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9524/2018-0133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杭民发〔2018〕280号 | 公开日期: | 2018-12-27 |
发布单位: | 市民政局 | 统一编号: | ZJAC10-2018-0021 |
有效性: | 有效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减灾 |
各区、县(市)民政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社发局:
现将《杭州市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民政局
2018年12月27日
杭州市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规范社区社会组织的管理,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和《民政部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民发〔2017〕19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社会组织,是指由社区居民发起成立,在城乡社区内设立的,从事为民服务、公益慈善、邻里互助、文体娱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根据社区社会组织的性质和类别,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进行登记;对尚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实行备案管理,经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开展活动。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由有关部门颁发许可证的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在登记前取得相关许可证,且进行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
从事经营性服务的社区社会组织,须进行登记后方可开展经营性服务。
第四条 区、县(市)民政部门是社区社会组织的登记和备案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的综合协调、指导和管理工作;
(二)负责登记制社区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
(三)对登记制社区社会组织依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年度检查;
(四)负责备案制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管理工作;
(五)依法查处社区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
(六)依法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区、县(市)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社区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社区社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通过提出建议、发布信息、制定导向性政策等方式对社区社会组织进行指导;
(二)通过转移职能、资金扶持、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
(三)协助登记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区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
(四)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社区社会组织的清算事宜;
(五)依法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社区社会组织登记
第六条 社区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按照现行的社会组织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条 社区社会组织应当具有规范的名称,社区社会团体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社区(村)名称+业务范围+社团类型组成(例如:杭州市上城区清波街道劳动路社区志愿者协会);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社区(村)名称+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命名组成(例如:杭州市上城区清波街道仁和老人公寓)。
第八条 放宽社区社会组织的登记准入门槛,社区社会组织的办公场所准予“一址多社”,能够提供乡镇(街道)或社区证明的,活动场所可以作为注册场所;降低社会团体成立时会员数量要求,单位会员可降低到15个,个人会员可降低到20个,个人和单位会员混合的可降低到20个;降低注册资金门槛,社区社会组织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00元人民币,其中,枢纽型、支持型社区社会组织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000元人民币,行(事)业规定有最低限额的除外。
第九条 简化社区社会组织登记流程,对于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求的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政治、宗教、法律类和涉及前置审批等除外)可由所在社区出具证明后直接登记,对于社区调处类、协商议事类等社区社会组织(政治、宗教、法律类和涉及前置审批等除外)可由乡镇(街道)作为业务主管单位进行登记。
第三章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
第十条 尚未达到登记条件,但能正常开展活动且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社区社会组织,可向区、县(市)民政部门申请实行备案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一条 申请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社区社会团体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社区(村)名称+业务范围+社团类型组成(例如:杭州市上城区清波街道劳动路社区志愿者协会);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社区(村)名称+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命名组成(例如:杭州市上城区清波街道仁和老人公寓);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准予“一址多社”,能够提供乡镇(街道)或社区证明的,活动场所可以作为注册场所);
(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其中社区社会团体的发起人不少于2个、会员不少于10个);
(四)有规范的章程。
第十二条 申请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的,由发起人或举办者向区、县(市)民政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杭州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表》;
(二)会员名册(从业人员名册);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章程。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县(市)民政部门不予备案:
(一)有根据证明拟设立的社区社会组织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
(二)在同一社区区域内已有名称相同的同类组织;
(三)备案时弄虚作假的;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区、县(市)民政部门在收到社区社会组织提交的全部有效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颁发《杭州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证书》;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办理,说明理由;备案机关应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经发展完善,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实行登记管理。
第十五条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活动地域、住所等发生变更或需要注销的,应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到备案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填写《杭州市社区社会组织申请变更备案表》,到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需要解散、终止的,应按章程规定的程序解散、终止,主要负责人应于组织解散、终止之日起30日内填写《杭州市社区社会组织申请注销备案表》,到备案机关办理申请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 《杭州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证书》有效期为四年,每两年审核一次。社区社会组织应在证书到期前15日内到备案管理机关申请换发新证;逾期不换发的,需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开展重大活动,应提前2日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每年年底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二十一条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备案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备案机关撤销备案,并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一)从事非法活动或者不按章程开展活动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备案证书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备案手续或证书失效不申请换证的;
(四)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
第二十二条 备案类社区社会组织编号由九位数字组织:第1位:类别,第2-3位:区、县(市),第4-5位:各区、县(市)街道(乡、镇),第6-9位:四位流水编号。例如:上城区望江街道在水一方社区老人公寓,可编号为101010001号。街道(乡、镇)的序号由各区、县(市)民政局编排。
类别编号为:社区社会团体编号1;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编号2;社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3。
区、县(市)编号为:上城区“01”、下城区“02”、江干区“03”、拱墅区“04”、西湖区“05”、滨江区“06”、萧山区“07”、余杭区“08”、桐庐县“09”、淳安县“10”、建德市“11”、富阳区“12”、临安区“13”、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15”、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16”。
第四章 社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社区社会组织应建立民主议事制度,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或罢免负责人等重要事项应按章程办理。
第二十四条 社区社会组织的财产和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社区社会组织财产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
社区社会组织注销后,剩余财产应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区、县(市)民政部门的指导下,用于发展其所在区域的同类型社会组织。
第二十五条 登记管理部门和业务(行业)主管单位依法加强对社区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根据社区社会组织的性质、规模、业务范围和类别的不同,加强分类指导与管理,形成横向分类负责、纵向按级负责、条块职责清晰的社区社会组织服务与监督管理体系。
第二十六条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由业务主管单位负责社区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各乡镇(街道)和社区为社区社会党建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对社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服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杭州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证书》《杭州市社区社会组织申请备案表》《杭州市社区社会组织申请变更备案表》《杭州市社区社会组织申请注销备案表》式样由杭州市民政局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28日起施行,《杭州市社区民间组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杭民发〔2008〕53号)同时废止。
附件:1-5.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