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9524/2019-0010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杭民罚决字〔2019〕第4号 | 公开日期: | 2019-08-27 |
发布单位: | 市民政局 |
当 事 人:杭州西湖文化研究会,登记证号为社证字第2494号
统一信用代码:513301007853156694
法定代表人:张 洞
住 所 地:杭州市石板巷167号2-108
根据线索移送,反映你单位未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本机关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存在2016年以来未开展活动、2017年以来未参加年检以及不服从本机关要求开展换届选举等违法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市社管局《行政指导意见书》(杭社指导〔2018〕2号)1份;
(2)《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杭民发〔2018〕64号)1份;
(3)杭州日报《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通告》1份;
(4)杭州日报《杭州市民政局关于2017年度社会组织年检结果的通告》1份;
(5)《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18年度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杭民发〔2019〕23号)1份;
(6)杭州日报《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18年度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通告》1份;
(7)当事人的调查笔录5份;
(8)杭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复函1份。
2019年8月1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通过邮政EMS向你单位送达了《杭州市民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杭民罚先字〔2019〕第4号),告知对你单位拟作出撤销登记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行使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定: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监督检查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之规定,造成本机关不能实施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同时鉴于你单位2016年以来未开展活动,不执行杭社指导〔2018〕2号要求等实际情况,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和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之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处罚。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杭州市民政局
2019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