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9524/2016-0127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杭民发〔2016〕298号 | 公开日期: | 2016-10-09 |
发布单位: | 市民政局 | 统一编号: | ZJAC10-2016-0012 |
有效性: | 失效 | 主题分类: | 民政、社区 |
各区党委组织部、财政局、民政局、人力社保局,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财政局、社会发展局、人事劳动保障局(组织部):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市委〔2008〕20号)精神,逐步提高社区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进一步激发社区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切实保障社区工作人员的基本权益,不断加强社区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提升我市和谐社区建设水平,现将优化杭州市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范围及执行标准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是指社区党组织(含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下同)专职成员、社区居委会专职成员以及以特定服务对象为工作内容的社区公共服务工作站工作人员。
(一)社区党组织专职成员,包括专职从事社区党务工作的书记、副书记和委员。
(二)社区居委会专职成员,包括专职从事社区工作的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三)以特定服务对象为工作内容的社区公共服务工作站工作人员,包括从事暂住人口、企业退休人员、失业人员、困难家庭、综治(维稳)和城市管理等管理服务工作的工作人员。
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居委会主任和社区公共服务站站长执行社区正职的相应标准;社区党组织副书记、社区居委会副主任和社区公共服务站副站长执行社区副职的相应标准;社区党组织委员、社区居委会委员以及以特定服务对象为工作内容的社区公共服务工作站工作人员执行社区委员的相应标准。
二、工资福利待遇构成内容及标准
市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基础工资(基数+工龄工资)、绩效奖金、补(津)贴、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缴费等五部分构成。
(一)基础工资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基础工资:委员(社工)以2500元/月、社区副职以2700元/月、社区正职以3300元/月为基数。工龄工资按从事社区工作时间逐年增长,标准为每年50元/月。
(二)绩效奖金
社区工作人员绩效奖金以优化组合、多劳多得、购买服务、奖优罚劣、提高效率为原则,实行绩差管理,拉开档次。各区安排社区的人员经费,结余部分可用于绩效奖励或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绩效奖金由月度绩效奖励和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奖励两部分组成。
绩效奖励的考核分配办法由各区自行制定,并报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备案后组织实施。
(三)补(津)贴
1、防暑降温补贴:按杭州市企业夏季非高温作业人员的标准和发放时间执行。
2、职称津贴:取得高级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资格证书,并从事社区社会工作(每年有个案研究)的,每月分别给予600元、400元、200元职称津贴。
社工体检和意外伤害保险等其他福利待遇,由各区自行制定相关政策。
(四)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缴费
工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12月份当月基础工资和补(津)贴之和+全年绩效奖金之和/12。
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分别按本人工资基数的12%缴纳住房公积金,纳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社会保险缴费:单位按本人工资基数和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缴费个人所缴部分,由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并代缴。
三、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所指杭州市区范围,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和富阳区。
(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平均工资增长水平不低于杭州市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增长水平,增长部分由各区自行解决。对按照“费随事转”原则核定的其他人员,其工资待遇按照原有口径和标准执行。
(三)社区工作年限以年度计算,工龄工资调整须经街道(乡镇)年度考核合格后,于次年1月1日起执行。新提升任职的,工资基数从任职次月起执行。
(四)月度绩效和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工作由街道(乡镇)负责,月度绩效考核奖励按月发放。
(五)退休人员担任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成员的待遇,每年补贴金额不低于2万元,由各区制定细则。
(六)从事社区工作的年限由各区民政局负责认定。
(七)本通知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八)本通知自2016年10月27日起执行。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调整杭州市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的通知》 (杭民发〔2011〕220号)同时废止。
(九)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和各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通知制定具体办法。
市委组织部 市 财 政 局
市 民 政 局 市人力社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