记机关、儿童福利机构在开展机构抚养的未成年人国内送养和收养实际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我局对近年来收养登记机关和收养关系当事人咨询要点及提出的建议进行梳理,制定《杭州市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未成年人国内送养和收养工作操作规程(试行)》,旨在进一步推动我市收养工作规范化发展。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3.《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4.《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收养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民福〔2021〕62号)

5.《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儿童)相关工作的通知》(浙民儿〔2022〕196号)

6.《民政部 公安部关于开展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收养工作的通知》(民发〔2015〕159号)

7.《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

8.《民政部 教育部 公安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儿童回归家庭的通知》(民发〔2024〕6号)

三、制定程序

我局于2024年4月启动文件起草工作,对制定本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可操作性等内容进行了调研论证,形成征求意见稿初稿,后续征求了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和各区、县(市)民政部门意见,并对相关意见予以吸收采纳。2024年9月9日至19日,在杭州市民政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收到1条相关意见,并吸收采纳。之后,由法规处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并经过局党组会审议通过。

四、文件主要内容

文件包括总则、送养对象和要求、送养流程、收养流程、其他规定、附则等六部分内容,将市残联纳入联合发文单位,一体推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保障被收养人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权益。

在收养信息发布方面,注重儿童和家庭配对的科学性、有效性、时限性,强调以被收养人为中心开展前置配对工作,规定由收养登记机关一般在所在地民政部门官方网站公开发布收养信息,自公布信息后60天内,接受中国公民登记收养意愿申请,根据受理先后顺序逐例建立收养意愿信息库。

在收养能力评估方面,收养登记机关根据《浙江省收养评估实施办法(试行)》,按收养申请先后顺序和提供有效收养需求备案信息情况,一般以1个被送养未成年人对应3个家庭(含无配偶者收养申请人)的比例进行筛选,以3户为一组进行依次轮候评估。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或收养登记机关自行组织的评估小组对收养申请人抚养教育能力进行评估,并形成收养能力评估报告。

在收养登记员设置方面,规定每个收养登记机关至少配备2名收养登记员,落实AB岗责任制,严把评估关、审核关、登记关。收养登记员经培训取得《收养登记员证》后方可开展收养登记工作。

五、适用对象和施行时间

文件适用于杭州市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未成年人,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六、关键词解释

收养是自然人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与他人的子女建立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七、注意事项

建议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阅读杭州市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未成年人国内送养和收养工作操作规程。

八、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杭州市民政局

解读人:尚宇虹

联系电话:0571-895863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