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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9524/2015-0079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15-08-19
发布单位: 财政处 关联类型:
关于印发《杭州市民政事业统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8-19 浏览次数: 来源: 市民政局

各区、县(市)民政局,杭州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经济与社会发展局、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社会发展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民政事业统计工作,更好地为民政事业发展服务,现将《杭州市民政事业统计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4月20日

杭州市民政事业统计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民政事业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工作在反映民政工作现状、科学编制民政部门预算和促进民政事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家统计局《部门统计调查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民政事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是杭州市民政局及各区、县(市)民政局以及杭州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经济与社会发展局、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社会发展局。本办法中所称的部门和所属事业单位无特别说明的,仅指各地民政局内设部门和局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民政事业统计是指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对民政事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第四条  各地应有计划地提高民政事业统计的现代信息技术装备水平,充分利用民政部统一开发的民政事业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统计台账并上报统计数据。

第五条  各地应当根据民政事业统计任务和本单位的实际需要,在下列方面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一)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制度,准确、及时、全面地完成统计工作任务,加强统计工作现代化建设;

(二)依据统计调查数据,科学编制部门预算,发挥统计的服务和监督作用;

(三)高度重视并支持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确定或组建实施统计工作的职能部门。统计职能部门负责统计工作的统一组织,协调管理各业务科室及各直属和挂靠单位的统计资料的收集和统计调查活动。

第六条  统计职能部门或统计人员实行工作责任制,纳入全局目标考核项目内容。按照《杭州市民政事业统计工作评价暂行办法》进行考核。

第二章  统计调查项目的增设与调整

第七条  民政事业统计调查项目应遵循“统一组织、统一管理”的原则,由民政或当地统计部门制定,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如确因业务工作需要,须增设统计调查项目的,应遵循以下原则:

1、与民政部门职能相对应;

2、符合《浙江省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原则和要求;

3、兼顾需要与可能,符合精简、效能的原则;

第八条  部门和单位需要增设统计调查项目时,应将拟新增设的统计调查项目交计划财务部门审核后并报局领导批准;向区、县(市)民政部门发放的统计调查项目须报市统计局、省民政厅计划财务处备案;向民政系统外发放的统计调查项目须报市统计局批准,并报省民政厅计划财务处备案。

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编制

第九条  各地民政部门应严格执行民政部制定的统一标准,保障统计数据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表式和统计编码等方面的标准化。

第十条  各级民政计划财务部门负责完成民政事业统计年报、季报、月报、民政事业统计台账,以及当地统计部门要求填报的统计报表的收集、汇总和编报工作;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业务范围内台账数据的动态管理,并按照计划财务部门要求及时提供、复核有关数据,协助计划财务部门做好相关业务统计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民政事业统计台账制度》,健全完善民政事业统计台账,台账填写内容必须合法、完整、真实、准确;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当月新增或变动数据次月5日前必须完成更新,确保统计数据的及时性。

相关业务部门负责统计的台账动态管理,应建立和完善各种原始记录和台账管理制度,及时做好台账数据的录入和更新维护工作,保持与基层单位统计数据的一致性,台账数据实行部门负责人负责制。

第十二条  民政事业统计报表与统计台账相互衔接,民政事业统计年报、季报、月报数据应从台账中提取,并与台账核对一致。各类民政统计报表编制应遵循计算机审核与人工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对计算机审核出现的逻辑性错误及人工审核发现的异常数据应及时进行复核、修正;对数据前后期波动较大及因特殊原因形成的逻辑错误,必须填写说明;对民政行业单位等单位信息增减变动要及时提供相应资料及说明。

第四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应用

第十三条  民政统计台账是统计工作的基础,各地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民政部要求做好以下几点:

(一)  建立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台账资料的审核、交接和档案管理等制度。

(二)  民政统计台账在统一格式、统一软件下实施。县级以上民政部门都要建立计算机管理系统,有条件的乡镇、街道也要实行民政统计的台账计算机管理。

(三)   民政统计台账实行科学合理、准确实用的动态管理,台帐填写内容要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填写对象真实、准确;各相关业务部门负责的台账动态管理,并及时、全面地向统计职能部门提供统计所需的台账数据。

(四)基层民政部门对民政统计台账、报表实行电子文本和纸质文本同时保存,上级民政部门可只保留电子文本的台账。

第十四条  各级民政计划财务部门为民政统计资料发布和对外提供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向单位领导和各业务部门提供统计数据,按期向上级民政部门报送民政统计报表、台账、对外提供数据及按照辖区内统计部门要求履行部门统计职责。各业务部门对外使用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数据应以民政事业统计年报、季报、月报为依据,如统计口径和数据有出入的,应事先商计划财务部门同意并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方可变更,确保“数出一门”。

第十五条  各地民政部门应当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制度,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六条  各业务部门向计划财务部门提供的统计资料或反馈的审核信息,由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提供。各级民政计划财务部门向上一级民政计划财务部门或同级统计部门报送民政事业统计资料必须经相关业务部门复核和统计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盖章上报;民政事业统计年报、年报快报需经本单位主管领导签审后上报。

第十七条  各地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统计资料档案制度。统计资料档案的保管、调用和移交,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十八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切实加强对本部门(单位)统计工作的领导,并根据《统计法》的要求和民政事业统计任务的需要在计划财务部门中设置专(兼)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局直属事业单位必须明确一名专(兼)职统计人员负责统计的台帐录入、维护和定期送审。

各级民政部门应制定措施,确保兼职统计人员从事统计工作时间。

第十九条  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须具备从事统计工作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统计人员履行统计监督时应具有统计执法检查的资质。

第二十条  各单位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因工作需要调整的须办理相关交接手续,同时做好与上级计划财务部门的对接,确保统计工作的连续性。

第二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有计划组织统计人员参加培训,加强统计人员专业技能及职业道德教育,提高统计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二十二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统计工作需要为计划财务部门配备必要的统计数据处理设备,各类民政统计报表、台账上报期间要保持网络上报渠道的通畅和全市民政统计QQ群的正常联通。

第二十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结合全省“数字民政”建设的要求,以民政事业统计信息系统为依托,加强协调配合,实现与各业务部门信息系统的资源共享;要完善乡镇一级统计信息系统建设,由上而下逐步建成覆盖市、县、乡三级的民政事业统计信息网络,实现数据采集、整理、传输、存储、应用、管理的现代化。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凡因违法进行统计调查,使民政部门受到通报批评或处罚的,视情况对相关处室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二十五条  各地民政部门领导要重视统计工作,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并对统计人员反映的客观情况给予重视,充分发挥统计工作的作用,关注统计信息和统计分析,利用统计信息指导工作。

第二十六条  统计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各地民政部门应加强统计部门与各相关业务部门的联系,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统计资料的统一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