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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9524/2020-0069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民发〔2020〕109号 公开日期: 2020-12-31
发布单位: 市民政局 统一编号: ZJAC10-2020-0009
有效性: 有效 主题分类: 民政、社区
关于《杭州市家庭养老照护床位试点工作方案》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1- 01- 07 15: 45 浏览次数: 来源:市民政局

一、政策文件制定的背景和意义

2020年3月26日,《杭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将于2020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第十九条提出了“支持养老机构或者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设置家庭养老床位。家庭养老床位及其所服务的老年人,视同机构养老床位及其所服务的老年人,享受与机构养老床位及其所服务的老年人同等补贴政策。”、“建立健全家庭养老床位服务与机构养老床位服务之间有序互转的评估、运行和监管机制。”此前,我市上城区、西湖区已率先试点探索家庭养老照护床位,为贯彻落实《条例》精神,稳步推进我市家庭养老照护床位试点工作,进一步探索建立我市居家失能失智老年人长期照护体系,迫切需要制定全市层面的,符合我市实际、体现我市特色的家庭养老照护床位试点方案。

二、政策文件制定的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

2.《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委发〔2019〕27号);

3.《杭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三、主要内容

文件主要分为七个部分,总体目标,试点范围,试点任务,试点内容,组织保障,实施时间,附件。

(一)总体目标。提出了出台该试点方案的目标及意义。

(二)试点范围。明确为我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等8个区。

(三)试点任务。试点期间,全市建成家庭养老照护床位不少于800张。原则上各试点区建成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各不少于100张。

(四)试点内容

一是明确了服务对象为具有试点区户籍,年满60周岁且能力评估达到中、重度失能或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其中低保、低保边缘家庭老年人根据本人及其家属意愿,优先考虑。

二是明确了服务机构为依法登记成立并具备相应服务资质且在本市开展养老服务的医养结合机构,与周边医疗机构签约合作的养老机构、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且应具备一定的服务能力和服务设施,配备相应的专业团队,近两年内未纳入社会失信名单、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群体信访事件。

三是明确了建设标准,承接家庭养老照护床位的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根据老年人照护需求和居住空间条件,经与老年人及其家属协商后,设置必要的设施设备,为开展生活照料、体征监测、康复训练、呼叫响应等服务提供硬件与技术支持。

四是明确了服务项目,对家庭照护床位实行每天24小时动态管理和远程监护,每日上门服务不少于1次,每月累计服务时长不少于30小时,每2周医护人员应至少上门服务1次。

五是明确了办理流程。分为申请、认定、签订服务合同、改造和安装、服务、跟踪、互转等环节。

六是明确了收费标准。费用由机构自主合理定价,明码标价,主动公示,并载入服务协议中。可参照《浙江省养老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收取。

七是明确了补助政策。一是对经试点地区民政部门验收合格的家庭养老照护床位,给予建设补助。建设补助根据适老化改造内容、设施设备的安装和维护等按照每张床位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个老人限补助一次。(其中已完成生活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的,按照每张床位2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依据条件分别在服务开展满3个月和6个月时各给予建设补助的50%。二是对于年满60周岁且能力评估达到中、重度失能的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建床老年人,依据服务合同并按照实际支付费用的50%给予护理补贴(每月最高不超过600元标准)。该补贴和养老服务电子津贴不重复享受。

(五)组织保障。一是要强化组织领导。二是要强化医养融合,进一步在“养老床位”和“家庭病床”有机融合上加强探索。三是要强化日常监管,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安全监管及补助资金绩效管理。

(六)实施时间。试点实施时间为2年。

(七)附件。分别是智能设备指导清单及基本服务内容指导清单。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杭州市民政局

解读人:吴强

联系方式:85241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