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1000024895242/2025-101041015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5- 10- 16
发布单位: 杭州市民政局 关联类型: 其他
《某协会不按规定接受社会组织监督检查行政指导案》获评杭州市行政指导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 2025- 10- 16 14: 43 浏览次数: 来源: 杭州市民政局

【关键词】社会团体、监督检查、行政指导、行政约谈

【案情介绍】

某协会是在杭州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全市性社会团体。该协会成立于2017年6月。2024年4月2日,市民政局发布《关于开展市本级社会组织2023年度检查和报告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社会组织于2024年4月30日前完成年度检查的网上填报,并于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年度检查工作,逾期未完成的视为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某协会未按照规定期限完成年检申报工作。2024年8月8日,市民政局办公室发布《关于对未按时完成2023年度年检年报申报工作的社会组织进行催检的通知》,再次催告相应社会组织进行年检补报工作,某协会在补报时限内仍未完成年检补报。

【处理结果】

2024年9月20日,市民政局发布了《关于对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或年检不合格社会组织进行行政约谈的通知》。9月26日,市民政局对某协会负责人进行行政约谈。在约谈过程中,某协会负责人陈述了该协会未参加年检申报的主要原因系原先负责此项工作的协会工作人员在离职时未完成此项工作交接。

在听取协会负责人的陈述申辩后,市民政局执法人员现场向协会负责人普及社会团体相关法规和政策文件,表示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社会团体应当每年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根据条例的规定,接受年检是社会团体的法定义务,协会必须积极履行。如果协会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市民政局作为登记管理机关,有权对该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同时,执法人员敦促协会尽快完成年检补报,并要求协会提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在进行释法明理后,该协会负责人表示将认真开展法律法规学习,完善协会内部治理结构,并立即按要求进行整改。市民政局经商业务主管单位市体育局,同意某协会进行整改,尽快完成年检申报工作。2024年9月27日,某协会填报了年度检查申请。经市体育局和市民政局审查,给予该协会年度检查“基本合格”。

【典型意义】

一是贯彻了包容审慎的执法理念。行政机关处理违法行为,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违法的社会危害性等因素作出决定。针对轻微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应当贯彻包容审慎执法理念,通过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指导约谈等制度优化营商环境。本案中,该协会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本应给予行政处罚,但市民政局作为登记管理机关,综合考虑了该协会的违法行为性质、社会危害后果、内部治理情况、实际运行情况等因素,通过开展行政约谈,给予某协会主动整改的机会,引导其自行纠正违法行为,为社会组织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环境。

二是提高了行政监管的效率。相对于行政处罚,行政约谈具有灵活性、成本低、效率高等优势。行政约谈综合运用核实了解情况、指出违法行为、提出整改建议等举措,降低了行政成本,提高了行政效率。特别是对于轻微违法行为,行政约谈能够发挥积极作用。在本案中,市民政局通过约谈某协会,听取协会的陈述申辩,并向协会开展释法说理,最终促成协会申报年检材料并通过年检,以较低的行政成本实现了对社会组织监管的目的。

三是增强了行政相对人的可接受度。行政约谈具有教育引导在先、惩罚威慑在后的特点,可以说是“先礼后兵”。约谈的过程,既是告知违法行为不利后果的过程,也是引导其主动整改的过程;既是向行政相对人普法的过程,也是提高行政相对人守法意愿和守法能力的过程。在本案中,市民政局通过开展约谈,使某协会负责人能够主动认识到违法行为,并自觉开展整改,有效减少了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的对立情绪,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编写人:杭州市民政局 孙海鹏、余利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