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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9524/2019-0007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19-07-23
发布单位: 市民政局 关联类型:
杭州市民政局行政调解依据梳理汇总表
发布日期: 2019-07-23 浏览次数: 来源: 市民政局

杭州市民政局行政调解依据梳理汇总表

根据《市司法局关于做好行政调解依据梳理和责任落实工作的通知》

(杭司〔2019〕118号)要求,结合民政工作实际,现将市民

政局行政调解依据梳理情况公告如下:

报送单位:杭州市民政局

序号

依  据

具体条款和内容

类 型

具体实施部门

1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

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境内的边界争议,由争议双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双方应当将各自的解决方案并附边界线地图,报双方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争议双方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受理的边界争议,由其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解;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解决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行政

法规

市政府(市民政局)区(县市)政府(民政主管部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

法规

根据市政府通知,从2019年6月1日起,我局的行政复议统一移交市行政复议局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