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9524/2017-0092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杭民复决〔2017〕1号 | 公开日期: | 2017-06-08 |
发布单位: | 市民政局 | 关联类型: |
申请人:高志红,男,汉族,1977年*月**日出生,
居民身份证号:339005**********1X。
户籍地:杭州市萧山区************
联系地址: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代理人:无
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民政局
地址:萧山区西河路195号
法定代表人:叶阿洪,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无
申请人高志红不服被申请人萧山区民政局2017年2月21日作出的《萧山区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萧民信公〔2017〕第02号-告),于2017年4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17年4月17日收到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并于2017年4月18日予以受理。本机关对该行政复议案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7年1月11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高志红当年安置指标相关信息,”被申请人于1月13日收到该申请,并于1月16日向申请人寄送《萧山区民政局政府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萧民信公〔2017〕第02号-补通),要求申请人进行补正。申请人于1月25日收到被申请人的《萧山区民政局政府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萧民信公〔2017〕第02号-补通),并于2月3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补正书》。被申请人于2月6日收到申请人的《补正书》,并于2月21日向申请人作出《萧山区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萧民信公〔2017〕第02号-告),申请人认为该告知书内容没有说明是否有这个劳动指标,以及这个指标的具体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对该告知内容申请人不服,为此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告知书,并责令其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同时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017年1月11日)、《萧山区民政局政府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萧民信公〔2017〕第02号-补通)、《补正书》、《萧山区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登记回执》(萧民信公〔2017〕第02号-回)、萧山区民政局于2017年2月21日作出的《萧山区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萧民信公〔2017〕第02号-告)等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萧山区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萧民信公〔2017〕第02号-告)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17年1月13日收到申请人以挂号信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由于申请人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够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申请人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17年1月16日向申请人寄送《萧山区民政局政府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萧民信公〔2017〕第02号-补通),2月6日收到申请人的补正书,并立即予以受理,以挂号信件邮寄方式向申请人寄送了《萧山区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登记回执》(萧民信公〔2017〕第02号-回),告知申请人已受理。答复人查阅相关资料后,于2017年2月21日向申请人作出了《萧山区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萧民信公〔2017〕第02号一告)的政府信息公开,整个答复过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萧山区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萧民信公〔2017〕第02号一告)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高志红补正的内容所要获取的信息,经查,根据当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六条第四款“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同时又根据《萧山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施办法》(萧政发〔2000〕第95号)第十四条规定:“提倡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自愿去其它经济组织(指除机关、事业单位及大集体以上企业外,下同)工作”,当时高志红申请要求自谋职业,签订了自谋职业协议书,并经公证处公证,发给了一次性安置补偿金。因为高志红已选择了自谋职业,因此不存在再对高志红进行工作安置的双重安置,不存在针对高志红个人安置的指标信息。
综上所述,答复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及挂号信件、《萧山区民政局政府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萧民信公〔2017〕第02号-补通)、《补正书》及挂号信件、《萧山区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登记回执》(萧民信公〔2017〕第02号-回)、《萧山区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萧民信公〔2017〕第02号-告)、高志红自谋职业申请证据(自谋职业申请表、公证书)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审理认为,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已查阅了相关档案材料,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本机关予以支持。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理由依据不足,对其提出的复议请求不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2017年2月21日向申请人作出的《萧山区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萧民信公〔2017〕第02号-告)。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民政局
2017年6月8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五十六条 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一)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农村招收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按照本条第(二)项规定安排工作。
(二)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
(三)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四)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
(五)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优待。
《萧山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施办法》(萧政发〔2000〕第95号)
第十四条 提倡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自愿去其它经济组织(指除机关、事业单位及大集体以上企业外,下同)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