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9524/2020-0066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0-12-18 | |
发布单位: | 市民政局 |
当 事 人: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企业联合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30100697064556Y
法定代表人:潘昌杭
住所: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南公河路1号8幢205室
根据杭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线索移送,反映你单位未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经批准,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存在2018年以来连续三年未按照规定参加年检且长期不开展活动等问题。
上述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是《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杭民发〔2018〕64号)1份;
二是杭州日报(2018年4月3日)《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通告》1份;
三是杭州日报(2018年11月5日)《杭州市民政局关于2017年度社会组织年检结果的通告》1份;
四是《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18年度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杭民发〔2019〕23号)1份;
五是杭州日报(2019年3月11日)《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18年度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通告》1份;
六是杭州日报(2019年9月24日)《杭州市民政局关于2018年度社会组织年检结果的通告》1份;
七是《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杭民发〔2020〕18号)1份;
八是杭州日报(2020年9月23日)《杭州市民政局关于2019年度社会组织年检结果的通告》1份;
九是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征求拟撤销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企业联合会意见的函》(2020年10月13日)
十是杭州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对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企业联合会予以撤销登记处罚的复函(2020年11月16日)1份;
十一是《调查笔录》(2020年11月24日)1份。
2020年12月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向你单位送达了《杭州市民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杭民罚先字〔2020〕第6号),告知对你单位拟作出撤销登记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行使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定: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参加年检且长期不开展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之规定,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和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之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处罚决定。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杭州市民政局
2020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