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各市本级社会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开展市本级社会组织2023年度检查和报告工作 (以下简称“年检年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年报对象
2023年6月30日前经杭州市民政局批准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均应参加年检,2023年12月31日前登记或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组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年报。
二、年检年报程序和要求
(一)程序
1.社会组织自查并网上填报
各社会组织对照有关规定进行自查,登陆“浙江政务服务网”,按照操作手册填写完成《年度工作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并上传有关附件。
社会组织应跟踪关注网上办理进度,当办件状态为“文书下载和确认”时,下载并打印签章页,经社会组织负责人审核无误后,签章上传并提交。
2.业务主管单位初审
业务主管单位应及时审核并于2024年5月31日前,完成对社会组织年检年报材料的初审,出具年检初审意见(意见分“拟合格”“拟基本合格”“拟不合格”三种)并加盖公章,将签章页以附件形式上传。年检初审意见为“拟基本合格”或“拟不合格”的应在“意见栏”上注明具体原因。业务主管单位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认为不符合继续存续条件的,及时提出撤销建议。(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直接进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环节。)
3.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市民政局依据年检审查标准,对社会组织报送的年检年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业务主管单位的初审意见、“双随机”抽查审计、实地检查和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综合研究确定社会组织年检结论。
4.加盖年检印鉴
年检结论作出后,社会组织应于2024年6月30日前,持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到市民政局加盖年检印鉴。
(二)要求
1.社会组织应于2024年4月30日前完成网上填报,填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
2.截至2024年6月30日,社会组织无正当理由未加盖年检印鉴的,视为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3.社会组织负责人应认真审核年检年报材料,提交后登记管理机关将不再退回修改。
三、年检年报内容和报送材料
(一)主要内容
遵守法律法规和执行有关政策情况、登记事项变更及履行登记手续情况、按章程开展活动情况、党建工作情况、组织架构及人员情况、财务管理和经费收支情况及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二)报送材料
各社会组织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交以下材料:
1.社会团体(含职工持股会)
(1)《报告书》。
(2)《社会团体会员花名册》《社会团体基本信息表》。
(3)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无需提交财务审计报告。
(4)专项信息报告。已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应报送经审计的2023年度专项信息报告;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报送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
(5)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社会团体应按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求,配合提交有关事项情况说明等需要补充的材料。
2.民办非企业单位
(1)《报告书》。
(2)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除民办教育机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外,2023年度支出总金额在30万元以下(不含)的、获得4A(含)以上评估等级且在有效期内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无需提交财务审计报告。
具有慈善组织属性但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无需提交财务审计报告。
(3)专项信息报告。已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报送经审计的2023年度专项信息报告;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报送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
(4)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求,配合提交有关事项情况说明等需要补充的材料。
3.基金会
(1)《报告书》。
(2)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无需提交财务审计报告。
(3)专项信息报告。已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应报送经审计的2023年度专项信息报告;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报送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
(4)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基金会应按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求,配合提交有关事项情况说明等需要补充的材料。
四、年检结论和审查标准
社会组织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年检中如发现社会组织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社会组织年检结论公告后,如发现存在影响当年年检结论情形的,年检结论将重新确立。
(一)社会组织在2023年度自觉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按照社会组织章程开展活动,内部管理规范,未发现存在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组织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1.社会团体(21种情形)。(1)未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2)未按照章程规定时间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未按期换届的;(3)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章程核准、备案的;(4)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5)违反证书、印章管理规定的;(6)违反或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7)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名称开展活动的;(8)在2023年度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9)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或管理不符合规定的;(10)会费标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11)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12)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13)向企业派捐索捐、强拉赞助或者强制企业入会的;(14)违反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或者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15)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16)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17)报告书填报不完整、不准确,存在少报、错报、瞒报等未如实报告情形的;(18)未按规定的程序和期限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19)受到相关部门处理处罚的;(20)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21)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为的。
2.民办非企业单位(18种情形)。(1)未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2)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3)未开展业务活动的;(4)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包括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或未按期进行理事、监事换届等情形;(5)不具备法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基本条件的,包括没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年末净资产为负数等情形;(6)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7)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8)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9)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10)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11)设立分支机构的;(12)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13)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14)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15)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16)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17)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18)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行为的。
3.基金会(18种情形)。(1)未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2)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3)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或未按期换届的;(4)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或章程核准的;(5)违反或超出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6)违反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7)不按照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8)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9)年度公益事业支出未达到规定额度的;(10)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超过规定额度的;(11)财务管理或资金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12)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13)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14)基金会理事、监事及专职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基金会财产的;(15)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16)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17)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18)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基金会章程行为的。
五、注意事项
(一)年检结论作出后将由系统即时推送社会组织相关人员。社会组织也可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在“浙里社会组织”模块自行查询,请各社会组织及时关注。社会组织年检结论和年报情况将在杭州市民政局官网向社会公告。具有慈善组织属性的社会组织,在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同时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二)本次年检年报将抽取一定比例的社会组织进行实地检查和财务审计。市民政局将会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根据社会组织守法诚信程度、行业风险度、日常监督情况、享受财税优惠以及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等情况,确定实地检查和财务审计的对象。
(三)社会组织年检年报涉及整改事项的,市民政局将向其发放整改通知书。社会组织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向市民政局报送整改报告;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市民政局将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浙江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年检年报是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履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的重要途径,也是法律法规明确的各社会组织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市民政局与业务主管单位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社会组织年检年报工作,并对年检年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协同处置。
六、联系方式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359号九楼904室。
网上填报技术电话:0571-81050495,0571-81050591。
业务咨询电话:0571-89586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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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民政局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