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9524/2024-0015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杭民发〔2024〕39号 | 公开日期: | 2024-04-23 |
发布单位: | 杭州市民政局 | 统一编号: | ZJAC10-2024-0004 |
有效性: | 有效 | 主题分类: | 社会福利 |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优化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服务效率,切实保障特困供养保障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浙民养〔2024〕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杭州实际,我局起草形成本《方案》。
二、主要内容
《方案》主要包括总体要求、目标任务、改革措施、实施步骤和有关要求等五部分内容。
一是总体要求。提出围绕我市部分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存在的偏小散问题,积极推进区域化集中改革,全面探索县域集中供养模式,打造公共服务优质共享标志性成果。
二是目标任务。明确通过两年时间,各地结合实际有序推进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区域化集中改革,推进县域实行“一院供养”;对暂不具备条件的,实现区域化集中,原则上每个区、县(市)设置不超过3个。
三是改革措施。要求各地结合实际,积极稳妥推进改革,重点把握好“两个坚持、四个提升”。“两个坚持”即坚持公益兜底属性,对有意愿入住的特困人员,做到应收尽收,原则上集中供养机构应为公办养老机构;坚持区域集中导向,通过改造提升、集中整合、优化布局、达标升级,不断提高集中供养率。“四个提升”即提升硬件设施标准,确保特困供养机构达到国家标准实施指南三级及以上标准;提升管理服务质量,严格执行《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按规定配足工作人员,强化服务理念、完善服务举措;提升运营管理能力,在制度建设、技能培训、服务质量等方面,发挥区域示范引领作用;提升转型发展力度,明确改革涉及需要撤并的原有公办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场地及资产,优先用于养老服务事业。
四是实施步骤。明确分为调研准备阶段(2024年4月底前)、全面启动阶段(2024年7月底前)、有序推进阶段(2024年10月底前)、提质增效阶段(2025年12月底前)等四个阶段,并明确了每个阶段的任务步骤。
五是有关要求。该部分主要是“四个加强”,对加强组织领导、加强资金保障、加强平稳过渡、加强综合监管等方面内容进行了明确。
三、适用对象和施行时间
文件适用于各区、县(市)民政局,钱塘区民政文旅体局、西湖风景名胜区社发局,自2024年5月25日起施行。
四、关键词解释
特困供养服务机构是指承担特困供养职能的养老服务机构。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杭州市民政局
解读人:杨婷婷
联系电话:0571-89586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