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文件及解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引号: 002489524/2020-0059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民发〔2020〕88号 公开日期: 2020-11-03
发布单位: 市民政局 统一编号: ZJAC10-2020-0005
有效性: 有效 主题分类: 民政、社区
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民政系统“双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 11- 05 07: 14 浏览次数: 来源:市民政局

各区、县(市)民政局,杭州钱塘新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社会发展局:

《杭州市民政系统“双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已经2020年第9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民政局

                                                                                                                      2020年11月3日

                                                                           杭州市民政系统“双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杭州市民政系统“双随机”抽查工作,提升监管效能和质量,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9〕16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20〕30号)和《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系统“双随机”抽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民法〔2018〕3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概念定义】本细则所称“双随机”抽查,是指各级民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根据事先公布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计划,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执法人员,对照随机抽查相关业务标准开展执法检查,并将抽查结果依法公布的监管工作机制。

第三条  【抽查原则】“双随机”抽查应当坚持依法实施、统筹安排、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机构设置】各级民政部门设立“双随机”抽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分管执法工作的局领导,组成人员为执法队、政策法规处(科)及相关业务处(科)室(单位)负责人。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双随机”抽查工作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双随机”抽查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双随机”抽查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执法队,办公室主任由执法队队长兼任。

第五条  【平台系统】“双随机”抽查活动全程依托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和浙政钉·掌上执法系统进行。执法人员根据平台系统的主体查询、随机抽查、检查地图、预警提醒、统计概况等模块功能,从接收任务到完成任务全程通过线上操作。 

第六条 【抽查事项】随机抽查事项包括:基金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慈善组织、养老机构、经营性公墓和社区(村)减负增效。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主要包含抽查项目、抽查内容、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比例、抽查频次、抽查方式等内容,具体以年度抽查计划为准。

凡是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监管职能且符合“双随机”抽查条件的均要纳入事项清单;凡是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监管职能但不符合“双随机”抽查条件和法律法规规章未赋予监管职能的,不得列入清单开展检查。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抽查计划】年度抽查计划要对应抽查事项清单内容制定,基金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养老机构由省厅负责制定,经营性公墓、社区(村)减负增效和慈善组织由市局在省厅公布年度抽查计划的基础上负责制定。各级民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制定计划并组织开展抽查活动。

年度抽查计划应当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监管力度,同时防止过度检查,注重全省随机抽查计划的协调性,避免重复检查。

第八条 【抽查任务】各级民政部门组织开展抽查活动时,应当在平台系统中预先设置任务,以摇号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检查对象的抽取,应综合考虑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状况。对重点行业和领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多次被投诉举报、失信行为、严重违法违规等记录情况的,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增加抽查频次。

摇号随机产生检查对象,经确认锁定后,名单自动通过平台系统下发至对应的各级民政部门,同时在平台系统中发布抽查任务公告。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及时确认并按时完成任务,掌上执法系统同步填报数据。

第九条 【执法人员】随机抽取执法人员时应当保证每个抽查对象的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1人为组长,必要时指派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一同参与。需要特定专家参与的,从专家库中指派。

第十条  【抽查方式】执法人员开展抽查时应当采用实地检查为主、书面检查和网络监测等手段为辅的检查方式。

第十一条  【抽查记录】执法人员应当使用浙政钉·掌上执法系统进行检查,并按要求规范掌上录入检查结果。检查结果录入系统后,可直接进行大数据统计分析,便于后期监管及工作安排。检查做到全程留痕,落实执法人员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  【结果公开】抽查结果自动共享交换到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和浙江政务服务网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情况处置】发现被检查对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执法人员视情依法采取行政告诫、责令改正等相关监管措施。需要开展后续管理的,移交给负责日常监督的业务机构。需立案调查的,由执法人员初步固定证据后,移送办案机构依法处理。上级民政部门抽查属于下级民政部门监管范围的被检查对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上级民政部门督促指导下级民政部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 【办理时限】后续管理和处理原则上应当在本次检查任务结束后三个月内完结,三个月内未能完结的,应书面说明延期办理理由和时限并报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发现问题和后续处理情况应当在后续监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录入浙政钉掌上执法系统。

第十五条  【回避制度】执法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十六条  【联合抽查】对同一抽查对象,不同执法部门实施检查时,有条件的应当实行联合检查。

第十七条  【纪律要求】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要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规章,遵守工作纪律,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廉洁执法。对在随机抽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监督考评】抽查中要善于总结提炼好的经验做法。各级民政部门“双随机”抽查工作开展情况及督查抽查结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绩效考评范围。“双随机”事项覆盖率、“双随机”抽查任务按时完成率、掌上执法率、信用“双随机”率和联合执法率等指标符合省市年度考核要求。

第十九条  【法律适用】本细则发布之后,《杭州市民政系统“双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杭民发〔2018〕54号)同时废止。本细则未提及的内容,按照《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系统“双随机”抽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民法〔2018〕3号)执行。

第二十条  【生效时间】本细则由杭州市民政局发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杭州市民政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附件


杭州市民政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基金会)


事  项

内  容

抽查项目

对基金会的监督检查

抽查内容

对象为杭州市民政系统登记设立的基金会。

1. 对基金会实施年度检查(年报);

