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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9524/2017-0124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民发〔2017〕225号 公开日期: 2017-09-06
发布单位: 市民政局 统一编号: ZJAC10-2017-0009
有效性: 有效 主题分类: 民政、社区
杭州市民政局等11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 09- 06 16: 39 浏览次数: 来源:市民政局

各区、县(市)民政局、发改局、财政局、公安(分)局、国土分局、环保(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规划分局、老龄办,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社会发展局(老龄办)、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公安分局、市场监管局、国土分局、规划分局、建设局:

为认真贯彻民政部等13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民发〔2017〕25号)、省市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推进办事‘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以及《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杭政函〔2014〕17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登记规范 化和便利化,促进社会力量逐步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现就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业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惠企便民。以企业(社会组织)为本,以“便民利民”为宗旨,按照“最多跑一次是原则、跑多次是例外”的要求,精简办事环节,推进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登记注册便利化,提高服务效率。

(二)放开市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符合条件的各类社会主体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形成充满活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规范管理。明确部门职责,规范登记管理要求,推动全市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依法尽责经营,促进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优化养老服务投资项目审批报建手续

(一)整合审批流程。将投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项目审批(或项目核准、备案)、用地审批、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验收办证5个阶段。 

(二)明确牵头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项目立项审批(或项目核准、备案)阶段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牵头用地审批阶段工作。城乡规划部门负责牵头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牵头施工许可和验收办证阶段工作。

(三)实行并联审批。按照“最多跑一次”要求,打破部门界限,压减和理顺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每个审批阶段由牵头部门统一受理申请材料、统一组织其他审批部门开展并联审批、督促协调审批进度、在流程限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并统一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审批结果。

(四)探索实行养老服务建设工程项目区域评估。凡是符合已经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不再对区域内具体养老投资项目进行交通影响、水影响、地震安全性等方面的评估审查。

(五)简化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项目招投标手续。对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项目招投标手续,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发包,是否进入有形市场开展工程交易活动,;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经市招标办审核同意后可采用邀请招标。

三、简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手续

(一)简化设立养老机构的申请材料。申请人设立养老机构许可时,不再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对于申请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对于能够提供服务设施产权证明的,不再要求提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根据“浙江省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由县级以上人民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包含受理、审查、决定、发证和年检等环节,其中市本级财政为主出资设立的和外商(含港澳台)投资的除外。

(二)食品经营实行“先照后证”。养老机构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后,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简化环境影响评价。对养老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实施分类管理,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实施备案管理。

(四)简化养老机构的消防审验手续。对于1998年9月以前建设使用,且未发生改、扩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养老机构、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可由民政部门、公安消防部门联合现场查验,出具符合消防检查要求的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五)加快完善服务场所的产权登记手续。对于新建养老机构或者利用已有建筑申请设立养老机构涉及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要依法加快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提供高效便捷的不动产登记服务。对于相关手续不完善,暂时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支持其依法加快完善相关手续后办理。

四、优化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登记

(一)优化养老服务企业登记

1.登记范围和管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从事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和护理服务,满足老年人生活需求和精神需求的经营性养老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养老服务企业”),可以依法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称“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境外投资者设立养老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进行登记。

2.登记规范。养老服务企业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等部分组成。其中,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体现两类识别度,一是服务对象识别度,与老年人、老年、长者相关;二是服务内容识别度,与养老服务、为老服务相关。

养老服务企业可以采用公司制企业、非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组织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除外),并具备相应的投资人等条件。

养老服务企业在申请办理经营范围登记时,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市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登记内容

(1)养老机构企业。养老机构企业是指从事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活动的经营性养老机构。登记为养老机构企业的,实行专营管理。其名称行业表述为“xxx养老院有限公司(养护院有限公司、老年公寓有限公司、颐养院有限公司等)”,经营范围统一核定为“养老机构业务”,可用括号加注许可业务内容,如“养老机构业务(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生活照料等服务)”。按照“先照后证”的要求,企业持营业执照到民政部门办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许可业务范围与执照经营范围表述不一致的,可持许可证件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经营范围。

