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9524/2018-0131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杭民发〔2018〕98号 | 公开日期: | 2018-06-01 |
发布单位: | 市民政局 | 统一编号: | ZJAC10-2018-0006 |
有效性: | 废止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各区、县(市)民政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卫生计生局、安全监管局、财政局、老龄办,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社会发展局(老龄办)、公安分局、市场监管局、卫计分局、安全监管局、财政局,直属福利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中央关于新形势下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市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建设,落实管理责任,夯实监管基础,有效防范和遏制全市养老服务机构各类事故的发生,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做好我市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本意见所指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全市各类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老年食堂、老年活动中心等。其中养老机构是指已取得设立许可的公办(含公建民营)、民办养老机构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中心。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省市党代会精神,牢牢把握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原则,落实管行业就要管安全的要求,推动养老服务机构不断巩固提升管理水平,兜牢安全底线,保障机构内老年人生命财产安全。
二、总体目标
突出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针对制约机构安全管控的突出问题,加强机制创新,完善相关制度。到2020年,全市初步形成科学系统、全面规范、职责明确的养老服务机构安全风险预防、管控体系,有效遏制各类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养老服务机构始终处于安全稳定状态。
三、职责分工
(一)市民政(老龄)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各区、县(市)民政(老龄)部门做好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监管工作,定期开展专项培训和督查;会同相关部门组成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监管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市级层面统筹协调和检查评估,落实专人负责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监管。市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全市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定期分析评估消防安全形势,会同民政(老龄)部门做好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开展养老服务行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养老服务机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市卫计部门负责指导各区、县(市)卫计部门对全市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进行行业管理,不断提升医疗服务能力,确保医疗质量安全,组织和指导养老服务机构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市安监部门负责对相关养老服务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监管,牵头组织对市级各有关部门和区、县(市)政府履行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组织或参与相关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市财政部门负责参与拟定促进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监管的相关政策。
(二)区、县(市)民政(老龄)部门负责辖区内养老服务机构(含市级部门审批的机构)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安全监管组织机构,贯彻落实“风险防范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机制,有计划地开展养老机构安全监管宣传、培训和督查。督促所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老年食堂等养老服务机构的安全监管。区、县(市)公安(消防)部门对辖区内的养老服务机构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抽查,会同民政(老龄)部门做好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将依法申报并达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养老服务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养老服务机构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区、县(市)市场监管部门对辖区内养老服务机构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查,会同民政(老龄)部门做好养老服务机构食品安全专项治理。区、县(市)卫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养老机构的内设医疗机构的管理,加强对养老机构公共卫生、内设医疗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开展对辖区内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现场督查,加强对养老机构内传染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区、县(市)安监局负责对辖区内相关养老服务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监管,牵头组织对区级各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组织或参与相关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区、县(市)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有关促进养老服务机构发展政策,加强对资金使用安全的监管。
