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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9524/2021-005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民发〔2021〕102号 公开日期: 2021-10-29
发布单位: 杭州市民政局 统一编号: ZJAC10-2021-0006
有效性: 有效 主题分类: 扶贫
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乡村振兴局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 11- 04 10: 12 浏览次数: 来源:市民政局

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钱塘区、西湖风景名胜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1〕49号)、《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民助〔2021〕13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21〕5号)和《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时代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市委办发〔2020〕30号)要求,结合市委市政府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城市范例部署要求,现就我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扎实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工作

1.加强低收入对象动态管理。强化主动发现,将走访、发现困难群众列为村(社区)和基层工作人员的重要工作内容。通过入户调查、探访关爱、线上大额医疗费用支出等数据信息整合,将社会救助对象和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口信息,录入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数据库,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救助保障范围,帮助转介链接救助服务。落实低保、低边渐退期一年制度,即原收入型、残疾人低保按《杭州市民政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杭州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民发〔2017〕224号)第七条落实收入豁免机制;原支出型低保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低保收入标准但仍在低保标准2倍以下的,可享受一年低保待遇,按不低于低保标准的30%发放救助金;原低边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低边收入标准但家庭人均年收入仍低于人均可支配收入60%的,可享受一年低边待遇,对享受渐退期一年的家庭应事先书面告知。根据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规定,重点组织对1人户低保开展特困人员再排查和认定工作,做到“应救尽救”。

2.加强社会救助服务保障。全力做好低保标准等有关社会救助保障标准调整工作。积极开展实施服务类社会救助,推动由单一型物质救助向“物质+服务”转型,围绕探访、照料、心理疏导、社会融入等内容拓展服务项目,建立长效机制。

3.加强救助服务能力建设。各地要积极组织开展社会救助服务联合体建设(简称“助联体”),2021年底,各区、县(市)要建成1个以上镇街级“助联体”,有条件的可升级成区、县(市)级“助联体”,引入社会力量发布、开展救助服务类项目不少于3个。推进困难群众救助“一件事”落地办理,救助办事事项均需从政务服务网、浙里办、2.0窗口进入线上受理,实现网办率100%。使用大救助信息系统进行初次和复核入户调查,实现系统入户调查率100%。应用“幸福码”开展探访关爱,实现探访关爱率100%、“幸福清单”送达率100%。依托“幸福码”,畅通困难群众求助渠道,完善主动发现快速响应机制。

二、开展社会救助专项治理巩固提升行动

1.开展社会救助兜底脱贫“回头看”。全面梳理三年来社会救助专项治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坚决避免整改不到位和反弹回潮问题,为实现巩固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提供重要保障。加强民政、医疗保障、乡村振兴、残联等部门间的数据比对和信息共享,运用信息化手段推进“政策找人”,根据低收入人口监测预警要求,以未纳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范围的无劳动能力或弱劳动能力、持续增收能力弱、返贫风险高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因病因灾因疫情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为重点,实施逐一排查,建立工作台账和数据库,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兜底保障范围,坚决防止“脱保”“漏保”,做到一个都不少。严格落实“一户一档”管理,规范大救助系统信息填写,及时上传相关附件材料,做好申请表(授权书)、身份证(社保卡)复印件、入户调查表、预警处理说明、定期复核材料、注销回执等原始材料的存档工作。