(2)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居家养老服务企业是指从事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非心理咨询)、康复护理(非医疗护理)、日间照料(利用社区为老服务设施)、助援服务等活动的经营性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登记为居家养老服务企业的,其名称行业表述应含有“社区”或“居家”和“养老”或“老年”等字样,如“居家养老服务”、“社区老年照护服务”等。经营范围核定为:“生活照料、精神慰藉(非心理咨询)、康复护理(非医疗护理)、日间照料(利用社区为老服务设施)、助援服务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或老年照护服务)的一项或几项”。

(3)综合养老服务企业。综合养老服务企业是指同时从事养老机构业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等活动的养老服务机构。其名称行业可以表述为“养老服务”、“老年服务”等。经营范围核定为“养老机构业务(限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经营),生活照料、精神慰藉(非心理咨询)、康复护理(非医疗护理)、日间照料(利用社区为老服务设施)、助援服务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或老年照护服务)的一项或几项”。综合养老服务企业从事养老机构业务,必须单独设立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实行专营管理,其登记与审批的要求及流程按照第1点规定执行。涉及其他经营项目的,登记机关根据企业的章程、合伙协议或者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登记。

(二)优化养老服务社会组织登记

1.登记范围和管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社会力量申请举办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和护理服务,满足老年人生活需求和精神需求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可依法向所在地社会组织管理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类的社会组织可直接予以依法登记,从事机构养老服务类的社会组织应先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再向社会组织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2.登记规范。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依次由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等部分组成。其中,行(事)业或者业务领域体现两类识别度,一是服务对象识别度,服务对象与老年人、老年、长者相关;二是服务内容识别度,服务内容为养老服务或为老服务。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市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登记内容

(1)养老机构组织。养老机构组织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生活照料等服务的非营利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组织,应先取得业务主管单位核发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符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做好我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及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要求。举办者应首先向开办地区、县(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名称预登记,其名称行业表述为“杭州市xx区xxx养老院 (养护院、颐养院、老人公寓、养老院等) ”。主城区(含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下同)200张(含)床位以上的养老机构可以在名称中直接使用“杭州(不加某区)”字样。

(2)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是指从事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非心理咨询)、康复护理(非医疗护理)、日间照料(利用社区为老服务设施)、助援服务等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养老服务组织。举办者应向开办地区、县(市)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名称行业表述应由“社区”或“居家”和“养老”或“老年”等字样构成,如“居家养老”、“社区老年照护”等 ,名字统一为“杭州市**区**养老(老年)服务中心”。业务范围核定“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非心理咨询)、康复护理(非医疗护理)、日间照料(利用社区为老服务设施)、助援服务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或老年照护服务)的一项或几项”。申请设立居家养老组织,应具备与服务组织从事内容相关的服务人员,并取得相关职业证书。主城区范围内拟成立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可以在名称中直接使用“杭州(不加某区)”字样。

(3)综合养老服务组织。综合养老服务组织是指同时能够提供养老机构服务、居家养老服务等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组织。综合养老服务组织必须先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基础上,举办者应向开办地区、县(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名称预登记,名称行业表述可以更为宽泛,如含有“养老服务”字样。业务范围为“机构养老服务,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非心理咨询)、康复护理(非医疗护理)、日间照料(利用社区为老服务设施)、助援服务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或老年照护服务)的一项或几项”。申请设立综合性居家养老组织,应具备与服务组织从事内容相关的服务人员,并取得相关职业证书。主城区范围内200张(含)床位以上且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的综合性养老服务组织可以在名称中使用“杭州(不加某区)”字样。

养老机构组织或者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扩大业务范围,变更为综合养老服务组织,应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变更事项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以上申请使用“杭州(不加某区)”字样的养老服务社会组织,需填写《杭州市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名称核准表》(见附件)。其名称核准向所在区、县(市)民政局(社发局)提出申请,由杭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对使用“杭州”字样预核准名称的规范性和全市范围内唯一性进行审查。

五、强化监督管理能力

(一)明确管理服务事项。各地民政业务部门加强对养老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依法指导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按照相关行业规范经营。各级登记审批机关依法开展登记工作并向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提供咨询登记等便利服务。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提供托养、助餐等业务的,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消防、食品安全、环保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制定养老机构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指南,对养老机构行政违法案件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理,主动公开违法案件办理流程、明确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对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做出的行政处罚信息,通过“杭州市企业信用联动监管平台”、“杭州市社会组织网”依法予以公示。

