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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9524/2018-013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民发〔2018〕54号 公开日期: 2018-03-23
发布单位: 市民政局 统一编号: ZJAC10-2018-0003
有效性: 废止 主题分类: 民政、社区
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民政系统“双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 03- 23 16: 32 浏览次数: 来源:市民政局

各区、县(市)民政局,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社会发展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杭州市民政系统“双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18年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民政局

2018年3月22日

杭州市民政系统“双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杭州市民政系统“双随机”抽查工作,提升监管效能和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93号)、《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2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的通知》(内部明电)和《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系统“双随机”抽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民法〔2018〕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概念定义】本细则所称“双随机”抽查,是指杭州市各级民政部门根据事先公布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计划,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执法人员,对照随机抽查相关业务标准开展执法检查,并将抽查结果依法公布的监管工作机制。

第三条  【抽查原则】“双随机”抽查应当坚持依法实施、统筹安排、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机构设置】设立“双随机”抽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分管执法工作的局领导,组成人员为执法支(大)队、政策法规处(科)及相关业务处(科)室(单位)负责人。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双随机”工作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双随机”抽查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双随机”抽查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执法支(大)队,办公室主任由执法支(大)队长兼任。

第五条  【平台系统】杭州市民政系统“双随机”抽查活动全程依托“浙江省企业信息交换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双随机综合抽查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抽查系统”)进行。

第六条 【抽查事项】杭州市民政系统随机抽查事项包括:省厅公布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养老机构,市局公布的经营性公墓、慈善组织。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主要包含抽查项目、抽查内容、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比例、抽查频次、抽查方式等内容,具体以年度抽查计划为准。

凡是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监管职能且符合条件的均要纳入事项清单;凡法律法规规章未赋予监管职能的,不得列入清单开展检查。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两库”建设】杭州市民政系统执法人员库和抽查对象库,按照一次建库,分级维护的原则建立。在配合省厅完成首次建库后,各级民政部门按照“谁主管、谁维护”的原则,对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建库标准,对执法人员库和抽查对象库实行动态更新。

执法人员库由杭州市民政系统内持有浙江省行政执法证并在有效期内的工作人员组成,所有随机抽查事项共用一个执法人员库。执法人员库名单由政策法规处(科)提供。

抽查对象库涵盖随机抽查事项对应的全部管理对象,库中应包含管理对象的主体名称、联系人、统一信用代码等内容。抽查对象库名单由相关业务处(科)室(单位)提供。

部分抽查事项需要专业检测机构或专业人员参与的,可以建立非执法人员专家库,但不纳入随机选派范围。

第八条  【抽查计划】在省厅公布年度抽查计划的基础上,制定杭州市民政系统的年度抽查计划。

年度抽查计划要对应抽查事项清单内容制定,基金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养老机构由省厅负责制定,经营性公墓和慈善组织由市局负责制定,各级民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临时抽查活动。

年度抽查计划应当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监管力度,同时防止过度检查。

第九条 【抽查任务】各级民政部门组织开展抽查活动时,应当在抽查系统中预先设置任务,以摇号方式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

摇号随机产生被检查对象,经确认锁定后,名单自动通过抽查系统下发至对应的各级民政部门,同时在公示系统中发布抽查任务公告。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及时查看公告,按时完成任务,同步填报数据。

第十条  【执法人员】随机抽取执法人员时应当保证每个抽查对象的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1人为组长。需要特定专家参与的,从专家库中指派。

随机抽取执法人员时应当保证每次抽查至少包含1名业务类别执法人员,抽查事项对应的业务类别中无执法人员时,可派普通工作人员一同前往,但不作为执法人员。

第十一条  【抽查方式】执法人员开展抽查时应当采用实地检查为主、书面检查和网络监测等手段为辅的检查方式。

第十二条  【抽查记录】执法人员开展抽查要做到全程留痕,落实执法人员直接责任。

抽查过程中应当同步填写统一的抽查记录表,记录表包含抽查内容、操作方法、是否检查、有无问题、要求提供的材料、抽查结果、申诉情况、后续处置等内容。

抽查记录表全部填写完成后,应当由执法人员签字确认由组长签署意见,并经业务处(科)室(单位)、执法支(大)队、政策法规处(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请分管业务和执法的局领导审批同意。后期公示的抽查结果应当与抽查记录表上内容一致。

第十三条  【结果运用】抽查结果自动共享交换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浙江政务服务网向社会公布。 

在抽查中要善于总结提炼好的经验做法。发现被抽查对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执法支(大)队视情依法采取行政告诫、责令改正等相关监管措施。需要开展后续管理的,移交给负责日常监督的业务机构。需立案调查的,检查人员初步固定证据,移送办案机构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回避制度】执法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十五条  【联合抽查】对同一抽查对象,不同执法部门实施检查时,有条件的应当实行联合检查。

