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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9524/2011-0079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11-04-21
发布单位: 市民政局 关联类型:
关于做好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 2011-04-21 浏览次数: 来源: 市民政局

各区、县(市)民政局,杭州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经济与社会发展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服务业统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314号)和《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服务业优先”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09〕12号)精神,为进一步促进我局系统“社会福利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简称社区服务业)”等服务业统计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确保我局相关服务业统计数据准确、及时、完整,为各级党委、政府实施宏观管理和制订规划提供决策参考依据,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通过进一步规范服务业统计调查体系,及时掌握我局系统相关服务业,特别是社区服务业发展的规模、结构、效益、地区及行业分布等情况,提升统计监测、科学管理和决策水平,从而促进我局系统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 分工负责原则。各相关业务处室各司其职,切实做好局系统各类服务业统计套表(含财务统计)数据整理和业务统计调查工作,确保上报数据准确、及时、完整。

(二) 统一平台原则。全市社会福利业限额以上单位服务业统计套表(含财务统计)数据的采集、审核、汇总、上报工作,均统一在市统计局数据采集平台上进行。全市社区服务业统计测算报表数据的采集、审核、汇总工作统一在我局开发的社区服务管理统计系统平台上进行。

(三) 统筹协调原则。由我局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召集局相关处室及各区、县(市)有关部门进行专题协调,研究解决服务业统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指导、督促、推动服务业统计工作。

三、实施办法

(一)统计范围及调查对象。

根据杭州市服务业统计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我局服务业统计工作主要有以下两个门类:一类是社会福利业;另一类是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即社区服务业。

全市社会福利业限额以上单位调查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社会福利服务业活动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组织机构(以上调查对象均包括在杭中央、省、部属单位),如:社会福利院、农村敬老院、各级慈善组织、军休所、殡葬服务单位、各级救助管理站,等等。

全市社区服务业调查对象为全市领取《社区服务业证书》的单位以及社区居委会本级。

(二)统计的内容及方法。

1、调查内容:能够反映全市社会福利业行业布局、所有制结构和地区分布情况的所有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人员状况、财务经营、能源消费、投资、劳动工资等情况以及社区服务业十大重点产业相关业务资料。

2、调查方法:采用全面调查方法。根据被调查行业的实际情况,对全市社会福利企业限额以上单位及社区服务业单位采用全面调查方法,并实行网上直报。

(三)调查频率及上报时间。

调查报表实行“定报”及“年报”制度。“定报”的报告期为1—2月、1—5月、1—8月和1—11月,报送时间分别为3月、6月、9月、12月的10日前;“年报”的报告期为1—12月,报送时间为次年2月10日前。

(四)职责分工。

1、各地民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的社会福利业限额以上单位(含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中央、省、部属单位)和社区服务业单位的统计调查,做好单位名录库的维护、服务业统计套表(含财务统计)被调查单位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以及报表的布置、收集、审核和上报工作。

2、局相关处室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下级部门统计业务的指导和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组织实施所牵头限额以上单位(包括在杭的中央、省、部属单位)和社区服务业单位的统计调查等服务业统计套表(含财务统计)的统计调查;做好服务业名录库的维护、数据审核、催报、评估分析和报送等工作。具体为:

(1)基层政权与社区建设处负责社区服务业的统计工作。

(2)民间组织管理局负责市本级民间组织单位新增、变更、注销情况的统计工作。

(3)社会福利处、救灾救济处负责做好各自业务范围内的社会福利业单位的统计工作。

以上统计数据送计划财务处汇总后,报送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计划财务处汇总的时间点为10日,有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4)计划财务处负责做好本级及局属单位的统计工作,并按规定报送市统计局。

四、工作要求

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涉及范围广、调查难度大、业务要求高,各部门、各区、县(市)民政局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共同做好统计调查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根据《杭州市服务业统计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建立服务业统计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领导。把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工作机制、制订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组织开展本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

(二)做好统计保障。要加强服务业统计力量,选配专职统计人员负责部门服务业统计。明确职责分工,选配骨干力量,认真做好服务业统计工作。要将服务业统计所需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夯实统计基础。各地要明确牵头部门,各相关单位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服务业统计工作;要加强统计业务培训,提高统计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要加强统计台账的规范化建设,做到数出有据,保证源头数据质量。

(四)严格依法统计。各地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各项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和办法,抓好本部门统计台账的建立和动态管理。要广泛开展对被统计单位的统计法制宣传,营造依法、诚信统计的良好氛围。对统计违法行为要报当地统计局严肃处理,切实维护统计工作的严肃性,确保统计数据质量。

(五)规范数据使用。服务业主要统计数据实行下管一级制度,各地、各部门服务业主要数据须按规定经所在地统计局核准后,方可对外发布使用。

(六)强化目标考核。为确保我局系统服务业统计工作顺利开展,市政府已将我局系统服务业统计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考核,我局将根据市政府目标任务考核的有关内容对各地民政部门制订相应的考核办法,建立服务业统计工作考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