四、主要任务
(一)执行安全监管规范。各区、县(市)民政(老龄)部门应对照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监管规范(附件1)四个方面的要求,坚持明察与暗访结合的方式,实行三级安全检查制:养老机构每日开展自查;区、县(市)民政(老龄)部门实地核查(每月核查养老机构数量不得少于本区总量的10%,核查其他养老服务机构数量不得少于本区该类养老服务机构总量的5%),核查情况需填写《杭州市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监管检查表》(附件2),并录入市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市民政(老龄)部门联合公安、市场监管、卫计等相关部门抽查(每月实地抽查2个区、县(市)不少于10家养老服务机构),确保每次每部门1名人员参加本级抽查。遇重大节日或恶劣气候,应加大检查频率和覆盖范围。对于核查发现的隐患,由辖区民政(老龄)部门会同公安、市场监管、卫计部门依法制发整改通知书,督促养老服务机构及时整改;暂时无法完成整改的,要采取确保安全的过渡性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对于养老服务机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但自身确无能力整改的,辖区民政(老龄)部门要会同公安、市场监管、卫计等部门提请当地政府,对相关养老服务机构采取停业整改、取缔关停等有力措施,并妥善安置已收住老年人。
(二)加强安全设施改造。一是2018年8月底前,经区、县(市)公安部门依法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养老服务机构,要建立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的“微型消防站”,按照救早、灭小和“3分钟到场”的要求开展培训演练。二是2018年10月底前,100张以上床位的养老机构和有条件的老年食堂,应完成“阳光厨房”改造,并通过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三是2018年12月底前,农村地区养老服务机构应完成老式柴灶改造,对暂未改造的养老服务机构,需经过辖区民政(老龄)部门确认备案。四是2019年10月底前,全市养老机构应按照《关于印发杭州市推进智慧式用电安全隐患监管服务系统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17〕50号)相关要求,完成智慧式用电安全隐患监管系统建设。五是2019年12月底前,主城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具备管道天然气安装条件的养老机构,应完成瓶装液化气改换管道天然气工作(确实不具备安装条件的需经过辖区民政(老龄)部门确认备案)。
(三)建立情况通报制度。2018年4月起,区、县(市)民政(老龄)部门应在每月25日前填写《杭州市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监管报表》(附件3),上报当月养老服务机构检查整改情况,市民政局每月通报上月全市养老服务机构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情况,每季度召开安全形势通报会,分析存在问题,部署阶段任务。严格落实突发情况随报续报制度,对发生火灾、食物中毒、急性传染病等安全事故,以及造成1人(含)以上重伤或人员非正常死亡等重大事项,各地民政(老龄)部门须在30分钟内通过电话形式上报市民政局,并在1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上报,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不得擅自发布事件相关信息。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安全监管工作。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监管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市各级民政(老龄)、公安、市场监管和卫生计生部门要将养老服务机构安全工作纳入本行业系统重点工作内容,实行同部署、同检查、同考评。成绩突出的予以表扬,工作任务不落实、隐患问题不整改、存在较大安全事故风险的地区或单位予以通报。将养老服务机构安全工作与养老考核、资金补助挂钩,纳入对区、县(市)养老服务工作目标考核,对落实管理责任不力、监管不到位的地区在当年养老服务工作目标考核予以扣分,对发生事故或瞒报事故的在当年养老工作年度考核评优中“一票否决”。对于存在安全隐患且未按时限要求整改的养老服务机构,各地民政(老龄)部门可根据实际,经研究后取消星级荣誉(两年内不得参评),并停发各类运营补助,待整改完成后再予以发放,情节严重的,视情吊销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书。
(二)严格落实管理责任。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职责,不断增强防范意识,强化预防措施。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养老服务机构反馈,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对排查出的隐患实施闭环管理,确保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对老年公寓、集中托老、拆迁安置点等专供老年人集中居住的场所,应视作社区居民自治场所,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自治管理,认真做好各项安全防范工作,确保老年人的日常安全。如对外接收老人、统一收费并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场所,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后方可运营。