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9524/2024-0143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杭民发〔2024〕78号 | 公开日期: | 2024-07-31 |
发布单位: | 杭州市民政局 | 统一编号: | ZJAC10-2024-0005 |
有效性: | 有效 | 主题分类: | 社会福利 |
一、制定背景
为加大对养老行业护理人员的扶持力度,进一步提升养老服务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71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23〕60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明确了六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明确了申请对象,要求满足工作岗位、工作年限、技能水平、学习打卡、职业道德等补助条件。
第二部分明确了补助标准,对符合补助条件的养老护理员,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钱塘区、富阳区、临安区、西湖风景名胜区按照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不同等级,给予每人每月300元、400元、500元、800元、1200元的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可参照执行。
第三部分明确了补助流程,由养老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经各地民政部门审核确定后发放。养老护理员与养老机构解除劳动关系的或脱离养老护理岗位工作,从当月起停止享受岗位津贴。岗位津贴按月直接发放至养老护理员个人账户。
第四部分明确了资金保障,各区、县(市)将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市本级直属养老机构由市级财政根据该机构人员经费保障原则予以补助,市级对区、县(市)补助资金根据各地享受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人数等,纳入养老服务因素法分配资金统筹安排。
第五部分对统筹组织协调、规范发放流程、提升绩效管理及加强监督检查提出具体要求。
三、适用对象和施行时间
适用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养老护理员,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四、关键词解释
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
五、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杭州市民政局
解读人:常利洁
联系电话:0571-89586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