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9524/2024-0161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杭民发〔2024〕138号 | 公开日期: | 2024-12-23 |
发布单位: | 杭州市民政局 | 统一编号: | ZJAC10-2024-0011 |
有效性: | 有效 | 主题分类: | 社会福利 |
一、制定背景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67号)和浙江省民政厅等4部门《关于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民助〔2024〕106号 )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制度对基本民生的兜底保障作用,助推共同富裕,决定调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标准。
二、主要依据
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
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67号)
3.《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关于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民助〔2024〕106号 )
三、制定过程
文件起草过程中,先后征求了市级相关部门、区(县、市)和省级主管部门的意见,在充分吸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文件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2024年10月9日—17日,通过杭州市民政局网站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建议,共收到意见和建议3条,其中采纳2条、部分采纳1条。之后,由局法规处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并经过市财政局、市民政局集体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259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301元。
(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2098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255元。
(三)孤儿、困境儿童生活补贴标准。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由每人每月2937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156元。社会散居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350元调整为2525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残、患重病、患罕见病、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生活补贴参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补差发放。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其他困境儿童生活补贴由每人每月546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12元。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其他困境儿童生活补贴由每人每月327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68元。
五、适用对象和施行时间
文件适用于杭州市特困人员、孤儿、困境儿童、低保和低边家庭成员。本通知自2025年1月23日起施行(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1月22日按本通知的标准执行)。
六、关键词解释
低保是指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社会救助制度。
特困人员是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孤儿是指为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和社会散居孤儿。
困境儿童是指因家庭贫困、自身残疾患病、家庭监护缺失等原因而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包括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度残疾、患重病和罕见病儿童,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儿童等。
七、注意事项
无
八、解读机关
本文件解读机关:杭州市民政局
解读人:胡军平、欧阳泉
联系电话:0571-89586355;0571-89586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