以“源头治理、科学预防、持续改进”为突破口,全面分析、研判和管控各类安全风险点,制定严密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要突出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明确养老服务机构法人或负责人是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必须承担、措施必须落实的工作导向,让养老服务机构在经营活动中自觉抓紧抓好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监管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努力营造安全管理宣传氛围。各地民政(老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安全生产一系列法律法规,强化底线意识,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安全管理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拓宽宣传思路,创新宣传方式,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作用,通过报刊杂志、官网专栏、官方微信、自有媒体等平台,加强养老服务安全管理工作宣传。通过宣传正面典型,鼓励和引导公众关注和参与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管理。要健全新闻舆情、信访维稳、安全生产等应急预案,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分工协作、规范处置把关,及时、有效地应对突发事件,营造有利于我市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监管工作提升的良好社会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2018年7月8日起施行。
附件:1.杭州市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监管检查规范
2.杭州市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监管检查表
3.杭州市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监管报表
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公安局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杭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6月1日
附件1
杭州市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监管检查规范
一、消防安全
1.消防安全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等。
2.消防设施配备齐全,同一楼层消火栓箱间距不超过25m,任意一点能有两个消火栓的水带到达(25m半径),消防手动报警按钮需安装在主要的出入口;间距50m以内,灭火器需要4kg,布置每具12-15m保护范围,喷淋头设置间距不超过3.6m,烟感探测器间距不超过14.5m,疏散指示灯间距不超过20m。
3.室内吊顶使用非燃材料,墙面、地面和基层使用非燃或难燃料,未出现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夹芯材料。
4.电器线路、电气设备的安装规范,由专业人员实施,未出现私拉乱接。
5.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小于4.00m。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大于5.00m,消防车道上空4.00m以下范围内没有障碍物;高层住宅应在登高面一侧,结合消防车道设置不少于一块的消防登高场地,每块消防登高场地面积不小于15m x 8m。
6.安全出口分散布置,且易于寻找,并应有明显标志。疏散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上或顶棚上。安全出口标志宜设在出口的顶部;疏散走道的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1米以下的墙面上。走道疏散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20米。
7.消防疏散通道内未摆放、设置任何影响疏散的物品。
8.消防水泵、喷淋水泵设置在自动启泵状态,消控室内接到指令能迅速启泵。
9.员工“四个能力”掌握情况需通过问答、实际操作演示等方式进行考察。
10.老人房间内未出现电热毯、电磁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热器具,未出现老人房间内吸烟情况。
二、食品安全
1.养老机构食堂、老年食堂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通过配送形式供餐的,配送单位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包括:集体用餐配送。
2.厨房工作人员全部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在加工操作时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帽子和口罩,保持手部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手部进行清洗消毒。
3.已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管理、食品贮存管理、粗加工切配餐饮安全管理、烹调加工餐饮安全管理、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管理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等食品安全管理八项制度。
4.食品原料新鲜,未采购散装食用油。
5.按照分池清洗要求,对水产品、蔬菜、肉禽类进行分池清洗;实行色标管理,加工肉禽类、水产藻类、果蔬类使用的砧板、刀具、剪刀、抹布和容器要分别标以红色、蓝色和绿色,专间则标以白色。
6.加工过程按照从生到熟的顺序,生、熟食品分开放置;食品烧熟煮透,剩菜剩米饭食前彻底加热。
7.食品留样时间不少于48小时,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克,并做好食品留样登记。
8.餐饮具按时清洗消毒,消毒记录完整。
9.对老人自购、自带食品进行监管,老人房间内无霉变、过期的食品。
10.库房内卫生情况良好,物品摆放规范整洁,设置挡鼠板,纱窗等设施。
三、医药安全
1.养老机构的内设医疗机构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依法执业。
2.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组织健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完善。
