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9524/2024-0157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杭民发〔2024〕113号 | 公开日期: | 2024-11-19 |
发布单位: | 杭州市民政局 | 统一编号: | ZJAC10-2024-0009 |
有效性: | 有效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各区、县(市)民政局,钱塘区民政文旅体局、西湖风景名胜区社发局,局机关各处室:
《杭州市民政局地名命名、更名审批的裁量基准》经2024年第27次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25日起施行。
杭州市民政局
2024年11月19日
杭州市民政局地名命名、更名审批的裁量基准
序号 | 事项名称 | 主要依据 | 申请条件 | 决定方式 | 办理时限 |
1 | 地名命名、更名审批 | 1.《地名管理条例》; 2.《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 | 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申请地名命名、更名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材料: (一)命名、更名的方案及理由; (二)地理实体的位置、规模、性质等基本情况; (三)国务院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行政区划的命名、更名,应当按照《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的规定,提交风险评估报告、专家论证报告、征求社会公众等意见报告。其他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综合考虑社会影响、专业性、技术性以及与群众生活的密切程度等因素,组织开展综合评估、专家论证、征求意见并提交相关报告。 2.地名的命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含义明确、健康,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符合地理实体的实际地域、规模、性质等特征; (三)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避免使用生僻字; (四)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不以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五)不以外国人名、地名作地名; (六)不以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作地名; (七)国内著名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全国范围内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八)同一个省级行政区域内的乡、镇名称,同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名称,同一个建成区内的街路巷名称,同一个建成区内的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九)不以国内著名的自然地理实体、历史文化遗产遗址、超出本行政区域范围的地理实体名称作行政区划专名; (十)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名称,一般应当与所在地地名统一。 3.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部门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意见后批准,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的命名、更名,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 | 5个工作日(仅指收到区级办件后市级审核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