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9524/2023-0064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杭民发〔2023〕108号 | 公开日期: | 2023-10-27 |
发布单位: | 杭州市民政局 | 统一编号: | ZJAC10-2023-0011 |
有效性: | 有效 | 主题分类: | 社会福利 |
关于《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外商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试点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文字版)
发布日期:
2023-
11-
02
11:
01
浏览次数:
来源:杭州市民政局
一、文件制定背景
(一)目的意义
为进一步深化落实我市养老服务领域“放管服”改革要求,全面提升我市养老服务发展国际化、便利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沈阳等6个城市开展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的批复》(国函〔2022〕135号)和《商务部关于<杭州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商资发〔2022〕210号)等文件的精神,杭州市民政局起草了《关于开展外商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沈阳等6个城市开展服务业扩大 开放综合试点的批复》(国函〔2022〕135号)
2.《商务部关于印发<杭州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商资发〔2022〕210 号)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4.《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养老机构备案工作的意见》(浙民养〔2019〕149 号)
二、文件涉及主要内容
《通知》正文共两个方面,包括试点内容和组织保障,并以附件形式明确了外商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具体登记备案流程。
(一)试点内容。此部分从放宽设立条件、简化证明要件、畅通备案流程等方面对外商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进行了明确。
(二)组织保障。此部分对《通知》的组织领导保障、落实政策优惠、加强监督指导、试点范围要求等方面内容进行了明确,提出各区、县(市)民政部门要积极作为、热情服务,做好外商捐资举办咨询服务和权益保护工作,落实优惠政策,全力助推打造我市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三、施行时间
《通知》自2023年11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日。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杭州市民政局
解读人:段叶江,孙海鹏
联系电话:0571-89586374,89586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