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9524/2021-0065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杭民发〔2021〕123号 | 公开日期: | 2021-12-28 |
发布单位: | 杭州市民政局 | 统一编号: | ZJAC10-2021-0007 |
有效性: | 有效 | 主题分类: | 社会福利 |
一、制定背景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构建共建共享公共服务体系专项计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21〕44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杭政函〔2017〕19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7〕139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的意见》(杭政办函〔2015〕174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17〕114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制度对基本民生的兜底保障作用,让困难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助推共同富裕,在充分征求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社会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了《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经市政府批准,统一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
二、政策依据
1.《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构建共建共享公共服务体系专项计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21〕44号)
2.《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杭政函〔2017〕192号)
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7〕139号)
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的意见》(杭政办函〔2015〕174号)
5.《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17〕114号)
三、主要内容
(一)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困境儿童生活补贴标准
为了推进共同富裕,推动公共服务均等化发展,本次提高桐庐县、淳安县和建德市救助标准,实现市域同标。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102元。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837元。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571元;社会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养育标准调整为2057元;最低生活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残、患重病、患罕见病、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的差额发放生活补贴;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儿童,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差额的50%发放生活补贴;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儿童,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差额的30%发放生活补贴。
(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标准、定期生活补助和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标准
桐庐县、淳安县和建德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标准调整为扣除刚性支出后,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低保标准2倍以下(最高不超过当地执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区、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本地户籍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定期生活补助标准按照每人每月74元发放,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标准按照本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生活价格补贴75%的标准发放。市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标准、定期生活补助标准和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标准仍按现行标准执行。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2年1月28日起施行(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1月27日按本通知的标准执行)。
四、解读机关
本文件解读机关:杭州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处
解读人:徐雯
联系电话:0571-85153959。
- 图解 ● 关于《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财政局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 的通知》(图表版)
- 政策原文 ● 关于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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