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顶】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材料清单
发布日期:
2019-
08-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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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市民政局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不涉及名称、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住所、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的前提下,修改后的章程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30日内,应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提交如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核准表(一式三份);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一份);
3.章程修改说明表(一式二份);
4.修改后的章程(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盖骑缝章)(一式二份);
5.理事会纪要(一份)。
二、如果修改章程时同时还涉及名称、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住所、开办资金或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等事项,还须另外提交相应的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材料清单见“浙江政务服务网”社会组织审批相关内容提示。
三、咨询服务电话:85064460、87008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