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文件及解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引号: 002489524/2024-0157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民发〔2024〕113号 公开日期: 2024-11-19
发布单位: 杭州市民政局 统一编号: ZJAC10-2024-0009
有效性: 有效 主题分类: 其他
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民政局地名命名、更名审批的裁量基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 11- 20 10: 13 浏览次数: 来源:杭州市民政局

各区、县(市)民政局,钱塘区民政文旅体局、西湖风景名胜区社发局,局机关各处室:

《杭州市民政局地名命名、更名审批的裁量基准》经2024年第27次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25日起施行。



杭州市民政局

2024年11月19日


杭州市民政局地名命名、更名审批的裁量基准


序号

事项名称

主要依据

申请条件

决定方式

办理时限

1

地名命名、更名审批

1.《地名管理条例》;

2.《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

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申请地名命名、更名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材料:

(一)命名、更名的方案及理由;

(二)地理实体的位置、规模、性质等基本情况;

(三)国务院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行政区划的命名、更名,应当按照《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的规定,提交风险评估报告、专家论证报告、征求社会公众等意见报告。其他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综合考虑社会影响、专业性、技术性以及与群众生活的密切程度等因素,组织开展综合评估、专家论证、征求意见并提交相关报告。

2.地名的命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含义明确、健康,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符合地理实体的实际地域、规模、性质等特征;

(三)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避免使用生僻字;

(四)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不以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五)不以外国人名、地名作地名;

(六)不以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作地名;

(七)国内著名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全国范围内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八)同一个省级行政区域内的乡、镇名称,同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名称,同一个建成区内的街路巷名称,同一个建成区内的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九)不以国内著名的自然地理实体、历史文化遗产遗址、超出本行政区域范围的地理实体名称作行政区划专名;

(十)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名称,一般应当与所在地地名统一。

3.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部门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意见后批准,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的命名、更名,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

5个工作日(仅指收到区级办件后市级审核时间)

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民政局地名命名、更名审批的裁量基准》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