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2489524/2020-0018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杭民发〔2020〕25号 | 公开日期: | 2020- 04- 09 |
| 发布单位: | 市民政局 | 关联类型: | 民政、社区 |
机关各处室、民政综合行政执法队:
《杭州市民政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已经第2次局长办公会议研究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民政局
2020年4月9日
杭州市民政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明确行政执法责任,保证行政执法行为合法、规范,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提高行政执法队伍整体素质和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浙江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杭州市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民政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机关工作人员和经依法授权或者委托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有过错的,依照本制度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收费、行政征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重证据、重调查,责、权相统一,坚持责任与追究相适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由政策法规处和相关处室负责调查,会同组织人事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建议意见后,报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追究过错责任:
(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申诉、控告、检举不按照规定调查、处理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按照规定实施许可、审批的; (三)不按照规定履行检查、检验、监测等行政监督职责的; (四)其他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五)超越职权的; (六)违反法定程序的; (七)无合法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 (八)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 (九)故意刁难,选择执法,滥用自由裁量权,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或者行政执法结果明显不公正的; (十)行政执法方式明显粗暴的; (十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权限、条件、时限或者方式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追究过错责任: (一)因不可抗力或者紧急避险等因素,无法正常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行政执法依据不明确或者对有关事实和依据的理解认识不一致,致使行政执法行为出现偏差的; (三)行政管理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难以作出正确判断的; (四)因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造成适用法律、法规出现偏差的;
(五)因事实认定或定案后出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的事实或案件的性质发生变化的;
(六)因执法相对人的过错或者由于不可预见、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认定事实出现偏差的;
(七)过错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八)过错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
(九)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自行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的;
(十)其他依法不予追究过错责任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追究过错责任:
(一)能够主动、及时报告过错行为并采取措施;
(二)积极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追究过错责任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过错责任:
(一)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二)干扰、妨碍、抗拒对其过错行为进行过错责任追究的;
(三)对投诉人、举报人、申诉人打击报复的;
(四)同一执法人员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同类过错行为的;
(五)行政执法机关内部管理和监督不力,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违法行政执法案件、事件或者因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而导致重大事故,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从重追究过错责任的情形。
第十条 过错责任追究的种类: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暂扣或者缴销行政执法证件;
(四)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五)责令辞去职务;
(六)免职;
(七)辞退;
(八)国家、省规定的其他种类。
前款规定的各项种类,适用于对责任人员追究过错责任的情形;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种类,适用于对行政执法机关追究过错责任的情形。
第十一条 过错责任认定的材料:
(一)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文书;
(二)案件审批表;
(三)合议或会议记录;
(四)与案件有关的申请报告和批复;
(五)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文字、材料等。
第十二条 过错责任追究的程序:
(一)根据行政执法过错线索,组织调查或复查;
(二)设立有关材料,听取案件承办人等有关人员的陈述与辩解;
(三)查明行政执法过错情节、后果、分析过错原因;
(四)提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结论和处理意见,报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五)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结论和处理决定通知过错责任人;
(六)充分听取过错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其提出的事实、证据、理由,经调查认为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三条 受到过错责任追究的处室及其执法人员,取消其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第十四条 过错责任人对涉及本人的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不服处分的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8年10月10日印发的《关于印发<杭州市民政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及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民发〔2008〕2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