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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9524/2018-013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民发〔2018〕50号 公开日期: 2018-03-19
发布单位: 市民政局 统一编号: ZJAC10-2018-0002
有效性: 废止 主题分类: 民政、社区
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公益创投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 03- 19 16: 26 浏览次数: 来源:市民政局

各区、县(市)民政局,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社会发展局,全市有关社会组织:

《杭州市公益创投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民政局

2018年3月19日

杭州市公益创投项目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公益创投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社会效益,进一步促进公益事业发展,根据《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2016〕46号)《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财综〔2014〕87号)和《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推进我市社会治理创新的若干意见》(市委﹝2014﹞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加强和规范的市级公益创投项目是指经市民政局组织,并由社会组织自愿承接和实施的,从事扶贫、济困、为老、救孤、优抚、助残、助学、助医、社会治理、社区服务、灾害救助、环境保护、社会组织培育以及其它创新性的公益服务项目。

第三条 市级公益创投项目坚持关注民生需求、创新社会治理、提高资金效益、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原则。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公开评审、择优支持、规范实施、评估监督的管理机制。择优培育一批具有创新性、专业性、示范性和具有重大社会意义的公共服务项目,并培育一批运作规范、公信力强、服务优质的社会组织。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市级公益创投项目每年由市民政局组织,委托第三方单位具体承办。市民政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杭州市民政局自行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承办公益创投项目活动的第三方单位,并签订委托协议明确第三方承办单位的工作目标与责任。

第三方承办单位负责公益创投项目活动的策划与实施工作,包括需求征集、项目设计优选、项目申报受理、资格预审、立项评审、能力建设和督导等工作。第三方承办单位当年不得申报公益创投项目。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成立市级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市民政局分管领导、财基处、基政处、福慈处、社管局等负责人组成。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社会组织管理局,负责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评审实施方案、组建评审专家组,推进项目评审与立项工作;对专家组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并对举报、投诉进行裁定。

第六条 评审专家组。建立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并组成评审专家组。评审专家库由有关政府部门、研究机构、社会组织、会计师事务所等有关专业人员组成。其成员须熟悉社会组织政策法规,热心公益,秉公履责;有丰富的项目评审、项目管理经验和理论知识;能够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承接单位的服务能力、实施方案等提出客观、独立、公正的判断和评价。

评审专家组按照项目评审标准和要求,对通过资格预审的社会组织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结合社会组织现场陈述与答辩情况,对申报项目逐项评审,并确定承接项目的排序候选名单。

第七条 评审回避。评审专家组成员与申报项目的社会组织有利害关系,应主动申请回避:

(1)与申报社会组织有利益冲突关系的;

(2)曾在申报社会组织任职,离职不满2年的;

(3)与申报项目的社会组织有其他关系,可能妨碍公正评审的。

第八条 评审纪律。评审专家组成员在评审过程,应遵守相关政策规定,不得作出任何有失公平、公正的行为:

(1)接受申报项目社会组织宴请、礼金和有价证券等贿赂;

(2)利用评审资格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九条 各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动员支持所管辖的社会组织参与市级公益创投活动,指导社会组织开展公益创投服务,并配合市民政局加强对公益创投项目运行的监督管理。

三、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十条 市级公益创投项目按照需求征集、项目优选、项目申报、资格预审、立项评审、公示公告、投诉复核、签订协议、能力发展、绩效评价等程序推进。

第十一条 需求征集。市民政局每年第一季度公开向社会征集公益服务项目需求,征集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项目优选。第三方承办单位在市民政局指导和确认下,对征集到的项目需求进行优选,并编制项目指引。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市民政局将优选后的项目指引向社会发布,接受社会组织申报。

申报公益创投项目的社会组织必须是在本市及各区、县(市)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

第十四条 申报公益创投项目社会组织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2)具有独立健全的内部控制、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等制度,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3)拥有服务必需的工作场地、设施、专业团队和较好执行能力;

(4)近两年内无违法记录,年检合格,社会信誉良好;

(5)坚持非营利性,除合理成本与劳务报酬外,不得向举办者(捐资人)、会员及工作人员分配各项营利性收入;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申报项目的社会组织应提交的材料:

(1)项目申报书。

(2)经民政部门年检合格的登记证书,已获得的评估等级证书、品牌认定证书、荣誉证书等印证材料复印件。

(3)无违法记录的声明。

(4)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5)民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资格预审。第三方承办单位依照本办法第十三、十四、十五条规定,审查申报项目社会组织(简称“申报单位”)的业务范围与项目的契合度、方案内容的合理性、基本材料的完整性等方面,对项目申报单位进行资格预审。

