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1000024895242/2026-101068023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杭民发〔2026〕55号 | 成文日期: | 2026-09-12 |
| 发布单位: | 杭州市民政局 | 统一编号: | ZJAC10-2026-0005 |
| 有效性: | 有效 | 主题分类: | 社会福利 |
各区、县(市)民政局(民政文旅体局),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社发局:
为进一步规范杭州市“爱心卡”使用和管理,现将《杭州市“爱心卡”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民政局
2026年9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杭州市“爱心卡”使用管理办法
为推动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养老产业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爱心卡”使用和管理,根据浙江省民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养老服务“爱心卡”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民养〔2024〕87号)、《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浙民养〔2024〕8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服务项目
(一)使用“爱心卡”账户中政府资金开展的服务项目详见《杭州市养老服务供给参考目录》(附件1),服务项目价格、服务时长由各区、县(市)民政部门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二)区、县(市)民政部门应结合老年人服务需求,积极拓展“爱心卡”服务项目,鼓励数字化、智能化服务企业参与开展智能养老特色服务项目。如需在“浙里康养”平台上架个性化养老服务项目的,应当报经省、市两级民政部门审核通过。
二、服务机构
(一)“爱心卡”服务机构包含定点服务机构与上门服务机构。定点服务机构是指由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的养老机构、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站点、老年食堂(助餐点)等,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其他为老年人服务的场所延伸。上门服务机构,是指承接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可由区、县(市)民政部门自行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等采购方式确定,或委托杭州市民政局统一招标确定。
(二)区、县(市)民政部门结合实际确定“爱心卡”服务机构认定标准,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品牌化、连锁化家政、护工、物业等企业加入“爱心卡”服务机构行列。
(三)“爱心卡”服务机构经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入驻“浙里康养”平台,在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开展服务。“爱心卡”服务机构需合规使用“爱心卡”专属服务设备,不得改装,不得私自安装应用软件。
三、积分发放与使用
(一)各区、县(市)民政部门通过“浙里康养”平台向享受对象发放“爱心卡”积分。首次发放时,应当向享受对象送达《养老服务(护理)补贴待遇享受告知单》(附件2)。
(二)“爱心卡”内政府资金所对应的积分可累积使用,享受对象离世后未使用的积分额度结算清零;慈善资金所对应的积分根据“爱心卡”慈善项目确定有效期,超过有效期或者享受对象离世后剩余积分清零,剩余资金返还“爱心卡”慈善项目;集体资金所对应的积分由出资集体确定有效期,超过有效期或者享受对象离世后剩余积分清零,剩余资金根据出资方前期约定返还至指定账户;个人资金可通过聚合支付功能,自行结算服务费用。享受对象在结算“爱心卡”服务费用时,应当按照享受对象的意愿确定抵扣顺序,未做选择的,默认按照积分到期先后顺序依次抵扣。
(三)享受对象离世当日已完成的服务正常抵扣积分,次日起停止提供服务。在养老机构产生的床位费、护理费等周期性服务费用,应当根据实际消费情况及时完成“爱心卡”积分抵扣。享受对象在养老机构使用“爱心卡”抵扣的费用,不得超过扣除各项补贴后个人实际支出。
(四)“爱心卡”积分仅用于享受对象本人的养老服务抵扣,不可赠与他人。“爱心卡”内政府资金、慈善资金、集体资金不得提现。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转账、兑换购物卡、置换实物等方式变相套取账户资金。
(五)“爱心卡”政府资金中的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可抵扣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跨区服务费用,服务机构、项目、价格按照实际服务地标准执行。
四、费用结算
(一)“浙里康养”平台定期生成服务清单,由各区、县(市)民政部门核对、确认。
(二)各区、县(市)民政部门根据服务结算清单,与纳入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爱心卡”服务机构进行费用结算。已完成且无服务预警的“爱心卡”服务,应当及时完成对账、结算。
(三)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需政府资金结算的跨区服务费用,由实际服务地民政部门先行垫付,市级民政部门按年统筹清算。
(四)慈善、集体资金跨区服务费用结算方式,按照项目约定执行。
五、监督管理
(一)实际服务地民政部门应加强对“爱心卡”服务的监管跟踪,通过电话回访、实地核查等形式了解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探索建立不合格机构(企业)退出机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享受对象可对已完成的服务进行评价,如有意见建议的,可向实际服务地民政部门反映。民政部门在接到反映后,需在5个工作日内向享受对象反馈处理结果。
(三)区、县(市)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服务进行抽查。针对被“爱心卡”服务平台列入“异常预警”的服务,服务机构有权通过“浙里康养”平台向辖区民政部门提起申诉,区、县(市)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本办法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杭州市养老服务供给参考目录.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