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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知多少丨事关父母→关于养老机构预收费的新政来啦~
发布日期: 2024- 07- 05 16: 58 浏览次数: 来源: 杭州市民政局

近日,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规范养老机构预收费,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意见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什么是预收费模式?

预收费模式是一种常见的商业模式,广泛应用于服务业。随着我国养老服务快速发展,一些养老机构出于迅速回笼资金、增加客户黏性、降低运营风险等考虑,也采取了预收费模式运营,主要有预收养老服务费、押金和“会员卡”“会员费”等形式。


养老机构预收费模式的隐患

预收费在一定程度上,让老年人及家属享受了优惠的价格,节省了逐月交费的时间成本。但一些养老机构预收大额费用后,出现了不按合同履行义务、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资金链断裂破产倒闭等情况,导致风险积聚。甚至有一些不法分子,打着“养老服务”的名义,以“高利息、高回报”为诱饵,实施非法集资,骗老年人的“养老钱”。


将养老服务费、押金和会员费全口径纳入监管

养老机构预收费主要包括养老服务费、押金和会员费3类。

养老服务费是指床位费、照料护理费、餐费等费用;

押金是指为老年人就医等应急需要、偿还拖欠费用等作担保的费用;

会员费是指养老机构以“会员卡”“贵宾卡”等形式收取的,用于老年人获得服务资格、使用设施设备、享受服务优惠等费用。

此次意见将养老服务费、押金和会员费全口径纳入监管,并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差异化管理。


对“一床多卖”、超长期限预收费、“退费难”等现象精准出招

意见聚焦预收费收取、使用、退费等关键环节进行规范。

针对一些养老机构“一床多卖”

意见要求,养老机构不得超过床位供给能力承诺服务,确保交费的老年人总数不得超出其备案床位总数,预收费用总额不得超出其固定资产净额。

在预收费期限方面

意见提出,养老服务费预收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对单个老年人收取的押金最多不得超过该老年人月床位费的12倍。

在预收费使用用途方面

意见明确,会员费不得用于非自用不动产、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以及用于其他借贷用途;不得投资、捐赠给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名下的其他企业;实行连锁化、集团化运营的养老机构,不得投资、捐赠给关联企业。

破解“退费难”

意见提出,对符合服务协议约定退费条件的预收费用,养老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及时退费,不得拒绝、拖延。养老机构因停业、歇业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应当提前30日在其服务场所、门户网站等醒目位置发布经营状况变化提醒,及时退还剩余费用,妥善解决后续服务问题。


严防养老机构商事行为异化为非法集资活动

近年来,一些非法分子打着提供养老服务的幌子,以办理贵宾卡、会员卡、预付卡等方式,承诺还本付息或给予高额回报变相非法吸收资金。一些养老机构“爆雷”“跑路”等问题时有发生,严重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

意见专门提出,不得以承诺还本付息、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诱导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交纳预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