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市本级社会组织: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开展市本级社会组织2024年度检查工作 (以下简称“年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2024年12月31日前经杭州市民政局批准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不含登记或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均应参加年检;2024年6月30日前经杭州市民政局批准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含登记或认定为慈善组织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参加年检。
二、年检程序和要求
1.社会组织自查并网上填报
各社会组织对照有关规定进行自查,于2025年4月30日前登陆“浙江政务服务网”,按照操作手册填写完成《年度工作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并上传有关附件。填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于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社会组织应跟踪关注网上办理进度,当办件状态为“文书下载和确认”时,下载并打印签章页,经社会组织负责人审核无误后,签章上传并提交。社会组织负责人应认真审核年检材料,提交后登记管理机关将不再退回修改。
2.业务主管单位初审
业务主管单位应于2025年6月30日前,完成对社会组织年检材料的初审,出具年检初审意见(意见分“拟合格”“拟基本合格”“拟不合格”三种)并加盖公章,将签章页以附件形式上传。年检初审意见为“拟基本合格”或“拟不合格”的应在“意见栏”上注明存在的主要问题。业务主管单位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认为不符合存续条件的社会组织,及时提出处理建议。(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直接进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环节。)
3.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市民政局依据年检审查标准,对社会组织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业务主管单位的初审意见、党建工作机构意见、“双随机”抽查审计、实地检查和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综合研究确定社会组织年检结论。
4.加盖年检印鉴
年检结论作出后,社会组织应于2025年7月31日前,持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到市民政局加盖年检印鉴。截止2025年7月31日,社会组织无正当理由未加盖年检印鉴的,视为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三、年检内容和报送材料
(一)主要内容
社会组织遵守法律法规和执行有关政策情况、登记事项变更及履行登记手续情况、按章程开展活动情况、党建工作情况、组织架构及人员情况、财务管理和经费收支情况及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二)报送材料
各社会组织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交以下材料:
1.社会团体(含职工持股会)
(1)《社会团体年度工作报告书》
(2)《社会团体会员花名册》(见附件1)
(3)《行业协会2024年度检查意见建议表》(见附件2,仅直接登记和脱钩的行业协会提交)
(4)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仅职工持股会提交)
(5)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社会团体应按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求,配合提交有关事项情况说明等需要补充的材料。
2.民办非企业单位
(1)《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工作报告书》
(2)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民办教育机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当年支出总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不含)且未获得4A以上评估等级(在有效期内)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需提交财务审计报告。
(3)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求,配合提交有关事项情况说明等需要补充的材料。
四、年检结论和审查标准
社会组织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年检中如发现社会组织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社会组织年检结论公告后,如发现存在影响当年年检结论情形的,年检结论将重新确定。
(一)社会组织在2024年度自觉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按照社会组织章程开展活动,内部管理规范,未发现存在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组织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1.社会团体(23种情形)。(1)未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2)未按照章程规定时间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未按期换届的;(3)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章程核准、备案的;(4)未经批准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5)违反证书、印章管理规定的;(6)违反或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7)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名称开展活动的;(8)在2024年度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9)违反有关规定设立或者管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经济实体的;(10)会费标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11)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12)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13)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14)向企业派捐索捐、强拉赞助或者强制企业入会的;(15)违反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或者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16)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论坛等活动的;(17)不符合条例规定的社会团体法人成立条件的,包括没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年末净资产为负数等情形;(18)报告书填报不完整、不准确,存在少报、错报、瞒报等未如实报告情形的;(19)未按规定的程序和期限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20)受到相关部门处理处罚的;(21)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22)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要求完成整改的;(23)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为的。
2.民办非企业单位(20种情形)。(1)未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2)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3)未开展业务活动的;(4)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包括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或未按期进行理事、监事换届等情形;(5)不具备法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基本条件的,包括没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年末净资产为负数等情形;(6)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7)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8)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9)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论坛等活动的;(10)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11)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12)设立分支机构的;(13)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14)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15)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1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17)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18)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19)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要求完成整改的;(20)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行为的。
五、注意事项
1.社会组织年检结论将在杭州市民政局官网(https://mz.hangzhou.gov.cn/)向社会公告。
2.本次年检将抽取一定比例的社会组织进行实地检查和财务审计。市民政局将会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根据社会组织守法诚信程度、行业风险度、日常监督情况、享受财税优惠以及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等情况,确定实地检查和财务审计的对象。
3.社会组织年检涉及整改事项的,市民政局将向其发放整改通知书。社会组织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报送整改报告;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市民政局将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浙江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4.社会组织应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出具带防伪标识(二维码)的财务审计报告。事务所应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编制财务审计报告,要有明确的审计结论,往来款项应有明细,关联交易应按会计制度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金额等信息,涉及财务方面的重大决策事项、净资产不足等情况应在审计意见强调事项中作具体说明。
5.年检是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工作机构履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的重要途径,也是法律法规明确的各社会组织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市民政局与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社会组织年检工作,并对年检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协同处置。
六、联系方式和操作手册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359号九楼904室。
网上填报技术电话:0571-81050495,0571-81050591。
业务咨询电话:0571-89586441。
《操作手册》下载网址: https://mapi.zjzwfw.gov.cn/web/mgop/gov-open/zj/2002332985/reserved/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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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民政局
2025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