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9524/2017-0103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杭民发〔2017〕224号 | 公开日期: | 2017-09-22 |
发布单位: | 市民政局 | 统一编号: | ZJAC10- 2017-0010 |
有效性: | 有效 | 主题分类: | 减灾救济 |
一、文件制定背景
(一)目的意义
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工作是做好社会救助的前提和基础。2010年10月,市政府印发了《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试行)》(杭政函〔2010〕249号),对申请城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认定进行规范。2015年1月,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委、省卫计委六部门联合出台了《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民助〔2015〕13号),从全省层面对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工作进行了规定和规范。为更好地推进我市社会救助家庭认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提高社会救助的精准性和有效性,结合我市实际,由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住保房管局和市卫计委按照“四级五类”社会救助保障服务框架思路,制定出台《杭州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政策依据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2.《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
3.《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民助〔2015〕13号)
二、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
(一)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四方面内容:
第一部分主要对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的认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认定内容和刚性支出作出具体规定。
第二部分主要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支出型贫困基本生活救助家庭、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低收入家庭认定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部分主要对专项救助家庭认定条件和标准的管辖部门、社会救助家庭受理和认定程序等作出规定。
第四部分规定认定办法的释疑权限、细则制订和施行日期。
(二)特色亮点
1.提高社会救助精准性。将传统的核对家庭“毛收入”转变为核对家庭“净收入”,明确规定可直接扣减因病、因学等刚性费用,使家庭收入核定更贴近申请家庭的真实需求,精准识别社会救助救助家庭。
2.强化救助家庭衔接性。认定标准在原市、区(县、市)、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救助圈”基础上,按照“四级五类”社会救助总体框架思路创制政策,即市、区(县、市)、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救助服务保障圈,最低生活保障、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低收入家庭等五类社会救助困难群体。
3.增强社会救助时效性。对申请人提供16项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简化为只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的原件及填写后的申请表(与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合一)。在赡养能力核对上,以赡养人的自诉承诺为依据,不需其提供繁琐的材料,事先告知其不诚信的严重后果,审核审批机关进行事后部分家庭核查,赡养人的自诉承诺虚假的将记入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4.创新就业帮扶渐退机制。规定低保对象和低保边缘对象首次就业或自主创业1年内所取得的收入,上述人员第2年和其他就业困难人员2年内取得的收入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下部分,2年后取得的收入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逐年递减。通过创新就业帮扶渐退机制,切实有效帮扶困难家庭积极就业,让困难群众早日摆脱困境,进而过上小康生活。
三、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杭州市民政局
解读人:叶元青
联系电话:85153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