2.开展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排查整治。对照2020年国家和省市级层面出台的因病因灾因疫情困难群众相关救助政策,全面排查符合条件的特殊群体救助政策落实情况。梳理排查2018年以来低保金发放台账,及时开展存疑信息复核纠正。落实“一证通办”,申请人申请社会救助时除提交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含电子社会保障卡)和填写申请表外,不需要提供其他材料。落实“全省通办”,便利困难群众异地申请社会救助,及时配合审批地进行入户调查。规范社会救助审核确认程序,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在社会救助审核中的主体责任和村(社区)的协助作用,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不再进行民主评议,杜绝社会救助申请由村(社区)盖章上报的做法。申请社会救助家庭成员与经办人员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乡镇(街道)应当单独登记备案。对单独登记备案或者在审核确认阶段接到投诉、举报的社会救助申请,区、县(市)民政部门应当入户调查。完善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卡折委托代管相关政策措施,强化对代管人的备案和监督管理。建立完善民政、财政、代理金融机构三方在资金发放中的沟通反馈机制,提升“一卡通”资金管理发放率,规范发放程序,打通发放堵点,缩短发放时限。梳理2018年以来社会救助领域信访件,建立重复信访事项专门工作台账,依法依规分类处置。会同信访部门开展社会救助领域信访事项定期通报、会商研判、联合督办等工作,提高初次信访事项一次性化解比例。把社会救助领域信访问题化解处置情况纳入工作绩效考核。

3.持续整治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作风问题。加强与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和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协同配合,严肃查处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中履职作风不实,不担当、不作为,脸难看、事难办问题,严肃查处专项整治工作中搞形式、走过场,表面整改、虚假整改、纸上整改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加大通报曝光力度,充分发挥震慑作用。提高社会救助服务热线为民服务质量和效率,切实解决困难群众合理诉求。健全社会救助责任追究和容错机制,对主观故意造成工作失误和损失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或者探索创新、先行先试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三、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

1.规范低边家庭中重病患者应保尽保。加强重病患者家庭跟踪监测,符合支出型低保条件的要及时纳入低保救助。对低边家庭中的重病患者,本人收入符合低保标准的,经申请,可纳入“重病型单列户低保”,差额发放救助金,救助金不低于低保标准的30%,其它家庭成员仍为低边家庭成员。本通知所指的重病患者是指患有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儿童孤独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艾滋病、耐多药肺结核、慢性肾功能衰竭等规定病种的城乡居民。

2.充分发挥临时救助“救急难”功能。各地要健全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落实急难发生地申请临时救助,采取临时备用金等方式,提升救助时效。对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提高救助金额。对在本市工作,因我市启动疫情一级响应无法返岗复工或就业、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外来务工人员等未参保失业人员,可向务工地或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符合条件的由区、县(市)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按规定向其本人发放临时救助金,一次性救助金为1至3个月低保标准,帮助其渡过生活难关。申请人原则上需提交原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或者其他相关材料。

3.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确定照料服务人,提供日常照料和住院陪护等服务,确保“平日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服务人可以是其亲友或村(居)委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乡镇(街道)要与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人签订三方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相关职责。督促照料护理人认真履行委托照料护理协议,全面落实各项照料服务,照顾好特困人员日常生活。建立健全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定期探访报告机制,了解疫情对特困人员生活的影响,重点跟踪关注高龄、重度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及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四、工作要求

1. 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市)民政、财政、乡村振兴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统筹抓好巩固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成果各项工作,抓紧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从严从实做好监测比对、摸底排查、政策纳入和问题整改等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按规定把符合条件的潜在困难对象纳入低保、低边、特困人员或临时救助范围。财政部门做好经费保障工作,提升资金使用效益。乡村振兴部门要做好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工作,加强与民政部门数据交换、实时共享。

2.明确工作安排。各地按照社会救助专项治理巩固提升要求,全面梳理排查各类问题,积极开展化解整治,实施项目化推进、台账式管理。11月,市民政局将视情会同乡村振兴等部门对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的地区实地指导。12月5日前,各区、县(市)报送社会救助专项治理巩固提升工作总结材料。

3.加强工作宣传。深入开展政策宣传活动,加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政策解读,做到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窗口有救助宣传材料,每户救助家庭幸福码上墙并发放宣传册,提高困难群众救助帮扶政策知晓度。及时总结、宣传推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和社会救助巩固提升专项行动中形成的先进经验和做法,讲好社会救助故事,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本通知自2021年10月29日起施行。


                                                                   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乡村振兴局

                                                                                             2021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