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9524/2017-0103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杭民发〔2017〕95号 | 公开日期: | 2017-05-12 |
发布单位: | 市民政局 | 统一编号: | ZJAC10- 2017-0004 |
有效性: | 有效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一、目的意义: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可追溯,促进我市民政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
二、制定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法制办关于浙江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和〈浙江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03号)及《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和〈浙江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16〕120号)。
三、实施对象:各区、县(市)民政局,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社会发展局,机关各处室(单位)。
四、相关内容:(一)行政执法机关(单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开展调查和行政检查,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记录,国家和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询问(调查)当事人或证人,制作询问(调查)笔录等文字记录;实施现场检查(勘验)的,制作询问(调查)笔录等文字记录;实施抽样取证的,制作抽样物品清单等文字记录;实施查封(扣押)的,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物品(财产)清单等文字记录;组织听证的,制作听证通知书(公告)、听证笔录等文字记录;委托检验(检测、鉴定、评审)的,制作检验(检测、鉴定、评审)的委托书;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字记录。(二)行政执法机关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记录以下事项:证据保全的启动理由;证据保全的具体标的;证据保全的形式,包括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法定文书、复制、音像、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三)适用简易程序的,应记录以下内容:适用简易程序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的具体条件;实施简易程序的程序步骤及法定文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记录;对当事人陈述、申辩内容的复核及处理,是否采纳的理由;依法向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的内容;对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情况的实施过程;其他依法记录的内容,对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简易程序执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单位)应采用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
五、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杭州市民政局政策法规处
解读人 徐守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