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9524/2024-0161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杭民发〔2024〕138号 | 公开日期: | 2024-12-23 |
发布单位: | 杭州市民政局 | 统一编号: | ZJAC10-2024-0011 |
有效性: | 有效 | 主题分类: | 社会福利 |
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钱塘区民政文旅体局、财政局,西湖风景名胜区社发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制度对基本民生的兜底保障作用,助推共同富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67号)和浙江省民政厅等4部门《关于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民助〔2024〕106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259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301元。
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2098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255元。
三、孤儿、困境儿童生活补贴标准
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由每人每月2937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156元。社会散居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350元调整为2525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残、患重病、患罕见病、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生活补贴参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补差发放。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其他困境儿童生活补贴由每人每月546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12元。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其他困境儿童生活补贴由每人每月327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68元。
四、资金渠道
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五、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5年1月23日起施行(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1月22日按本通知的标准执行),《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杭民发〔2023〕67号)同时废止。
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23日
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