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9524/2024-0162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杭民发〔2024〕142号 | 公开日期: | 2024-12-26 |
发布单位: | 杭州市民政局 | 统一编号: | ZJAC10-2024-0012 |
有效性: | 有效 | 主题分类: | 社会福利 |
一、文件制定的背景及必要性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4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71号)文件精神,2024年5月,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浙民养〔2024〕85号),对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及最低社会保障的补贴对象、标准、提供方式、申请审批流程和资金保障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我局在省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杭州市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相关内容出台《关于健全高龄及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加大高龄及困难老年人的政府补助力度,发挥民政部门的兜底保障职能,提升老年人幸福感。
二、主要依据
1.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42号)
2.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71号)
3.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浙民养〔2024〕85 号)
4.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23〕60号)
三、制定程序
我局于2024年8月启动起草工作,会同市财政局对《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浙民养〔2024〕85 号)进行多次专题研究,结合我市现行的养老服务补贴政策,形成初稿后,向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市残联、市人社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司法局,各区、县(市)民政部门和专家学者征求意见。我局共收集意见建议24条,在充分对接沟通的基础上,逐条进行分析梳理,最后采纳意见建议16条。未采纳的意见建议,均与相关部门沟通达成一致意见。2024年9月19日-9月29日,在杭州市民政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相关意见和建议。先后完成合法性审查、社会风险评估,通过市财政局局长办公会,市民政局党组会,市政府常务会审议。
四、文件主要内容
《通知》包括项目与标准、认定与复核、发放与提供、政策衔接、工作保障、绩效与监管等六个方面的规定。
第一部分项目与标准,主要是明确了三类补贴,其中养老服务补贴,在我局现执行标准基础上新增低保家庭自理能力完好、困难家庭轻度失能老年人补贴每月125元;养老护理补贴,在我局现执行标准基础上新增低边家庭轻度失能老年人补贴,标准按不低于低保家庭轻度失能老年人补贴标准的50%执行。新增基本生活补助,为杭州市户籍低保家庭老年人,每月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计发,即2024年7-10月每人每月125.9元,11月起每人每月130.1元。养老服务补贴和养老护理补贴中的低保、低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重度失能老年人补贴均为原有养老服务电子津贴拆分。第二部分认定与复核,明确了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基本生活补助的认定方式和审核规定。第三部分发放与提供,明确了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采取电子积分的形式发放至社保卡账户,基本生活补助使用现金发放至银行账户。第四部分政策衔接,明确了与其他补贴之间的政策衔接相关内容。第五部分工作保障,明确了服务提供以及资金保障方式。第六部分绩效与监管,对绩效、监管、各部门职责等进行了规定。
五、适用对象和施行时间
文件适用于高龄及困难老年人,自2025年1月27日起施行。
六、注意事项
相关补贴标准调整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
七、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杭州市民政局
解读人:王磊
联系电话:0571-89586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