第十六条  【纪律要求】 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要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规章,遵守工作纪律,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廉洁执法。对在随机抽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监督考评】各级民政部门“双随机”抽查工作开展情况及督查抽查结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绩效考评范围。

考核考评以抽查系统的数据情况为基准,未录入或未及时录入数据的,视为无此数据。数据与实际有出入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八条  【档案保存】“双随机”抽查记录表和抽查过程中采集的重要证据材料,应当参考行政处罚案卷格式整理装订成抽查卷宗,归档长期保存。

第十九条  【法律适用】本细则发布之后,《杭州市民政系统“双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杭民发〔2017〕31号)同时废止。本细则未提及的内容,按照《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系统“双随机”抽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民法〔2018〕3号)执行。

第二十条  【生效时间】本细则由杭州市民政局发布,自2018年4月26日起施行。

附件:杭州市民政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附件

杭州市民政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基金会)

事  项

内  容

抽查项目

对基金会的监督检查

抽查内容

对象为杭州市民政系统登记设立的基金会。

1. 对基金会实施年度检查(年报);

2.对基金会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抽查依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四百号)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实施年度检查;    (二)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三)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抽查主体

杭州市民政执法支队 杭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抽查比例

以省厅年度计划为准

抽查频次

以省厅年度计划为准

抽查方式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网络监测

杭州市民政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社会团体)

事  项

内  容

抽查项目

对社会团体的监督检查

抽查内容

对象为杭州市民政系统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

1.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年报);

2.对社会团体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抽查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抽查主体

杭州市民政执法支队 杭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抽查比例

以省厅年度计划为准

抽查频次

以省厅年度计划为准

抽查方式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网络监测

杭州市民政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民办非企业单位)

事  项

内  容

抽查项目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检查

抽查内容

对象为杭州市民政系统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1.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年报);

2.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抽查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抽查主体

杭州市民政局执法支队 杭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抽查比例

以省厅年度计划为准

抽查频次

以省厅年度计划为准

抽查方式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网络监测

杭州市民政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在运行的养老机构)

事  项

内  容

抽查项目

对在运行的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抽查内容

对象为杭州市民政系统登记成立的在运行的养老机构。

1.抽查养老机构是否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2.抽查养老机构是否有提交年度报告,报告是否完整;

3.抽查养老机构是否依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开展运营。

抽查依据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 49 号)

第二十八条 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实施许可权限,通过书面检查或者实地查验等方式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上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民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于每年 3 月 31日之前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质量、运营管理等情况。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 48号)

第二十二条 许可机关依法对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等设立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变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接受和配合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杭州市民政执法支队杭州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抽查比例

以省厅年度计划为准

抽查频次

以省厅年度计划为准

抽查方式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网络监测

杭州市民政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经营性公墓)

事  项

内  容

抽查项目

对经营性公墓的监督检查

抽查内容

对象为省、市级审批成立的经营性公墓。

1.抽查经营性公墓维护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2.抽查经营性公墓当年或上一年度建造的墓位规格。

3.抽查经营性公墓建设现状与批准方案的相符性。

4.抽查经营性公墓收费价格公示等情况。

抽查依据

《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  

第六条  骨灰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大于0.7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1平方米。

第七条  骨灰公墓墓碑面积不得大于0.4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8米。

第九条  公墓收费属于公益性服务价格,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制定和公布。

第十条  ……

骨灰公墓单位应当根据售出墓穴的数量和使用年限,将不低于15%的出售收入预留作为售出墓穴在其使用期内的维护经费,单独建账;预留维护经费不足的,骨灰公墓单位应当予以补足。当地民政、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公墓维护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七条  公墓必须按批准方案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墓区范围或者改变其他核定事项。

《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二十五号)     第四十二条 实施行政许可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上级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各级民政部门内设机构承担具体业务范围内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并以本民政部门名义开展监督检查。

抽查主体

杭州市民政执法支队 杭州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  

抽查比例

以市局年度计划为准

抽查频次

以市局年度计划为准

抽查方式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网络监测

杭州市民政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慈善组织)

事  项

内  容

抽查项目

对慈善组织的监督检查

抽查内容

对象为杭州市民政系统登记设立的慈善组织。

1. 对被认定为慈善组织开展的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对慈善组织实施年度检查(年报);

3.对慈善组织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抽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

第九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

第九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慈善组织,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慈善组织的住所和慈善活动发生地进行现场检查;

(二)要求慈善组织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三)向与慈善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监督管理有关的情况;

(四)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查询慈善组织的金融账户;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二十五号)   第四十二条 实施行政许可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上级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各级民政部门内设机构承担具体业务范围内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并以本民政部门名义开展监督检查。

抽查主体

杭州市民政执法支队 杭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抽查比例

以市局年度计划为准

抽查频次

以市局年度计划为准

抽查方式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网络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