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9524/2019-0006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19-06-22 | |
发布单位: | 市民政局 | 关联类型: |
(一)最低生活保障问答
1.什么是最低生活保障?
答: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口给予一定现金资助,以保证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障制度。
2.最低生活保障应向哪里提出申请?
答:应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村(居)委会应当协助其提出申请。
3.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身份证、浙江省社会救助申请表(含授权承诺书)。
申请人须申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签字确认,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并签署核对授权书,积极配合核对机构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4.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需经过哪些审核审批程序?
答:个人提出申请→乡镇(街道)15个工作日内采用入户调查(委托信息核对、民主评议)等方式核实后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日→县(市、区)民政局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结果→公布。
5.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认定条件有哪些?
答:(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二)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当地同期4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三)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和普通二轮摩托车除外)、船舶等;(四)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五)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实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租的承租住房、宅基地住房等。农村居民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村新村住房外,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商品住房;(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的情形。
(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救助问答
1.什么是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答:本地户籍家庭(含原市级困难家庭、区级困难家庭)扣除刚性支出后,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低保标准2倍(含)以下(最高不超过最低工资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区、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规定的,可作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申请有关专项社会救助。
2.如何申请和认定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答: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申请和认定参照最低生活保障规定执行。
(三)特困人员供养问答
1.什么是特困人员?
答: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就是传统上所称的由政府供养的农村五保、城镇“三无”对象。
2.特困人员的供养形式有哪些?
答:可以自行选择,需充分尊重本人意愿,体现“以人为本”理念。一是选择入住社会福利院、敬老院等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二是选择以居家方式分散供养。
(四)临时救助问答
1.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答:(一)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故,或者家庭成员突发大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二)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遭遇特殊困难的家庭。
2.为什么说与其它社会救助制度相比,临时救助的对象更为宽泛?
答:《杭州市临时救助办法》规定,临时救助适用于本市户籍人口,持有《浙江省居住证》人口和困难发生在本市的流动人口,包括家庭对象与个人对象。
3.临时救助有哪些受理方式?
答:(一)依申请受理。根据困难家庭提出的临时救助申请进行受理,可在户籍所在地、居住所在地以及“急难”发生地进行申请。(二)主动发现受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中发现,社会组织在服务过程中发现和乡镇(街道)、村(居)委员会在辖区居民中发现的困难对象,均应联系审批机关,视情启动受理程序。
4.临时救助的方式有哪些?
答:(一)发放临时救助金;(二)发放实物;(三)提供转介服务,有社会救助制度之间的转介,也有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之间的转介。
5.什么是临时救助的一般程序?
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一般在4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居住地的村(社区)张榜公示7日。对公示无异议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提出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进行核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对救助金额较小的(具体标准由各地确定),县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但应当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6.什么是临时救助的紧急程序?
答:因紧急情况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先行救助,确保救助措施在24小时内到位,同时告知县级民政部门。待紧急情况解除后,补办相关手续。
7.临时救助的标准是多少?
答:一次性给予每人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以下的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可以适当增加,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因火灾等情形,家庭对象或个人对象住房毁损无处居住的,根据需要给予临时安置,并参照自然灾害救助标准给予住房修建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