(三)建立社会评估机制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发挥行业自律、群众举报、媒体监督等方面的作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各地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信誉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将评估结果通过政务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布。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应在开展涉外活动、参与重大投资和接受重大捐赠、发生诉讼和被行政处罚、发现重要社情动态、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等重大事项发生前(时)以及结束后主动向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进行书面报告。

六、提升养老服务发展能力

(一)创新服务设施供给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统筹整合为老服务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通过盘活存量、经济型酒店转型、改造闲置厂房等资源,加强为老服务设施建设。现有居住(小)区未配套建有养老服务设施的,各地应通过置换、租赁、购置等方式提供。鼓励各地采取公建民营等方式,将产权归政府所有的养老服务设施委托企业或社会组织运营。

(二)加大优惠扶持力度。创新扶持举措,落实对民办养老机构扶持政策;梳理居家养老服务清单,明确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内容,并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通过安排专项资金、福彩公益金等,培育和扶持涉老企业(社会组织)和服务项目。

(三)推进社会化和连锁化经营。探索通过召开推介会等形式,搭建养老服务社会化对接平台,吸引企业和社会组织进入养老服务行业;通过完善制度、规范流程、公益创投等形式,鼓励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实现连锁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打造特色的可复制、可推广、可持续发展的涉老管理及服务模式。

七、工作举措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及时协调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发展改革、民政、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国土、环保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协同配合,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发挥好老龄工作机构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职能。

(二)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政府部门间的沟通协调机制。适时对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加强事中、事后联合监管。市市场监管局于每季度末及时将养老服务企业登记信息报送市民政局。建立年度报告制。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应当于每年的3月31日前向实施许可同级民政业务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书(附件2)。使用“杭州(不加某区)”名称的养老服务(社会组织)的工作报告,属地民政部门应在每年5月底前将报告提交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处室备案。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意义,积极推广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及时解答和回应公众关切,在全社会营造理解和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

八、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1日起施行

附件:1.杭州市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名称核准表

2.杭州市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表

市民政局        市发改委      市公安局     市财政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环保局      市规划局     市 建 委

市住保房管局         市市场监管局      市老龄工办

2017年9月6日

附件1

杭州市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名称核准表

申请人

(举办者)


申请名称


备选名称

1.


2.

拟设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宗旨:

业务范围:

申请人(举办者)关于名称和字号申请承诺

1.该名称中的字号含义为:

2.承诺:若该名称或字号损害他人商标权等合法权益的,自愿变更名称或字号,并承担所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人(举办者)签名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有关证件情况

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暂住证(非本地户籍的提供) □

非自然人登记证复件 □

委托人(经办人)签名


联系电话


拟核准名称


区级登记管理机关意见


市级业务主管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市级登记管理机关意见

年 月 日

附件2

杭州市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

年度工作报告书

基本

情况

单位名称


服务范围


床位数    (机构填写)


住  所


邮 编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专职工作人员总数


专技人员数













护理人员 数


技师

高级

中级

初级

上岗证






服务老人(人)


自理老人(人)


失能老人(人)


失智老人(人)


服务质量情况

包含服务内容、服务专业性、完善的服务记录等。

运营管理情况

包含是否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人员,是否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消防、突发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是否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等。

重大事项情况

包含开展涉外活动、参与重大投资和接受重大捐赠、发生诉讼和被行政处罚、发现重要社情动态、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等内容。

业务收支情况

收入包括每年政府补助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支出包括补助资金支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其他费用。

年度工作总结


备注:1.专技人员包括社工师、医生、护士、心理咨询师等类别,请在表格填写专技人员类别和人数;

2.护理人员包括持上岗证、初中高级证、技师证人员,请在表格中填写具体人数。

3.如表格篇幅不够,可另附纸张。

填报人:     联系电话:        负责人:     填报时间:

附件信息:《9、福慈ZJAC10-2017-0009 《杭州市民政局等11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杭民发〔2017〕225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