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9524/2019-0007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杭民发〔2019〕75号 | 公开日期: | 2019-06-27 |
发布单位: | 市民政局 | 统一编号: | ZJAC10-2019-0007 |
有效性: | 失效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减灾 |
一、制定背景
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杭政函〔2017〕19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7〕139号)等文件精神,为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依据国家统计局杭州调查队提供的2018年杭州市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统计数据,在充分征求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社会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了《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调整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二、政策依据
1、《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
2、《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杭政函〔2017〕192号)
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7〕139号)
三、主要内容
(一)低保标准
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以及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95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041元,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591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734元;临安区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86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989元,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591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734元;桐庐县、淳安县和建德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764元调整为每人每月833元。桐庐县、淳安县和建德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部门拟定,报本级政府批准执行。
(二)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四、解读机关
本文件解读机关:杭州市民政局
解读人:叶元青
联系电话:0571-85153959。