3.药品管理制度明确,无霉变、过期、失效、淘汰药品。
4.老人外配、自带的各类药品实行登记报告制度,集中保管的药品应严格按医嘱发放,并做好登记。
四、人身安全
1.老人入住养老机构前要开展身体状况和精神状态评估。
2.老人私用电器、刀(剪)具、农具及其他易造成安全事故的用品须集中保管或登记造册。
3.及时了解和掌握服务对象的异常思想情绪和行为举止,对思想激进、性格较孤僻、平时易暴躁的老人登记造册,重点跟踪管理。
4.制定紧急情况下疏散预案,进行日常演练,并记录备查。
附件2
杭州市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监管检查表
(养老机构)
机构名称 | ||||
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备案)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 |||
最高楼层数 | 总建筑面积 | |||
是否内设医疗 | 是否自建食堂 | |||
检查类别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备注 | |
消防安全 隐患 | 1.消防设施设备是否齐全 | £是 £否 | ||
2.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夜间不少于2次巡查 | £是 £否 | |||
3.消防报警是否灵敏可靠 | £是 £否 | |||
4.消防控制室是否有持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值班 | £是 £否 | |||
5.消防水泵、防排风烟机是否完好备用,且设置自动状态 | £是 £否 | |||
6.室内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是否有损坏、埋压、遮挡、圈占等情况 | £是 £否 | |||
7.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 £是 £否 | |||
8.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设置合理,功能完好可用 | £是 £否 | |||
9.三层以上建筑是否预留消防登高点位置 | £是 £否 | |||
10.是否使用夹芯材料等易燃可燃装饰装修材料 | £是 £否 | |||
11.门窗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是 £否 | |||
12.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 | £是 £否 | |||
13.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 | £是 £否 | |||
14.厨房、灶间油烟罩和烟道是否每季度清洗 | £是 £否 | |||
15.厨房是否安装燃气报警装置 | £是 £否 | |||
16.电动自行车、三轮车等是否集中充电,并安装专门的自动断电装置 | £是 £否 | |||
17.老人房间是否违规使用电热毯、电磁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热器具 | £是 £否 | |||
18.是否有在起居室、疗养室内抽烟、使用明火的情况 | £是 £否 | |||
19.员工、老人消防演练是否1年不少于2次 | £是 £否 | |||
20.是否进行夜间疏散演练 | £是 £否 | |||
21.员工“四个能力”是否掌握 | £是 £否 | |||
22.对无自理能力或者行动不便的服务对象,是否有疏散预案 | £是 £否 | |||
23.收到报警后是否在1分钟内有人员到现场确认,3分钟内形成扑救初级火灾力量 | £是 £否 | |||
24.是否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宣传教育 | £是 £否 | |||
25.是否委托有资质的维保单位每月出具维保记录,每年全面检测一次 | £是 £否 | |||
26.是否安装管道天然气 | £是 £否 | |||
27.是否使用智慧式用电安全隐患监管服务系统 | £是 £否 | |||
食品安全 隐患 (无自建食堂的可合理缺项) | 1.是否具备食品经营许可(备案) | £是 £否 | ||
2.是否建立阳光厨房 | £是 £否 | |||
3.工作人员是否经过体检,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后上岗,是否每日晨检 | £是 £否 | |||
4.是否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是 £否 | |||
5.是否建立自查制度,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 | £是 £否 | |||
6.是否做到食堂布局合理,功能间齐全,餐饮用具按时消毒、保洁 | £是 £否 | |||
7.食品贮存区是否采取防鼠、防虫、防潮、通风等措施,存放的储物保持干燥清洁,整齐有序 | £是 £否 | |||
8.食品留样是否标签化管理、留样48小时,有专门的留样冰箱 | £是 £否 | |||
9.水产品、蔬菜、肉禽类是否做到分池清洗,并进行色标管理 | £是 £否 | |||
10.是否做到生与熟、成品与半成品分开制作、储存 | £是 £否 | |||
11.食品、原料是否分类、分架、隔墙隔地存放,有明显标志 | £是 £否 | |||
医药安全 隐患 (不提供医疗服务的可合理缺项) | 1.在服务机构内开展服务的医生、护士等是否依法持证上岗 | £是 £否 | ||
2.是否按照核准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 £是 £否 | |||
3.是否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组织,制订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 £是 £否 | |||
4.是否制订医疗安全风险防范预案,能及时处置医疗事件 | £是 £否 | |||
5.药品管理是否规范,不存在霉变、过期、失效药品 | £是 £否 | |||
6.老人外配、自带药品是否登记 | £是 £否 | |||
7.集中保管药品是否按医嘱发放,并进行登记 | £是 £否 | |||
服务对象 人身安全 隐患 | 1.负责人是否参加安全管理培训,具有养老服务专业知识 | £是 £否 | ||
2.服务对象入住前是否开展健康状况和精神状况评估 | £是 £否 | |||
3.老年人刀(剪)具及其他易造成危险物品是否集中保管 | £是 £否 | |||
4.出门登记制度是否建立 | £是 £否 | |||
5.地面是否做防滑处理 | £是 £否 | |||
6.老年人床头、使用的厕所是否安装呼叫装置 | £是 £否 | |||
7.是否建立视频监控系统,对机构公共区域进行全方位监控 | £是 £否 | |||
8.是否进行适老化改造,实现无障碍环境 | £是 £否 | |||
