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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9524/2020-0063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民发〔2020〕91号 公开日期: 2020-11-10
发布单位: 市民政局 统一编号: ZJAC10-2020-0006
有效性: 有效 主题分类: 民政、社区
关于《杭州市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配建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0- 11- 18 15: 34 浏览次数: 来源:市民政局

一、文件制定背景

(一)目的意义

1.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和执行上位法的重要举措。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推进医养结合,加快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要求健全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充分发展、医养有机结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多渠道、多领域扩大适老产品和服务供给,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2020年3月26日,《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将于2020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第二章明确规定杭州市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配建要求。为此,做好《条例》的认真贯彻落实,既是执行上位法的必然要求,更对推动杭州市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法治化、规范化建设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2.推进杭州市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设的需要。截至2019年底,全市60岁及以上户籍老年人口179.57万人,占总人口的22.55%,80岁及以上高龄老人28.58万人,占老年人口的15.91%;失能、半失能老人9.98万人,占老年人口的5.56%,为积极应对日益严峻的人口老龄化形势,满足广大老年人最迫切的居家养老需求,近年来,我市坚持以老年人为中心,深入推进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设,加快打造高质量“一刻钟”幸福养老服务圈。

(二)制定依据

       1.《杭州市居杭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2.《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老年人照顾服务做好养老孝老敬老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18〕3号)

       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杭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20〕47号)

4.《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

5.《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

6.《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

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二、主要内容

《杭州市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配建实施办法》从配建指标、配建原则和要求、工作要求等方面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设。

(一)配建指标:此部分共4条,包括新建住宅小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当按照每百户(不足百户的按照百户计,下同)建筑面积不少于三十平方米、每处不少于三百平方米集中配套建设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建设项目需分期开发的,规划部门按开发建设总量进行统一规划,原则上将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安排在首期建设;已建成住宅小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按照服务圈内每百户建筑面积不少于二十平方米、每处不少于二百平方米集中配置,有条件的鼓励参照新建住宅小区执行;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当以乡(镇)、街道为单位,根据老年人口数量、居家养老服务需求和服务圈集中配置。按每6000—8000户配建1处,单处建筑规模一般在2000—3000平方米,每个街道(乡镇)至少配置1处。

(二)配建原则和要求:此部分共5条,包括选址要求、基本规定、建筑设计、设备装置、安全要求等。明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设置在服务对象相对集中、交通便利、基础设施完善、公共服务设施使用方便的区域。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当设置在建筑低层部分,有独立的出入口,二层及以上的应当设置电梯或者无障碍坡道,电梯应为无障碍电梯,且至少一台能容纳担架,电梯的位置应明显易找,并结合老年人用房和建筑出入口均衡设置;应为老年人设室外活动场地,满足老年人室外休闲、健身、娱乐等活动的设施和场地条件。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配建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并结合实际,编制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设计方案,确保设计科学合理、适合老年人使用。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设备装置应便于老年人使用。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内应设置电话,休息室及卫生间厕位旁应设置紧急呼叫按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内用能、用水等设备应独立计量;采用的智能化系统应使用可靠、经济合理;用房应设置安全警戒系统和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安全要求符合相关规定。进一步提升15分钟居家养老服务圈功能布局、服务水平、安全要求。

(三)工作要求:此部分共6条,包括规划资源部门应当将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配建规范和要求列入新建住宅项目的规划条件;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布点及规模应在控规中予以落实。建设部门在建筑方案审查时,应当核查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在建筑施工图审查时,应当核查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审查同意的建筑方案;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应当核查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是否已按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落实。房地产测绘机构在建筑面积预测、实测时,要对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单独列项,并在测绘成果报告中注明其位置(幢、单元、层次等)和面积。不得将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计入公摊用的公共建筑面积,设置无障碍坡道时,无障碍坡道不计入居家养老用房面积。在建筑方案审查和交付验收时,要邀请项目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和民政部门共同参与。新建住宅项目配建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建成,经验收合格后,无偿移交街道(乡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改变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用途。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工作要求,以及原《杭州市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配建规范》(杭民发〔2015〕359号)同时废止说明。 

三、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杭州市民政局

解读人:段叶江

联系电话:0571-850658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