第十七条 立项评审。评审专家组从项目设计的服务类型、实施地域、受益对象、预算编制、配套资金,以及申报单位项目执行能力、相关经验、项目进度安排、解决问题能力和项目预期社会效益等方面,对申报单位的项目进行评审。

评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对预承接项目的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八条 项目公示。立项评审结果经评审委员会复核、市民政局确认,在杭州市民政局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签订协议。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市民政局与项目申报单位签订项目协议。

签订项目协议前,第三方承办单位结合评审专家意见和建议,可以要求申报单位对项目设计、业务活动和经费预算等进行合理优化。

第二十条 能力发展。市民政局根据当年签订协议项目的特点和承接项目的社会组织能力状况,加强项目指导,适时开展项目运行、财务管理培训、个性化辅导与项目宣传推广和经验交流等活动;全程陪伴项目实施,对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指导、纠正,进一步培育社会组织的综合素质,促进专业服务能力发展。能力发展工作由市民政局指导第三方承办单位具体实施。

四、经费预算与执行

第二十一条 市级公益创投项目所需要资金由相关业务处室编制,纳入预算管理,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以财政补助资金的形式下拨给通过立项评审并签订项目协议的社会组织(以下简称“项目承接单位”)。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接单位的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应遵守以下原则:

(1)合法性:项目资金的使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财政资金使用程序。

(2)专款专用:项目资金使用应以项目协议确定的工作目标、实施方案和承诺为依据,不得私分、挪用、截留。

(3)节俭高效:项目资金使用和支出要厉行节约,严格按照项目协议规定的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做到经济、合理、高效。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费预算包括项目经费收入预算和项目经费支出预算。

项目经费收入预算指市级公益创投补助资金、项目承接单位自筹资金以及其它配套资金等。

项目经费支出预算主要包括为项目提供服务和实施项目发生的人员报酬(含志愿者补贴)和保险,以及使用房屋、设备、物资发生的相关费用;为管理项目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会议、培训、审计 评估等费用。

项目经费预算的金额和标准应当符合实际,并接受社会监督。未列入预算支出的费用,不得列支。

第二十四条 根据相关规定,设定当年单个项目补助资金的最高限额,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同一家社会组织在同一年度中承接的市级公益创投项目不超过两个。

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根据项目协议与进度分批拨付。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接单位要将项目财政补助资金全部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接受绩效追踪和监督检查。项目配套资金也必须按项目协议载明的金额、用途等及时足额投入。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接单位不按照签订的项目协议执行项目,转让、转包项目,违法或违反规定使用财政补助资金的,一经发现须立即整改,不能整改的市民政局撤销已签订的项目协议,并收回已拨付的财政补助资金。

五、项目实施与评价

第二十七条 项目计划。项目承接单位应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项目实施计划;对项目执行的重大事项应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八条 项目管理制度。为保障项目顺利实施,项目承接单位应制定包括项目目标、项目实施、项目档案以及人员、财务等内容的项目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项目承接单位应按照项目协议和项目计划有序推进,向市民政局报送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条 项目档案。项目承接单位要及时收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文字、视频、音频、图片等资料,建立项目实施、宣传和财务等档案。项目档案保管期限不低于15年(其它档案依从行业管理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宣传。在开展项目宣传活动中发放的资料及配发物品上要注明项目的名称和标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广泛宣传公益精神和项目服务成效,激发社会各界参与公益活动的热情。

第三十二条 项目的终止、撤销和变更。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终止、撤销、变更项目的,项目承接单位须提前10个工作日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履行相关批准程序,经许可后可以终止、撤销、变更项目。

项目按时完成、逾期未完成或项目终止、撤销、变更后形成的净结余资金,项目承接单位应按原划拨渠道交回,或经批准后继续用于其它公益服务项目。

第三十三条 项目监督。各区(县、市)民政部门要协助市民政局监督、指导本辖区内项目承接单位按协议要求实施公益创投项目;项目承接单位自觉接受民政、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及社会和媒体监督。

第三十四条 项目绩效评价。市民政局委托绩效评估机构开展对公益创投项目的绩效评价。评价主要包括项目管理、财务管理、服务质量、社会效益、可持续性、组织自身能力提升等内容。项目绩效评价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对绩效评价为优秀的项目纳入市公益创投项目优秀案例并予以推广。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项目承接单位,取消下一年度公益创投项目申报资格。

第三十五条 项目诚信管理。项目承接单位使用虚假资料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公益创投项目,或项目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经民政局确认,撤销项目协议,并追回已拨资金,同时纳入诚信记录,两年内不得参加公益创投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4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