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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1000024895242/2026-101060444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民发〔2026〕39号 成文日期: 2026-06-28
发布单位: 杭州市民政局 统一编号: ZJAC10-2026-0003
有效性: 有效 主题分类: 民政
《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废止杭民发﹝2023﹞77号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6- 06- 30 09: 23 浏览次数: 来源:杭州市民政局


一、制定背景及必要性

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举措。2023年以来,我局相继制定了我市民政领域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在全省民政系统率先构建了较为完备的行政执法裁量制度体系,为规范民政行政执法行为提供了有力支撑。

然而,随着法治建设的推进,现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逐步显现出两方面问题:一是我局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主要内容已被省民政厅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所涵盖。二是杭州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事项已经取消,但对应的裁量权基准未同步调整。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05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26﹞10号),进一步统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有必要对现行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予以废止。

二、制定依据

1.《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05号);

2.《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26﹞10号)。

三、制定程序

我局于2026年5月启动起草工作,围绕废止《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的通知》的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进行充分论证,并征求了局机关处室和各区、县(市)民政部门的意见。2026年5月12日—5月22日,在杭州市民政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相关意见和建议。之后,由局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因我局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的部分内容已被省民政厅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所涵盖,以及杭州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事项已经取消,对应的裁量权基准应当同步调整,经局党组会讨论通过,决定对《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的通知》(杭民发﹝2023﹞77号)予以废止。

五、适用对象和施行时间

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2026年7月31日起施行。

六、关键词解释

行政裁量权基准是行政机关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行政管理实际,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

七、注意事项

对同一行政执法事项,上级行政机关已经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下级行政机关原则上应直接适用。《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的通知》(杭民发﹝2023﹞77号)废止后,我市民政部门开展行政处罚,可以直接适用浙江省民政厅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八、解读机关、解读人和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杭州市民政局

解读人:余利明

联系电话:0571-89586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