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9524/2019-0007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19-07-23 | |
发布单位: | 市民政局 | 关联类型: |
杭州市民政局行政调解依据梳理汇总表
发布日期:
2019-07-23
浏览次数:
来源:
市民政局
杭州市民政局行政调解依据梳理汇总表
根据《市司法局关于做好行政调解依据梳理和责任落实工作的通知》
(杭司〔2019〕118号)要求,结合民政工作实际,现将市民
政局行政调解依据梳理情况公告如下:
报送单位:杭州市民政局
序号 | 依 据 | 具体条款和内容 | 类 型 | 具体实施部门 |
1 |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 | 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境内的边界争议,由争议双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双方应当将各自的解决方案并附边界线地图,报双方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争议双方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受理的边界争议,由其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解;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解决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 行政 法规 | 市政府(市民政局)区(县市)政府(民政主管部门)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行政 法规 | 根据市政府通知,从2019年6月1日起,我局的行政复议统一移交市行政复议局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