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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9524/2024-001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4-04-11
发布单位: 杭州市民政局 关联类型: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保障金给付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 2024-04-11 浏览次数: 来源: 杭州市民政局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

服务对象:个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国家法律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二章  最低生活保障

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第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省级法律依据

1.《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

第二章 最低生活保障

第九条 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参照当地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一定比例确定,也可以参照当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参照最低工资标准确定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五十之间确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百分之七十,并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城乡统一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具体确定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8号)

第八条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本地户籍家庭。

五、市级法律依据

《杭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杭政[2006]13号)

第二条 凡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持常住户籍的城乡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其户籍所在区或县(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符合本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均可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六、受理机构

户籍地或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

七、决定机构

**县(市、区)民政局

八、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九、受理条件

杭州户籍的公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

十、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十一、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申请表(含授权书)

电子

必要

身份证复印件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必要

十二、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现场自助机申请

办理地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十三、对外公布的办理程序描述

十四、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十五、办结时限

法定期限:45工作日

承诺期限:20工作日

时限说明:不包括7天公示时间;《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 1.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完成,特殊情况延长至45个工作日 2.乡镇街道收申请3个工作日启动调查 3.县民政收核对申请后3个工作日启动核对 4.村社区公示7天 5.县民政10个工作日审批,不予同意的决定后3个工作日通过乡镇街道书面告知 法定时限按照“最大化原则”标注为45个工作日。

十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七、审批结果名称

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

十八、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十九、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有权享受社会救助。

(二)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十、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57*-********

二十一、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全国统一咨询投诉热线0571-12345或12345投诉热线

网上投诉:http://zxts.zjzwfw.gov.cn

二十二、受理地点和时间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县(市、区)**镇(街道)**路**号

办公时间:夏季:上午:**:**-**:**,下午:**:**-**:**

冬季:上午:**:**-**:**,下午:**:**-**:**

二十三、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057*-********

网上查询:http://www.****.cn

附录1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保障金给付流程图

附录2 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材料空白表、示例表,请在“申请材料”中单独下载打印

附录3 常见问题解答

1、问题:

出嫁的女儿要填写吗?

解答:女儿作为法定赡养人,要填写在分户应尽赡、抚、扶养义务人员状况栏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