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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9524/2021-003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民发〔2021〕86号 公开日期: 2021-08-20
发布单位: 杭州市民政局 统一编号: ZJAC10-2021-0004
有效性: 有效 主题分类: 民政
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民政局行政执法听证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 08- 20 16: 46 浏览次数: 来源:市民政局

局机关各处室、市民政综合行政执法队:

为规范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中的听证活动,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杭州市民政局行政执法听证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民政局

2021年8月20日

杭州市民政局行政执法听证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规范我局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中的听证活动,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我局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依申请或依职权举行听证的,适用本制度。

三、局政策法规处负责指导、协调听证活动并具体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各业务处室负责承办各自业务领域的行政许可的听证。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我局应当举行听证。

五、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旁听。

六、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调查人员;
  (二)是本案当事人、本案调查人员的近亲属;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
  (四)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
    听证员、记录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的回避,由局机关行政负责人决定;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局机关行政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章  听证的受理

七、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我局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均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公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二)行政许可申请人基本情况;
  (三)行政许可申请的主要内容;
  (四)申请参加行政许可听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五)提出申请的方式;

(六)其他需要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

九、听证申请由局政策法规处统一受理,涉及行政许可的听证申请由局政策法规处交各业务处室承办。

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逾期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明确放弃听证权利的,应当将表明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已经明确放弃听证权利的证明材料归入档案,或者在档案中进行书面记载。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听证参加人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听证。无正当理由未按照告知的时间、地点参加听证,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三章  听证的组织人员与参与人员

十一、参加听证活动的人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对参加听证的人员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听证公告中列明。
      十二、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听证参加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十三、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具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及代理人的简要情况。委托人或者代理人是自然人的,应当载明姓名、性别、年龄、地址、电话;委托人或者代理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载明名称、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代理人代为提出听证申请、提交证据材料、参加听证、撤回听证申请、接收法律文书等权限;
  (三)委托的起止日期;
  (四)委托日期和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十四、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程序中行使下列职责: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审查听证参加人资格;
  (三)主持听证;
  (四)维持听证秩序;
  (五)决定听证的中止或者终止,宣布听证结束;

(六)履行其他听证职责。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当事人、第三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四章  听证的举行

十五、行政处罚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十六、行政许可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并宣布听证事由;
  (二)听证主持人介绍本人、听证人员、记录员的身份、职务;
  (三)听证主持人宣布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听证参加人,并核对其身份;
  (四)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听证参加人有关的听证权利和义务;
  (五)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听证参加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
  (六)宣布听证秩序;
  (七)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陈述审查意见和依据、理由、证据;
  (八)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听证参加人可以陈述自己的观点,提出证据,可以进行申辩和质证;
  (九)听证主持人可以对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听证参加人进行询问;
  (十)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听证参加人可以进行总结性陈述;
  (十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听证:
  (一)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参加听证的;
  (二)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需要确定相关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三)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无法当场作出决定的;
  (四)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需要重新鉴定的;
  (五)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情形。
  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恢复听证。
  十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听证:
  (一)当事人撤回听证申请或者明确放弃听证权利的;
  (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参加听证的;
  (三)当事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
  (四)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并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其他需要终止听证的情形。

十九、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在五日内撰写听证报告,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签名,连同听证笔录送局政策法规处。
     二十、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案由;
  (二)听证人员、听证参加人;
  (三)听证的时间、地点;
  (四)听证的基本情况;
  (五)处理意见和建议;
  (六)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附 则

二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二、组织听证的费用由我局承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听证参加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二十三、本制度规定的“五日”“七日”“二十日”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二十四、本制度自2021年9月2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