9.是否定期对走廊、功能活动区及设施设备进行清洁和消毒,保持公共服务区域整洁卫生、无异味 | £是 £否 | |||
10.对服务对象是否开展心理疏导,并跟踪管理 | £是 £否 | |||
11.是否与老年人签订规范的入住协议 | £是 £否 | |||
12.是否建立入住老年人健康档案 | £是 £否 | |||
13.是否购买养老机构床位综合责任保险 | £是 £否 | |||
14.是否提供24小时当班、值班服务,并做好记录和交接班 | £是 £否 | |||
15.是否定期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估或考核 | £是 £否 | |||
其他安全 隐患 | ||||
机构负责人签字 | ||||
检查人员 签字 |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
*注:本表仅适用于检查公办(含公建民营)、民办养老机构
杭州市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监管检查表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中心)
机构名称 | ||||
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备案)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 |||
最高楼层数 | 总建筑面积 | |||
是否内设医疗 | 是否自建食堂 | |||
检查类别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备注 | |
消防安全 隐患 | 1.消防设施设备是否齐全 | £是 £否 | ||
2.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夜间不少于2次巡查 | £是 £否 | |||
3.消防报警是否灵敏可靠 | £是 £否 | |||
4.消防控制室是否有持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值班 | £是 £否 | |||
5.消防水泵是否完好备用,且设置自动状态 | £是 £否 | |||
6.室内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是否有损坏、埋压、遮挡、圈占等情况 | £是 £否 | |||
7.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 £是 £否 | |||
8.三层以上建筑是否预留消防登高点位置 | £是 £否 | |||
9.是否使用夹芯材料等易燃可燃装饰装修材料 | £是 £否 | |||
10.厨房是否安装燃气报警装置 | £是 £否 | |||
11.是否使用老式柴灶、土灶 | £是 £否 | |||
12.电动自行车、三轮车等是否集中充电,并安装专门的自动断电装置 | £是 £否 | |||
13.老人房间是否违规使用电热毯、电磁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热器具 | £是 £否 | |||
14.是否有在起居室、疗养室内抽烟、使用明火的情况 | £是 £否 | |||
15.员工、老人消防演练是否1年不少于2次 | £是 £否 | |||
16.员工“四个能力”是否掌握 | £是 £否 | |||
食品安全 隐患 (无自建食堂的可合理缺项) | 1.是否具备食品经营许可(备案) | £是 £否 | ||
2.是否建立阳光厨房 | £是 £否 | |||
3.工作人员是否经过体检,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后上岗,是否每日晨检 | £是 £否 | |||
4.是否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是 £否 | |||
5.食品贮存区是否采取防鼠、防虫、防潮、通风等措施,存放的储物保持干燥清洁,整齐有序 | £是 £否 | |||
6.食品留样是否标签化管理、留样48小时,有专门的留样冰箱 | £是 £否 | |||
7.水产品、蔬菜、肉禽类是否做到分池清洗,并进行色标管理 | £是 £否 | |||
8.原料来源渠道是否正规,索证索票是否规范 | £是 £否 | |||
9.是否做到生与熟、成品与半成品分开制作、储存 | £是 £否 | |||
10.食品、原料是否分类、分架、隔墙隔地存放,有明显标志 | £是 £否 | |||
医药安全 隐患 (不提供医疗服务的可合理缺项) | 1.在服务机构内开展服务的医生、护士等是否依法持证上岗 | £是 £否 | ||
2.是否按照核准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 £是 £否 | |||
3.是否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组织,制订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 £是 £否 | |||
4.是否制订医疗安全风险防范预案,能及时处置医疗事件 | £是 £否 | |||
5.药品管理是否规范,不存在霉变、过期、失效药品 | £是 £否 | |||
6.老人外配、自带药品是否登记 | £是 £否 | |||
7.集中保管药品是否按医嘱发放,并进行登记 | £是 £否 | |||
服务对象 人身安全 隐患 | 1.负责人是否参加安全管理培训,具有养老服务专业知识 | £是 £否 | ||
2.服务对象入住前是否开展健康状况和精神状况评估 | £是 £否 | |||
3.老年人刀(剪)具及其他易造成危险物品是否集中保管 | £是 £否 | |||
4.出门登记制度是否建立 | £是 £否 | |||
5.地面是否做防滑处理 | £是 £否 | |||
6.对服务对象是否开展心理疏导,并跟踪管理 | £是 £否 | |||
7.是否与老年人签订规范的入住协议 | £是 £否 | |||
8.是否购买养老机构床位综合责任保险 | £是 £否 | |||
9.是否提供24小时当班、值班服务,并做好记录和交接班 | £是 £否 | |||
其他安全 隐患 | ||||
机构负责人签字 | ||||
检查人员 签字 |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
*注:本表仅适用于检查农村五保供养服务中心杭州市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监管检查表
(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老年活动中心)
机构名称 | ||||
是否内设医疗 | 是否自建食堂 | |||
检查类别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备注 | |
消防安全 隐患 | 1.消防设施设备是否齐全 | £是 £否 | ||
2.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 | £是 £否 | |||
3.消防报警是否灵敏可靠 | £是 £否 | |||
4.室内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是否有损坏、埋压、遮挡、圈占等情况 | £是 £否 | |||
