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复议
索引号: 002489524/2017-0092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民复决〔2017〕2号 公开日期: 2017-06-08
发布单位: 市民政局 关联类型:
杭州市民政局行政复议决定书(杭民复决〔2017〕2号)
发布日期: 2017-06-08 浏览次数: 来源: 市民政局

申请人:高志红,男,汉族,1977年*月**日出生,

居民身份证号:339005**********1X。

户籍地:杭州市萧山区************

联系地址: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代理人:无

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民政局

地址:萧山区西河路195号

法定代表人:叶阿洪,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无

申请人高志红不服被申请人萧山区民政局2017年2月15日作出的《萧山区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萧民信公〔2017〕第04号-告,于2017年4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17年4月17日收到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于2017年4月18日予以受理。本机关对该行政复议案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7年1月21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当年原萧山市退伍军人自谋职业政策的相关法律依据”,被申请人于1月23日收到该申请,并于2月15日向申请人作出了《萧山区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萧民信公〔2017〕第04号-告),申请人不服《萧山区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萧民信公〔2017〕第04号-告),为此特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告知书,并责令其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同时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017年1月21日)、《萧山区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登记回执》(萧民信公〔2017〕第04号-回)、萧山区民政局于2017年2月15日作出的《萧山区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萧民信公〔2017〕第04号-告)等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萧山区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萧民信公〔2017〕第04号-告)的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17年1月23日收到申请人以挂号信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当日受理并以挂号信邮寄方式向申请人寄送了《萧山区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登记回执》(萧民信公〔2017〕第04号-回),2017年2月15日向申请人作出了《萧山区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萧民信公〔2017〕第04号-告),整个答复过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二、被申请人作出《萧山区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萧民信公〔2017〕第04号-告)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高志红申请所要获取当年萧山市退伍军人自谋职业政策的相关法律依据的信息,经查,答复如下:根据当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六条第四款“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同时又根据《萧山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施办法》(萧政发〔2000〕第95号)第十四条规定:“提倡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自愿去其它经济组织(指除机关、事业单位及大集体以上企业外,下同)工作”。第十五条“凡自愿要求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应在市安置计划下达前,向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提出个人书面申请,经安置办公室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签订自谋职业协议书,并经市公证处公证,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偿金”;第十六条“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安置补偿金发放标准:义务兵服役满二年一次性安置补偿金为2万元;服役在三年以上的为3万元;志愿兵服役满10年的一次性安置补偿金为5万元,在此基础上,超过一年增加5000元;革命伤残军人一次性安置补偿金为4万元;自谋职业的革命伤残军人可享受在乡待遇。实行一次性补偿安置的退役士兵,参加社会保险以后,在原部队服役期间的军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如一年内被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大集体企业招收为合同制职工,原发给的一次性安置补偿金由用人单位负责收回,并上交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第十八条“凡从事个体经营或兴办私营企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市安置部门证明,优先给予办理营业执照,并在一年内免缴工商管理费,第二年减半收取管理费。凡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并有固定营业用房的,凭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经市安置办公室审核,其粮户关系可落实在营业所在地”。第十九条“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其户粮关系在原入伍所在地申报,转业志愿兵户粮关系可在配偶户口所在地申报,档案由市人武部保管。在城镇有住房、营业用房的,可凭产权证在房屋所在地申报户粮关系”。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及挂号信件、《萧山区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登记回执》(萧民信公〔2017〕第04号-回)、《萧山区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萧民信公〔2017〕第04号-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98修正版)、《关于印发〈萧山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萧政发〔2000〕95号)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的公开事项,不属于上述规定所指的政府信息,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制的政府信息公开请求。申请人的涉案申请实质是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向被申请人提出问题咨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围。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咨询事项作出的答复,并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因此,申请人的行政复议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民政局

2017年6月8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