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2489524/2025-0022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杭民发〔2025〕48号 | 公开日期: | 2025-06-17 |
| 发布单位: | 杭州市民政局 | 统一编号: | ZJAC10-2025-0005 |
| 有效性: | 有效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一、文件制定的背景及必要性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深化慈善信托改革试点工作,引导社会资本以股权形式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联合制定《关于做好股权慈善信托试点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
当前,股权慈善信托作为创新慈善模式,能有效盘活社会资本,拓宽慈善资源渠道,但其设立、登记及管理机制尚不完善。通过试点工作,可明确股权慈善信托的设立流程、动态管理及风险防控要求,规范受托人行为,保障信托财产独立性,推动慈善信托制度与市场监管体系衔接。本通知的制定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重要举措,也是健全杭州市信托制度体系、优化营商环境的现实需要。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5.《慈善信托管理办法》
三、制定程序
杭州市民政局对杭州市股权慈善信托现状、存在问题及改革方向进行专题调研,形成初稿后,向各区、县(市)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金融机构征求意见,并在杭州市民政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后,由各发文单位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并经集体审议通过。
四、文件主要内容
《通知》围绕股权慈善信托的设立、管理及风险防控,提出以下创新举措:
(一)明确适用范围与定义。
1.定义:股权慈善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将合法持有的可转让股权(股份、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作为信托财产,由受托人依法管理并用于慈善活动的形式。
2.适用范围:覆盖杭州市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及合伙企业财产份额。
(二)规范设立流程与动态管理。
1.设立条件:股权权属清晰、无权利负担,受托人须为杭州辖区内的信托公司或在杭州市、县两级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
2.设立流程:签署协议→申请备案→获取民政部门出具备案回执→市场监管部门变更登记。
3.动态管理:信托财产处置后需及时备案,民政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联动机制,确保信息同步更新。
(三)简化登记与信息标识。
1.登记要求:受托人可在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股东变更、合伙人入伙和(或)退伙登记时,一并提交法定材料(如股权转让协议等)。
2.信息标识:受托人名称标识为“受托人全称(慈善信托名称+备案编号)”,便于识别与监管。
(四)强化运行管理规范。
1.权利义务:受托人需依法行使股东或合伙人权利,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经营。
2.重大事项备案:涉及股权转让、质押等事项均可按法定程序和材料规范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并需向民政部门备案。
(五)完善风险防控与信息公开。
1.资金隔离:分红或处置所得货币财产需开立慈善信托资金专户管理,确保信托财产独立性。
2.信息公开:受托人需每年公示信托财产收支、处置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六)鼓励政策与税收优惠。
鼓励委托人以其所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参与慈善信托。股权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
五、适用对象与施行时间
适用对象为股权慈善信托,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六、关键词解释
股权慈善信托:以股权(股份、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为信托财产,用于慈善目的的信托形式。
受托人:依法设立并管理信托财产的机构,可为本地信托公司或在杭州市、区两级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
信息标识: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中标注“慈善信托”属性,便于识别与监管。
七、注意事项
1.政策衔接。试点期间原有规定与《通知》不一致的,以《通知》为准。
2.操作规范。受托人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行使权利,避免干预企业经营。
3.风险防控。信托财产需与固有资产严格隔离,确保慈善目的实现。
八、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杭州市民政局
解读人:胡景行
联系方式:0571-895863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