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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9524/2020-0055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民函〔2020〕89号 公开日期: 2020-08-10
发布单位: 市民政局 关联类型:
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余6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20-08-10 浏览次数: 来源: 市民政局

黄赞代表:

您在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解决落实农村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难的建议》(余6号)收悉。您的建议对我市加快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提升农村养老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我局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经我局主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城乡建委协办,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多举措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一是完善制度标准。去年以来,我局积极推进《杭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立法,将居家养老服务配套用房建设要求纳入条例,明确未达到配置标准的养老服务用房,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新(改、扩)建等方式,在本条例施行后两年内配置到位。《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依托目前正在编制的《杭州市乡村地区国土空间规划导则》(试行),在村庄布局规划层面,重点研究超老龄化背景下乡村对养老设施的需求特征,分级分类配置,提高乡村养老服务能力。在村庄规划层面,结合区位条件和发展定位,以常住人口为基础合理配置,鼓励村养老服务设施结合“村公共服务中心”等项目进行混合布置、统筹建设。

二是加快设施建设。落实《浙江省建设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通知》和《条例》要求,结合杭州本身需求和特色,打造集中式配建的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形成“乡镇(街道)—社区(村)”两级体系。其中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连续三年列入省、市政府民生实事项目,通过第三方运营,不断完善生活服务、康复护理服务、托养服务、家庭支持服务、社会工作和心理疏导、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等六大功能,满足老年人“家门口养老”服务需求。截至2019年底,我市已建成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141家。

三是加强落实督查。积极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建委等部门,共同推进养老服务用房的落实,要求新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时,和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建设部门在建筑方案、建筑施工图的审查时,需核查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在建设工程竣工时,核查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是否已按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落实。房地产测绘机构在预测、实测时,要对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单独列项,并在测绘成果报告中注明其位置(幢、单元、层次等)和面积。项目所在地民政部门全程参与到地块方案、审查、验收等各个环节当中,从实际运营、管理的角度,对地块内养老服务用房的建设情况提出专业意见。

目前,我市已建成各类居家养老照料中心2898家,其中农村地区1966家,一般在每个行政村或者相邻行政村至少集中配置一处。但因为农村地区面积范围大、人口居住分散,并且对短期托养照护的观念接受度较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仍存在不足。下一步,结合您的意见建议,我市将进一步统筹城乡养老服务发展,持续提升农村为老服务水平。

一是加强条例贯彻落实。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以全面贯彻落实《条例》为立足点,进一步转变观念、整合资源、精准聚焦、突出重点,全面提升农村地区居家养老综合服务能力。加快制定《杭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实施意见和相关配套政策,研究出台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范,有效满足农村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    

二是加强设施建设。扎实推进民生实事项目,科学选址,督导进度,2020年新建30家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乡镇(街道)覆盖率将达到85%以上。支持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盘活存量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举办养老服务设施。独立选址建设的非营利性农村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可以集体使用方式办理供地手续。支持盘活利用乡村闲置校舍、文化礼堂等建设敬老院、老年活动中心等农村养老服务设施。

三是提升服务功能。实施美丽城镇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预计到2022年底全市118个小城镇,60个以上建成市级美丽城镇,其中30个以上省级样板,剩余小城镇全面达到“十个一”基本要求,其中“十个一”基本要求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建立“一个覆盖城乡的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体系”。进一步发挥社区级照料中心有效覆盖、街镇级服务中心加强辐射的分层分类模式,就近就便为老人提供服务,老年人步行15的居家养老服务圈不断巩固。重点解决老年人日托、不超过3个月中短期全托以及不超过15天喘息服务需求,引导各地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科学设置服务项目,打造生活照料型、自我增值型、文体艺术型、乡土文化型等不同类别的服务模式。

感谢您对我市养老服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徐媛媛,联系电话(传真):85166137。

杭州市民政局

2020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