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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区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办法
发布日期: 2020- 09- 03 11: 20 浏览次数: 来源: 市民政局

为减轻群众办丧负担,维护人民群众基本丧葬权益,根据《杭州市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精神,决定对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实施免费。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免费对象

在杭州市区死亡并在杭州殡仪馆、萧山殡仪馆以及余杭第一、第二殡仪馆办理火化事宜的下列人员,免除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

(一)具有杭州市区户籍的城乡居民(含非农和农业户口);

(二)在杭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杭州市区户籍的学生,驻杭部队现役军人;

(三)与在杭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1年以上、在杭州市区居住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免费项目

(一)殡葬基本服务项目:

1.遗体接运(限市区范围内使用普通接尸车辆接运遗体);

2.殡仪馆内遗体冷藏存放(存放期限3天以内);

3.遗体火化(使用普通火化炉火化遗体);

4.骨灰寄存(存放期限一年以内)。

由杭州殡仪馆,萧山殡仪馆,余杭第一、第二殡仪馆按照省、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在结算殡仪服务费用时直接予以免除。对使用高档车辆接尸和拣灰炉火化的,超出普通车辆接尸费和普通火化费标准的费用由丧户支付。

(二)对重点救助对象,在免除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的基础上,再免除小告别礼厅的使用费,并赠送骨灰盒1只(300元以内)。

重点救助对象包括:

1.杭州市区持有效期内的《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杭州市萧山区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杭州市余杭区城镇低保家庭救助证》、《杭州市余杭区农村低保家庭救助证》(以下均简称《救助证》)的城乡低保、困难家庭和特困户家庭成员及持有效期内《杭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萧山区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杭州市余杭区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以下均简称《残保证》)的残疾人;

2.杭州市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享受定期生活补助金的红军失散人员、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人员。

三、申请程序

符合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人员死亡后,经办人(指死者的直系亲属)凭社区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向杭州殡仪馆或萧山、余杭殡仪馆提出申请,填写《杭州市区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亡者的有效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亡者为集体户口的,携带集体户口卡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亡者为重点救助对象,属市区困难群众,需提供有效期内的《救助证》、《残保证》;属特困户,需提供《特困家庭援助证》;属残疾军人,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属伤残人民警察,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属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属伤残民兵民工,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属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需提供劳模证或市总工会出具的证明;其他类型的重点救助对象,由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四)亡者为在杭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学生,需提供学校出具的证明和《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为驻杭部队现役军人,需提供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及《军官证》或《学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为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与在杭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及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一年以上的缴费清单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经费承担

(一)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和重点救助对象骨灰盒费用及小礼厅使用费,由市、区两级财政与处理尸体火化事宜的殡仪馆按8:2的比例承担;财政承担部分按下列原则分担:第一条(一)、(三)类群体,如死者生前户籍所在地或单位所在地在主城区,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在萧山、余杭区,由区财政安排解决。第一条(二)类群体,如死者生前所在学校在主城区,由市本级财政承担;在萧山、余杭区,由区财政安排解决。

(二)亡者在市区死亡的,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实行火化,免除的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由三地殡仪馆进行结算。

(三)杭州殡仪馆,萧山殡仪馆,余杭第一、第二殡仪馆应在费用减免的次月10日前,填写《杭州市区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结算清册》(以下简称《费用结算清册》)和《杭州市区重点救助对象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结算清册》(以下简称《重点救助对象费用结算清册》)各3份,并附《申请表》复印件送市殡葬管理所和萧山、余杭区殡葬管理所审核,由殡葬管理所在《费用结算清册》和《重点救助对象费用结算清册》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于20日前送本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费用结算清册》和《重点救助对象费用结算清册》进行审核,并于月底前按照审核确认的金额将资金划入当地殡仪馆账户。

五、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

(一)殡仪馆应当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大资金管理力度,强化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如发现殡仪馆虚报申领减免费用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清退,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二)殡葬管理所应认真核实殡葬基本服务费用,严把审核关;民政和财政部门应建立督查制度,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杭州市及萧山、余杭区民政部门负责做好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减免工作。市殡葬管理所及萧山、余杭区殡葬管理所根据职责做好相关具体工作。

各级财政、公安、物价、卫生、民族宗教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实施本办法。

各县(市)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物价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