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依法行政(普法)
索引号: 002489524/2022-003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民发〔2022〕39号 公开日期: 2022-05-25
发布单位: 杭州市民政局 关联类型:
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民政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5-25 浏览次数: 来源: 市民政局

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局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化管理工作,实现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经2022年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杭州市民政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民政局

2022年5月25日

杭州市民政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试行)



重大行政决策一般涉及面广、成本投入大,对国家、集体或者公共利益和公民的权利义务影响深刻,具有基础性、全局性、长期性、综合性的特点。

一、下列决策事项应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

(一)制定社会救助、养老服务、殡葬服务、婚姻服务、流浪乞讨以及城乡社区治理、社会组织管理、社会工作等民政领域有关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编制全市民政事业五年规划,以及养老服务、社区治理、社会组织发展、慈善事业发展、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以及养老服务设施布局、殡葬殡仪服务设施布局等重点专项规划;

(三)养老服务、社区治理、社会组织发展、社会工作、殡葬殡仪服务等领域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四)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对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其他事项。

二、下列决策事项不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

(一)本部门立法决策以及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

(二)本部门内部管理事项,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以及内部工作流程等事项;

(三)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基层群众组织能够自治管理的;

(四)为执行上级决策部署出台的、没有作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更为不利的具体实施措施的,可不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五)应当由市委、市政府决策的事项。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