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9524/2024-0162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4-12-25 | |
发布单位: | 杭州市民政局 | 关联类型: |
【案情介绍】
2022年7月26日,傅某、高某某、沈某某、邱某作为申请人,向杭州市民政局申请成立杭州某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申请人根据浙江政务服务网载明的办事指南,向杭州市民政局提交了《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书》《章程核准表》《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的批准文件》等申请材料。杭州市民政局接到申请材料后,立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许可申请进行审查。
【处理结果】
经过审查,杭州市民政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受理申请的规定和要求,决定予以受理,并当场向申请人送达《杭州市民政局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在申请受理后,杭州市民政局指派两名行政执法人员办理行政许可。经过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全面细致审查,杭州市民政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于2024年7月26日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案件评析】
(一)案情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本案中,杭州市民政局作为行政机关,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出具受理决定书。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申请的条件进行实质审查,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从受理申请到作出许可决定做到了即办,大大压缩了法定办理期限60日的时限,不仅做到合法行政,而且做到高效行政。
(二)法律适用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之规定,“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验资报告;(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章程草案”。该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本案中,申请人申请成立杭州某社会工作服务中心,该单位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人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向申请人提交材料。杭州市民政局准确适用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法律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条件,作出了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三)执法示范点
1.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化。杭州市民政局严格落实行政许可材料清单制度,在清单之外,一律不要求申请人额外提供任何材料,不给申请人增加办事负担。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材料一致,并且与杭州市民政局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公布的材料清单一致,行政机关没有要求申请人提供任何其他材料。
2. 行政许可办理期限高效化。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申请人申请成立杭州某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的法定办理时限为60日,杭州市民政局对社会公众承诺的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在本案中,行政机关自我加压,通过优化办理流程、提高审查效率等举措,最大限度压缩办理期限,实现了当天办结,有效提高了行政效率。
3. 行政许可法律适用精准化。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直接关系行政执法的公信力,也直接关系申请人的切身利益。在行政许可案件办理过程中,杭州市民政局出具的受理决定书和许可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详细载明适用的法律名称以及具体的法律条款,并且精准到项,实现法律适用精准化,既提高了行政执法的公信力,也兼顾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