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杭民函〔2024〕61号
市级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各区、县(市)民政局,钱塘区民政文旅体局、西湖风景名胜区社发局:
为深化社会组织退出机制改革,畅通社会组织退出渠道,促进“僵尸型”社会组织清理,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根据民政部、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僵尸型”社会组织专项整治行动和《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民政领域改革试点“一本账”(2024年版)的通知》(浙民法〔2024〕104号)、《浙江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开展优化社会团体退出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浙社管字〔2024〕1号)部署要求,现就全市范围内试行社会团体简易注销登记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高效便民。经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核,认为符合本意见申请条件的社会团体,可依照本意见对部分程序简化、部分材料容缺,高效办理简易注销登记业务。
(二)风险防控。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要严把审核关,防范注销后的行政法律风险。要强化社会团体的诚信义务和法律责任,切实防控逃废债、非法转移资产等风险。
(三)信息公开。依法规范申请、公示、审查等各个环节的信息公开。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要及时公开申请简易注销信息,加强社会监督和利害关系人权益保障。
二、适用范围
在全市范围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凡有退出意愿,但由于客观因素无法严格按法定程序和申请材料完成注销登记的,由社会团体申请,经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适用本意见。
存在以下情形的不适用本意见:1.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2.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各方利益纠纷较多的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3.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执行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4.存在对外担保及诉讼事项的;5.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认为不宜适用的;6.其他法律法规认为不宜适用的情形。
三、注销程序
(一)书面申请阶段
1.双重管理的社会团体,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简易注销申请书(详见附件1)和拟注销登记理事意见统计表(详见附件2)后,启动简易注销程序。
2.已脱钩或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简易注销申请书(详见附件1)和拟注销登记理事意见统计表(详见附件2),经登记管理机关征求行业管理部门意见后启动简易注销程序。
(二)内部决策阶段
社会团体应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形成终止决议。如无法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的,社会团体可发布拟注销公告(详见附件3),征求全体会员意见。社会团体应通过登记所在地纸质传媒或申请在登记管理机关门户网站公告公示,公示45天期满符合注销条件的,可代替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清算审计阶段
社会团体作出终止决议或对外公告期满符合注销条件的,应在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为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及时制订清算方案,包括清算的程序和步骤、资产定价方法、剩余财产的分配以及对组织遗留问题的处理等,按要求严格组织清算工作。社会组织不及时组成清算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可以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1.社会团体清算义务人为社会团体理事会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原则上由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担任。
2.清算组成立应及时整理账册,编制有关会计报表和财务清单,社会团体的清算审计报告披露资不抵债的,应在债务清偿完结或债权方书面表示放弃债权后继续开展工作。
3.社会团体因银行账户资金不足等原因无法支付清算审计费用的,可申请由登记管理机关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清算审计,费用由登记管理机关承担。
(四)业务主管单位审查阶段
清算工作完成后,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出具书面批复。对于已脱钩或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可由登记管理机关征求行业管理部门意见。
(五)注销登记办理阶段
社会团体全部有效资料齐备后,签署《社会团体简易注销登记承诺书》(详见附件4),登记管理机关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无法完成银行账户注销的,可由社会团体承诺在办理注销登记后规定时间内完成银行账户注销,并提供银行账户销户凭证。
(六)特殊情形
1.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有下列情形无法履职的,经登记管理机关确认后,可由其他理事成员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1)法定代表人死亡或失联的;(2)法定代表人不愿履职或移居境外,事实上不履行职责的;(3)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职的其他情形。
2.社会团体的法人登记证书或公章、财务专用章因遗失等原因无法上缴的,由社会团体发布遗失公告或申请由登记管理机关在其门户网站上代为发布。因公章遗失等原因无法盖章的,可由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负责人签字。
四、各方责任
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社会团体应当充分了解简易注销登记有关法律责任。
(一)社会团体的责任。社会团体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对提交的所有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清算义务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以虚假材料骗取简易注销登记,未尽职履行清算义务,未尽职履行对社会团体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的善良管理人保管义务,或恶意隐匿、抽逃、处置社会团体财产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管职责。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要根据社会团体实际情形加强信息交流,业务主管单位具体指导社会团体的注销登记事宜,登记管理机关对注销程序的合法性、申请资料的完备性进行审查。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若发现简易注销实施中的依据与实际情形不符或依据当前情形作出的注销决定后续可能产生一定法律风险的,或简易注销登记办结前,利益相关方书面提出异议,经核实确认,登记管理机关可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后终止简易注销程序,按注销登记一般程序重新申请。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区县(市)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试行社会团体简易注销登记的意义,严格按照本意见限定的范围和程序,认真组织经办人员业务培训,主动强化沟通衔接,准确掌握申请文书的材料规范和审查要求,确保规范统一、稳妥推进。
(二)强化政策解读。充分利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登记大厅、网上办事大厅等平台做好政策宣传,引导社会组织根据自身实际正确选择注销方式,在完善信用监管措施,压实社会组织主体责任前提下,畅通退出渠道。
(三)及时总结完善。本意见自正式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各区县(市)民政部门在办理社会团体简易注销登记过程中要注重及时总结、提升完善,遇到的其它问题,请及时向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反馈。
杭州市民政局
202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