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14) 杭州市民政局(1) 上城区(1) 拱墅区(1) 西湖区(1) 滨江区(1) 萧山区(1) 余杭区(1) 临平区(1) 钱塘区(1) 富阳区(1) 桐庐县(1) 淳安县(1) 建德市(1) 临安区(1)



机构名称 机构地址 联系电话 工作时间
杭州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西湖区文三路359号(杭州市民政局附楼二楼) 89586377 周一至周五
9:00-12:00,14:00-17:30
上城区婚姻登记处 丁城路与环丁路交汇处桃花湖公园内“桃潭踏歌”处 87922674
87922664
周一至周五(周六办理预约结婚登记)
8:30-11:30,14:00-17:00
拱墅区婚姻登记处 余杭塘路1号健康大厦11楼 88399789
88399791
周一至周五(周日办理预约结婚登记)
9:00-12:00,13:30-17:00
西湖区婚姻登记处 西湖区文一西路858号 西湖区行政服务中心(西二楼) 89511552 周一至周五(周六办理预约结婚登记)
夏季:9:00-12:00, 14:00-17:00
冬季:9:00-12:00 13:30-17:00
滨江区婚姻登记处 江虹路与月明路交汇处北塘河公园内(龙湖春江郦城西南侧) 86680171 周一至周五(周日办理预约结婚登记)
夏季:9:00-12:00, 14:00-17:00
冬季:9:00-12:00, 13:30-17:00
萧山区婚姻登记处 北干街道市心中路1069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D区 83587690
83587689
周一至周日(法定节假日除外,且周六周日只受理预约结婚登记和预约补领结婚证)
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余杭区婚姻登记处 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508号创鑫时代广场3号楼B座10楼 89392229 周一至周五(周日办理预约结婚登记)
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临平区婚姻登记处 运河街道东湖北路570号 89185211 周一至周五(周六办理预约结婚登记)
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钱塘区婚姻登记处 下沙街道云沙街20号4楼 89898891
89898939
周一至周五(周六办理预约结婚登记)
9:00-12:00, 13:30-17:00
临安区婚姻登记处 玲珑街道流霞街309号(妇保十楼) 63717666 周一至周五(周六预约办理结婚登记)
夏季:8:00-11:30, 13:30-17:00
冬季:8:00-11:30, 13:00-16:30
富阳区婚姻登记处 鹿山街道江连街富阳区行政服务中心B座3楼 63123355 周一至周五(周六办理预约结婚登记)
8:30-11:30 13:00-16:30
建德市婚姻登记处 洋溪街道洋安路368号 64780308 周一至周五(周六办理预约结婚登记)
夏季:8:30-11:30, 14:00-17:30
冬季:8:30-11:30, 13:30-17:00
桐庐县婚姻登记处 城南街道迎春南路258号行政服务中心3楼D厅 64219779 周一至周五(周六办理预约结婚登记)
夏季:8:30-12:00, 13:30-17:00
冬季:8:30-12:00, 13:00-16:30
淳安县婚姻登记处 千岛湖镇新安北路63号 64813876 周一至周五(周日办理预约结婚登记)
夏季:8:30-12:00 14:00-17:30,
冬季:8:30-12:00, 13:30-17:00


1、在杭州工作的浙江省户籍的人是否可以在本市办理婚姻登记?可以。浙民事〔2020〕109号《浙江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一方或者双方常住户口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可以在本省自主选择内地居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和补领婚姻证。

2、婚姻登记如何预约?可提前2-30日登录杭州市民政局官网、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杭州民政”微信公众号预约。

3、涉外婚姻登记中关于“婚姻状况证明”的翻译有何要求?根据(民办函[2008]276号)文件规定,由下列机构之一出具的翻译文本,婚姻登记机关予以接受:当事人所在国驻我国使领馆;我国驻外使领馆;婚姻登记机关认可的权威翻译机构;婚姻登记机构指定的翻译机构。”

4、当事人提供的无配偶声明或者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如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的“婚姻状况证明”等材料是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翻译成中文。指定翻译机构地址:杭州解放路138号航天通信大厦1号楼15楼(杭州海博翻译社),电话:87087350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离婚程序有哪些新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离婚登记按照“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程序办理。
(一)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持结婚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登记申请,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二)受理。婚姻登记机关按照《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三) 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持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申请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 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夫妻双方持离婚协议书、结婚证、照片、有效证件、《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到原受理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
(五)登记(发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规范》第五十八条至五十九条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一份并自行保存,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6、能否开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号)》以及《浙江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浙民事〔2015〕199号)规定,除对涉台和9个国家(即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全市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