5.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 £是 £否 | |||
6.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设置合理,功能完好可用 | £是 £否 | |||
7.是否使用夹芯材料等易燃可燃装饰装修材料 | £是 £否 | |||
8.厨房、灶间油烟罩和烟道是否每季度清洗 | £是 £否 | |||
9.厨房是否安装燃气报警装置 | £是 £否 | |||
10.员工“四个能力”是否掌握 | £是 £否 | |||
11.对行动不便的服务对象,是否有疏散预案 | £是 £否 | |||
12.收到报警后是否在1分钟内组织人员到现场确认,3分钟内形成扑救初级火灾力量 | £是 £否 | |||
13.是否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宣传教育 | £是 £否 | |||
食品安全 隐患 (无自建食堂的可合理缺项) | 1.是否具备食品经营许可(备案) | £是 £否 | ||
2.工作人员是否经过体检,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后上岗,是否每日晨检 | £是 £否 | |||
3.是否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是 £否 | |||
4.是否建立自查制度,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 | £是 £否 | |||
5.是否做到食堂布局合理,功能间齐全,餐饮用具按时消毒、保洁 | £是 £否 | |||
6.食品贮存区是否采取防鼠、防虫、防潮、通风等措施,存放的储物保持干燥清洁,整齐有序 | £是 £否 | |||
7.食品留样是否标签化管理、留样48小时,有专门的留样冰箱 | £是 £否 | |||
8.水产品、蔬菜、肉禽类是否做到分池清洗,并进行色标管理 | £是 £否 | |||
9.是否做到生与熟、成品与半成品分开制作、储存 | £是 £否 | |||
10.食品、原料是否分类、分架、隔墙隔地存放,有明显标志 | £是 £否 | |||
医药安全 隐患 (不提供医疗服务的可合理缺项) | 1.在服务机构内开展服务的医生、护士等是否依法持证上岗 | £是 £否 | ||
2.是否按照核准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 £是 £否 | |||
3.是否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组织,是否制订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定期检查 | £是 £否 | |||
4.是否制订医疗安全风险防范预案,能及时处置医疗事件 | £是 £否 | |||
5.药品管理是否规范,不存在霉变、过期、失效药品 | £是 £否 | |||
6.老人外配、自带药品是否登记 | £是 £否 | |||
7.集中保管药品是否按医嘱发放,并进行登记 | £是 £否 | |||
服务对象 人身安全 隐患 | 1.负责人是否参加安全管理培训,具有养老服务专业知识 | £是 £否 | ||
2.地面是否做防滑处理 | £是 £否 | |||
3.是否建立视频监控系统,对机构公共区域进行全方位监控 | £是 £否 | |||
4.是否进行适老化改造,实现无障碍环境 | £是 £否 | |||
5.是否定期对走廊、功能活动区及设施设备进行清洁和消毒,保持公共服务区域整洁卫生、无异味 | £是 £否 | |||
6.是否定期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估或考核 | £是 £否 | |||
7.是否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综合责任保险 | £是 £否 | |||
其他安全 隐患 | ||||
机构负责人签字 | ||||
检查人员 签字 |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
*注:本表仅适用于检查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老年活动中心杭州市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监管检查表
(老年食堂)
机构名称 | |||
检查类别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备注 |
消防安全 隐患 | 1.是否使用夹芯材料等易燃可燃装饰装修材料 | £是 £否 | |
2.厨房、灶间油烟罩和烟道是否每季度清洗 | £是 £否 | ||
3.厨房是否安装燃气报警装置 | £是 £否 | ||
食品安全 隐患 (无自建食堂的可合理缺项) | 1.是否具备食品经营许可(备案) | £是 £否 | |
2.是否建立阳光厨房 | £是 £否 | ||
3.工作人员是否经过体检,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后上岗,是否每日晨检 | £是 £否 | ||
4.是否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是 £否 | ||
5.是否建立自查制度,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 | £是 £否 | ||
6.是否做到食堂布局合理,功能间齐全,餐饮用具按时消毒、保洁 | £是 £否 | ||
7.食品贮存区是否采取防鼠、防虫、防潮、通风等措施,存放的储物保持干燥清洁,整齐有序 | £是 £否 | ||
8.食品留样是否标签化管理、留样48小时,有专门的留样冰箱 | £是 £否 | ||
9.水产品、蔬菜、肉禽类是否做到分池清洗,并进行色标管理 | £是 £否 | ||
10.是否做到生与熟、成品与半成品分开制作、储存 | £是 £否 | ||
11.食品、原料是否分类、分架、隔墙隔地存放,有明显标志 | £是 £否 | ||
服务对象 人身安全 隐患 | 1.地面是否做防滑处理 | £是 £否 | |
2.是否建立视频监控系统,对机构公共区域进行全方位监控 | £是 £否 | ||
3.是否进行适老化改造,实现无障碍环境 | £是 £否 | ||
其他安全 隐患 | |||
机构负责人签字 | |||
检查人员 签字 |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
*注:本表仅适用于检查老年食堂
附件3
杭州市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监管报表
填报单位:
本月养老服务机构检查情况 | ||
服务机构名称 | 机构类型 | 检查结果 |
本月隐患整改情况 | ||
服务机构名称 | 是否整改完成 | 未完成原因 |
注:机构类型需填写养老机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老年活动中心、老年食堂等。
- 政策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