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民政局,钱塘区、西湖风景名胜区社发局,局机关相关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行为,我局制定了《杭州市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告知承诺)事项清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2年12月15日起施行。
杭州市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告知承诺)事项清单
(试行)
序号 | 事项代码 | 不予处罚告知承诺 | 违法 行为 | 适用条件 (同时适用) | 相关法律条文 |
1 | 330211045000 | 不予处罚 | 社会团体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 | 1.自行纠正或者限期内改正;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2 | 330211026007 | 不予处罚 | 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 1.初次违法; 2.自行纠正或者限期内改正; 3.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经营额; 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第一款第(二)项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3 | 330211026005 | 不予处罚 | 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 1.初次违法; 2.自行纠正或者限期内改正; 3.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经营额; 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第一款第(四)项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4 | 330211026004 | 不予处罚 | 社会团体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 1.初次违法; 2.自行纠正或者限期内改正; 3.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经营额; 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第一款第(五)项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5 | 330211023002 | 不予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 1.初次违法; 2.自行纠正或者限期内改正; 3.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经营额; 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第(二)项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6 | 330211023004 | 不予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 1.初次违法; 2.自行纠正或者限期内改正; 3.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经营额; 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第(四)项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7 | 330211023005 | 不予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 | 1.初次违法; 2.自行纠正或者限期内改正; 3.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经营额; 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第(五)项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8 | 330211043000 | 不予处罚 | 基金会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 | 1.自行纠正或者限期内改正;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第(一)项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登记:(一)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9 | 330211030004 | 不予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捐赠和资助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 1.自行纠正或者限期内改正;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印章式样、银行账号等未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二)改变举办者,未按规定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三)捐赠和资助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的;(四)未按规定设立决策机构和监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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