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管理费用和募捐成本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 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政局,国家税 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有关规定,民政部、 财政部、税务总局对《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 理费用的规定》(民发〔2016〕189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 请遵照执行。
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 管理费用和募捐成本的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 管理费用和募捐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有关要 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慈善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的规定积 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 募捐成本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第三条慈善组织应当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加 强对慈善活动相关费用的会计核算。
第四条慈善组织的慈善活动支出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 旨,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慈善活动,向受益人捐赠财产 或提供无偿服务时发生的下列费用:
(一)直接或委托其他组织资助给受益人的款物;
(二)为提供慈善服务和实施慈善项目发生的人员报酬、志 愿者补贴和保险,以及使用房屋、设备、物资发生的相关费用;
(三)为管理慈善项目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会议、培 训、审计、评估等费用。
慈善活动支出在“业务活动成本”项目下核算和归集。业务 活动成本包括慈善活动支出、设立慈善信托支出和其他业务活动
成本。
慈善组织的慈善活动支出应当主要用于受益人。
第五条慈善组织的管理费用是指慈善组织为保证本组织正 常运转所发生的下列费用:
(一)理事会等决策机构的工作经费;
(二)监事会等监督机构的工作经费;
(三)党建工作经费;
(四)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
社会保障费;
(五)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 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因预 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等。
第六条慈善组织的募捐成本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 在募集财产时发生的下列费用:
(一)为开展募捐活动直接发生的场地设备、人员差旅、专 业技术服务等必要费用。其中,募捐活动中涉及本组织场地设备 和工作人员的相关费用,不得计入募捐成本;
(二)为获得捐赠财产而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汇兑损失(减 汇兑收益)等。
慈善组织应当据实列支募捐成本,在“筹资费用”项目下核 算和归集。
第七条慈善组织的某些费用如果属于慈善活动、其他业务 活动、管理活动、募捐活动等多种活动共同发生,且不能直接归 属于某一类活动的,应当将这些费用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项活动 中进行分配,分别计入慈善活动支出、其他业务活动成本、管理 费用、募捐成本。
第八条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年度慈善活 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 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
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 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 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三。
第九条慈善组织中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年度慈 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上年末净资产高于60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 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六;年度管理 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二;
(二)上年末净资产低于6000万元高于800万元(含本数) 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 六;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三;
(三)上年末净资产低于800万元高于400万元(含本数) 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
七;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五;
(四)上年末净资产低于400万元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 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八;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 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条慈善组织中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社会 服务机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按照以下标准执 行:
( 一)上年末净资产高于10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 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六;年度管理 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三;
(二)上年末净资产低于1000万元高于500万元(含本数) 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 七;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四;
(三)上年末净资产低于500万元高于100万元(含本数) 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 八;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五;
(四)上年末净资产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 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八且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 的百分之五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二 十。
第十一条计算年度慈善活动支出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收
入平均数代替上年总收入,用前三年年末净资产平均数代替上年 末净资产。
上年总收入为上年实际收入减去上年收入中时间限定为上 年不得使用的限定性收入,再加上于上年解除时间限定的净资 产。
第十二条在计算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 的慈善活动支出比例时,慈善组织应当依据发票、收据等凭证, 将到达最终受益人的款物作为慈善活动支出。
慈善组织通过其他组织(包括合作方、项目执行方、慈善信 托的受托人等)向最终受益人资助的款物,在款物到达最终受益 人前,不得作为慈善活动支出。
第十三条慈善组织的年度管理费用低于20万元人民币的, 不受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年度管理费用比例的 限制。
第十四条因下列情形导致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本规定要 求的,应当及时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一)登记为慈善组织未满1年,尚未全面开展慈善活动的;
(二)慈善组织的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 突发性增长的;
(三)慈善组织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突发性增长的。
第十五条慈善组织的年度募捐成本不得高于前三年捐赠收
入平均数的百分之三。
第十六条慈善组织签订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 动支出、管理费用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其年度慈善活动支出 和管理费用不得违反本规定的要求。
第十七条慈善组织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管理费用和募捐成 本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进行详细披露,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慈善组织慈善活动支出、管理费用和募捐成本违 反本规定要求的,由民政部门依据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 六项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通报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民政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 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民发〔2016〕189号)同 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