2.对基金会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抽查依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实施年度检查;
    (二)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三)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抽查主体

市民政综合行政执法队  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抽查比例

以省厅年度计划为准

抽查频次

以省厅年度计划为准

抽查方式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网络监测



杭州市民政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社会团体)


事  项

内  容

抽查项目

对社会团体的监督检查

抽查内容

对象为杭州市民政系统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

1.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年报);

2.对社会团体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抽查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抽查主体

市民政综合行政执法队    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抽查比例

以省厅年度计划为准

抽查频次

以省厅年度计划为准

抽查方式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网络监测


杭州市民政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民办非企业单位)


事  项

内  容

抽查项目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检查

抽查内容

对象为杭州市民政系统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1.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年报);

2.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抽查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抽查主体

市民政综合行政执法队   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抽查比例

以省厅年度计划为准

抽查频次

以省厅年度计划为准

抽查方式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网络监测


杭州市民政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在运行的养老机构)


事  项

内  容

抽查项目

对在运行的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抽查内容

对象为杭州市民政系统登记成立的在运行的养老机构。

1.抽查养老机构办理登记和备案情况;

2.抽查养老机构是否有提交年度报告,报告是否完整;

3.抽查养老机构的服务和运营情况。

抽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第四十三条 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四)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养老机构涉嫌违法的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

第三十六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  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

(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民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对民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

第三十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民政部门应当结合养老机构的服务规模、信用记录、风险程度等情况,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违法失信、风险高的养老机构,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施严管和惩戒。

第四十一条  民政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责任主体

市民政综合行政执法队 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养老服务处  

抽查比例

以省厅年度计划为准

抽查频次

以省厅年度计划为准

抽查方式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网络监测


杭州市民政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经营性公墓)


事  项

内  容

抽查项目

对经营性公墓的监督检查

抽查内容

对象为省、市级审批成立的经营性公墓。

1.抽查经营性公墓维护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2.抽查经营性公墓当年或上一年度建造的墓位规格。

3.抽查经营性公墓建设现状与批准方案的相符性。

4.抽查经营性公墓收费价格公示等情况。

抽查依据

《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  

第六条 骨灰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大于0.7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1平方米。 遗体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大于4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6平方米。

第七条 骨灰公墓墓碑面积不得大于0.4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8米。 遗体公墓墓碑面积,单穴不得大于0.4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0.6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8米。 墓型设计应当因地制宜,小型、美观,符合公墓园林化要求。

第九条 公墓收费属于公益性服务价格,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制定和公布。公墓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第十条 公墓单位应当维护墓区秩序,保持墓区宁静、清洁,负责维修墓穴和墓区其他设施。 骨灰公墓单位应当根据售出墓穴的数量和使用年限,将不低于15%的出售收入预留作为售出墓穴在其使用期内的维护经费,单独建账;预留维护经费不足的,骨灰公墓单位应当予以补足。当地民政、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公墓维护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遗体公墓的维护经费,以每一墓穴使用20年的出售收入按比例计算预留,其预留比例、管理和使用,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公墓必须按批准方案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墓区范围或者改变其他核定事项。

抽查主体

市民政综合行政执法队    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  

抽查比例

以市局年度计划为准

抽查频次

以市局年度计划为准

抽查方式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网络监测


杭州市民政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慈善组织)


事  项

内  容

抽查项目

对慈善组织的监督检查

抽查内容

对象为杭州市民政系统登记设立的慈善组织。

1. 对被认定为慈善组织开展的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对慈善信托进行监督检查;

3.对慈善组织实施年度检查(年报);

4.对慈善组织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抽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

第九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

第九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慈善组织,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慈善组织的住所和慈善活动发生地进行现场检查;

(二)要求慈善组织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三)向与慈善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监督管理有关的情况;

(四)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查询慈善组织的金融账户;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慈善信托管理办法》(银监发〔2017〕37号)

第四十七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信托公司慈善信托业务和商业银行慈善信托账户资金保管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慈善信托备案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 民政部门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经常性的监管协作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高监管有效性。

第四十九条 民政部门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自法定管理职责,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履行的受托职责、管理慈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的情况、履行信息公开和告知义务以及其他与慈善信托相关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抽查主体

市民政综合行政执法队    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抽查比例

以市局年度计划为准

抽查频次

以市局年度计划为准

抽查方式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网络监测

杭州市民政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社区(村)减负增效)


事  项

内  容

抽查项目

对社区(村)减负增效的监督检查

抽查内容

对象为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社区(村)减负增效工作。

1.对社区(村)工作事项准入机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社区(村)“3+1+8”挂牌、上墙制度规范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社区(村)出具盖章证明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综合服务接待岗设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对社区(村)的考核检查评比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对各类 APP 和微信公众号整合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对社区(村)减负工作负面清单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对社区配套用房规范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抽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条 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需要居民委员会或者它的下属委员会协助进行的工作,应当经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同意并统一安排。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可以对居民委员会有关的下属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


《杭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四条 各级民政机关负责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杭州市和谐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关于新形势下深化社区(村)减负增效工作的若干意见》

九、加大监督保障力度。


抽查主体

市民政综合行政执法队   市民政局基层政权与社区治理处

抽查比例

以市局年度计划为准

抽查频次

以市局年度计划为准

抽查方式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网络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